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中承受目标企业债务的所得税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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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购中承受目标企业债务的所得税政策援引史玉峰老师撰写的承担被收购企业负债是否属于非股权支付行为案例:A公司对B公司开展资产收购,B公司将全部的资产和负债转给A公司。其中:B公司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资产计税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B公司负债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资产收购完成后,B公司只持有A公司的股权,无其它资产和负债。一、这个案例的收购方式有争议资产收购中,收购方主体A公司不变,目标公司是收购主体的相对方,目标公司的资产是被收购的对象。A公司收购B公司全部的资产和负债,为什么不采用股权收购方式?假定C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母公司,A公司向C公司发出股权收购邀请,要求收购C公司持有B公司10
2、0%的股权,A公司以定向增发方式进行股权互换。股权收购中,收购方主体A公司不变,相对方发生改变(B公司变成C公司),目标公司是被收购的对象。该方案支付方式均为股权支付,完全规避了有关“承担被收购企业负债是否属于非股权支付行为”的争议。二、企业重组决策正方向,财税操作反方向援引上述案例,企业并购操作中,决策由收购方A公司发起、操作,但从财税角度看:股权收购中,C公司将其持有B公司的股权投资到A公司,C公司成为A公司的股东,即C公司将其持有B公司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A公司将其股权作为对价转让给C公司。资产收购中,B公司将其资产及其关联的负债投资到A公司,B公司取得A公司的股权,B公司成为A公司的股
3、东。三、承受目标企业债务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股权收购针对“公司包”。股权收购对象包含但不限于目标公司全部的资产和负债,更多的是目标公司的,股权收购的对象是目标公司的“净资产”和“企业价值”,目标公司的负债与股权收购方案的支付方式无关。资产收购针对“资产包”,收购对象是目标公司的资产。双方谈判的结果可能是:收购方要承担附带部分关联的负债。目标公司是资产收购的相对方,既要取得收购的股权对价,又要转让其部分或全部的债务给对方承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二条“本通知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因此,收购方承担被收购方
4、的负债属于非股权支付方式,会改变相关股权支付金额的比重,影响到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交易类型。援引上述案例,资产收购总交易金额2000万元,其中:A公司的股权支付金额为1200万元,非股权支付金额为800万元,股权支付金额占总交易金额的60%,未达到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条件,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四、将资产收购转换成股权收购上述论述中,A公司直接收购B公司的资产及债务,很可能导致企业重组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不能实现“成本搬家”。有没有什么方法弯道绕行?方法就是被收购方分立。援引上述案例,B公司分立,将其持有的目标资产与
5、负债捆绑分立出去,成立其控股的D公司。然后,A公司与B公司对D公司的股权进行置换,将资产收购转变成股权收购,A公司与B公司试图享受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自然就实现了。相关解读收购方在资产收购中承受目标企业债务的所得税处理<Bart>附录承担被收购企业负债是否属于非股权支付<史玉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对资产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除满足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五个先决条件,另外需符合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的条件,即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
6、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但在现实中,因为要求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资产收购标的经常为一项资产组合,其中也包含与该项资产组合相关的负债,因此产生了以下问题:收购企业在资产收购中承担企业的负债是否属于非股权支付行为?对这一命题的判断,将影响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的比例,进而识别此项交易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被收购对象恰好是企业的净资产,尤其难以判断。例如A公司以向B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对B公司开展资产收购。增发股份的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负债公允价值为800万元。A公司对B公司采取净资产收购方式,即B公司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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