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视同销售差异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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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视同销售差异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很多人认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属于视同销售。增值税对此有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上可以看出,相比增值税的明确,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还是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二条列举的六项,都没有对外投资,那么,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笔者认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属于视同销售,它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转让财产”。那么,视同销售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何差异。一、视同销售例1:A公司以自产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成本为100000元,市场价为150000元。该
3、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处理如下:(一)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广告宣传费125500贷:库存商品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二)税务处理A公司以自产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属于视同销售,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5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100000元,同时调减50000元,所得为零。如果是外购的资产用于视同销售,所得也为零。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分为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具有商业实质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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