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源文化:历史上存在三次平价转让股权情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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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创源文化:历史上存在三次平价转让股权情形创源文化(300703.SZ)于2017年9月6日发布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称,历史上虽有三次平价转让股权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虽然当次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值,但由于未从该等股权转让中取得任何收益,未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故前两次股权转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但第三次股权转让中涉及的非居民预提所得税已由股权受让方代扣代缴。律师认为不存在税务处罚的风险,对上市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创源文化: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2017-09-06】详细披露如下:四、关于反馈意见第19题19、发行人历史上存在3次股份转让价格低于转让时点附近对应净资产的情形,具体如下: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3.66元请保荐代表人:(1)进一步说明认定第二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法人,不存在被税务监管部门核定征收所得税税款的风险。的理由及法规依据。(2)对历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允性及是否存在税务处罚的风险发表核查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一)进一步说明认定第二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法人,不存在被税务监管部门核定征收所得税税款的风险。的理由及法规依据。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列表第二次股权转
3、让即2008年8月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值,但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已于2008年8月13日取得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甬外经贸资管函2008570号文同意,且具有公允性,发行人不存在税务处罚的风险(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关于反馈意见第19题之(二)之2),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关于第二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法人,不存在被税务监管部门核定征收所得税税款的风险。的表述,其中的均为法人,属于笔误,应为第二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存在被税务监管部门核定征收所得税税款的风险。其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
4、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相关主管部门至今未就本次股权转让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依据的要求或其他异议,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04年8月第二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已经主管外经贸部门认可,且已超过税收行政处罚时效,不存在被税务监管部门核定征收所得税税款的风险。(二)历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允性及是否存在税务处罚的风险1、2004年8月股权转让(1)价格的公允性2004年8月任召国、陆继波、江明中、柴孝海将所持创源有限的股权转让给成路集团和香港华盛,转让价格为1美元/美元注册资本,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为1.13元。根据双方签
5、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工商档案登记资料以及对转让方、受让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该等股权转让约定的价格真实且相差不大,系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不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根据仑外经贸项200427号关于宁波成路纸品制造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变更的批复,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已于2004年8月2日取得宁波市北仑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同意。因此,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真实合理、合法有效,具有公允性。(2)税务处罚的风险首先,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价格按照注册资本原值转让,陆继波、任召国、江明中、柴孝海四人将其持有的创源有限股权以原投资价格分别转让给成路
6、集团和香港华盛,未从该等股权转让中取得任何收益,未产生个人所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次,虽然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值,但是不存在税务处罚的风险,对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第一,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上述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人以及代扣代缴义务人均非发行人;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4年,相关主管部门至今未就
7、本次股权转让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依据的要求或其他异议,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第三,根据发行人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至今未有税务违法违章及税务行政处罚的记录;第四,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实际控制人蒉伟良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任召国出具的承诺函,若转让方、受让方或发行人因上述股权转让而被税务监管部门追缴税款或处以罚款的,其对该等损失予以无条件承担。因此,发行人不存在税务处罚的风险,对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04年8月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真实合理、合法有效,具有公允性。发行人不存在税务处罚的风险,对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2、2008年8月股权转让(1)价格的公允性2
8、008年8月成路集团将所持创源有限的股权转让给合力咨询,转让价格为1美元/美元注册资本,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为2.99元。第一,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工商档案登记资料以及对转让方、受让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该等股权转让约定的价格真实,系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不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根据甬外经贸资管函2008570号关于同意合资企业宁波成路纸品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上述股权转让价格已于2008年8月13日取得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同意;第二,本次股权转让前转让方成路集团参与了创源有限的分红,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
9、产值事实上有所降低,由2.99元降低为2.18元。根据宁波成路纸品制造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创源有限于2008年6月15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将可供分配利润的58.74%(人民币1600万元)按各股东股权结构的占有比例进行分配,其中成路集团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988万元,香港华盛可分配利润为400万元,合力咨询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12万元。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值2.99元系根据公司2008年5月31日的净资产人民币59,383,377.82元计算,若扣除2008年6月15日的分红款1600万元后,创源有限的净资产为43383377.82元,则每元注册资本对应净资产值相应为2.18元;第三,根据转让方
10、成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蒉伟良的书面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定价有其特殊背景,在本次股权转让之前,成路集团曾同时向公司内部股东以及市场上外部人员询价,除合力咨询愿意以成本价受让外,没有找到其他外部人员愿意以高于该成本价的价格受让该股权。此外,一方面考虑到2008年经济危机导致经济形势日渐严峻,另一方面考虑到合力咨询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受让该股权可以有效激励员工,遂自愿同意以成本价转让该部分股权。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市场自主协商的结果,定价真实合理、合法有效,具有公允性。(2)税务处罚的风险首先,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价格按照注册资本原值转让,成路集团将其持有的创源有限股权以原投资价格转让给合力咨询,未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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