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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实务探讨]“总价”和“差价”甲供合同财税处理.doc

  • 上传人:快乐****生活
  • 文档编号:2308495
  • 上传时间:2024-05-27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6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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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实务探讨 实务 探讨 总价 差价 合同 财税 处理
    资源描述:
    [实务探讨]“总价”和“差价”甲供合同财税处理 根据业主与施工方签订合同金额约定的不同,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不计入合同价款,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 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计提销项税额即可。 以上内容节选自《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货物和劳务税司)。海南省国税局发布的《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中也引用了上述观点。 一、“总价”甲供工程的会计核算 例1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1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包含甲方自行采购主材2340万元。乙建筑公司对该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甲公司购入材料时: 借:原材料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银行存款2340万元 甲公司将所购材料发往工地相当于抵顶工程款: 借:预付账款234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万元 甲公司结转该批材料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2000万元 贷:原材料2000万元 平价销售并不违反增值税法规。 2、乙公司收到甲供材时: 借:原材料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预收账款2340万元 乙方将该材料作为自己存货管理,未来形成工程施工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 二、“差价”甲供工程的会计核算 例2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总价款为5550万元(含增值税),另外甲方提供自行采购主材2340万元。乙建筑公司对该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甲公司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银行存款2340万元 甲公司将材料发往工地用于工程施工: 借:开发成本20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0万元 2、乙公司收到甲供材时不再做任何账务处理。该材料不形成施工方存货、工程施工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 三、不同合同签订方式的发票开具 总价模式下,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料、设备、动力金额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业主(总包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差价模式下,施工方应按不含甲供材料、设备、动力金额向业主(总包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 总价模式下,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应向施工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计价方法的选择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价模式”还是“总价模式”,乙公司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采用“总价模式”签订的合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会多一些。 后记 上述方法是根据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的《培训参考材料》的观点做出的会计核算,以反映相关实际业务。但上述做法,尤其是“总价”模式的做法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普遍,业主或总包方一般不会就“材料抵顶工程款”开具发票给施工方,也不会就此业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从建筑业传统作法来看,上述业务处理方法会存在一定争议。 因此,笔者建议采用总价模式签订合同时,涉及甲供材料、设备和动力尽量改为“甲控”或“甲指”,既保证了甲方对材料设备的控制,又由供应商直接开具发票给施工方,避免了隐含的一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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