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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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1、财政部、总局财税201475号、总局2014第64号公告规定六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请问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判定标准如何确定?答:季(月)度申报时,享受六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相关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或新办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汇算清缴时,如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应进行调整。2、企业将自制的产成品转作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视同于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解释中的“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答:企业将自制产成品转作固定资产后可按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3、房地产项目前期的临时售楼处及可拆除的样板
2、房,是否作为开发间接费在税前扣除?答:根据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因此,临时售楼处及可拆除样板房属于项目营销设施建设费,可作为开发间接费处理,4、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土地返还款收入是作为补贴收入还是冲减取得土地计税成本?答: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
3、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土地返还款收入不能冲减土地历史成本,应并计收入。土地返还款收入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5、企业购买土地自建自用,土地的摊销从何时开始?自取得土地后开始摊销,还是从地上建筑物完工投入使用后与固定资产一起开始计算摊销?部分企业从取得土地至地上建筑物完工间隔较长,从取得土地至建筑物投入使用期间的无形资产摊销可否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当年补提?答:土地、房屋性质不同,一为无形资产,一为固定资产,应分开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
4、产第18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17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一土地,应当自土地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如企业取得土地时未进行摊销,可以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但不能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当年补提。6、在股权转让后续审核中,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低价转让股权行为,转让方按税务机关确定的评估价格调整补税后,受让方能否按照调整补税的金额重新确认计税基础?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不得随意调整企业资产初始成本计税基础。如
5、受让企业提供交易行为变更的相关证据,并支付了调整的价款,受让企业可以相应调整其计税成本。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于其单笔担保金额较小,是否可以比照电信企业的坏账损失,对其担保损失做批量资产损失处理?答:担保公司代偿损失与电信坏账损失不同,涉及银行贷款代偿担保,不能实行批量损失处理。8、企业互保、联保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答:企业互保、联保如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则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符合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6、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9、企业内部违章建筑物被拆除后能否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答:企业会计核算上已作为“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处理的,可依据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相关规定处理。10、某房地产企业建造一商务大楼后,新成立了一家物业公司,该公司拥有商务大楼的管理权。在出售商务大楼的大部分商铺后,现应政府要求做亮化工程,请问这部分费用可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答:可以按照装修费用进行处理。11、企业将借款用于对外长期投资的利息如何进行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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