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政策重大变化纳税人需关注七点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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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政策重大变化纳税人需关注七点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本文在梳理对比新旧政策的基础上,总结了纳税人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政策变化后应注意的七大关注点。 关注点1:“审批”变“登记” 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制转为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关注点2:办理机关有变化 审批制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登记制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权限在增值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关注点3:报送表单作调整 审批制下,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登记制下,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符合规定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关注点4:登记表格要填准 登记制下,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时要注意:填报内容要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不一致的,仍需补正内容。 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为防止涉税风险,应先判断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关注点5:生效日期可自选 审批制下,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登记制下,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注点6:相关程序有调整 审批制下,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登记制下,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需要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时限较审批制减少了一半,建议纳税人在超标当月及时调整业务模式做出准备。 关注点7:管理办法待发布 目前发布的《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基本程序进行了明确的同时,暂停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条款,并提示将对《办法》相应条款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建议纳税人近期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关注新《办法》的出台。-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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