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出台后税务会计的处理-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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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出台后税务会计的处理,赞!我们往年在审计上海和外省的企业财务报表时,往年上海的税务局要求年末的应付工资未发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年初的应付工资进行纳税调减,而江苏、浙江等部分省市税务局则认为只要年末的应付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了,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一个中国,在实务中政策执行不一致。原来上海这种做法对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会产生应付工资税务处理的时间性差异,还影响到递延所得税的处理,甚是不合理。如今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发文对应付工资的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全国统一了,希望一样的税法在全国各地税务机关解读是一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
2、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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