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跨省总分公司不动产进项谁抵扣?对其他税种有何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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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后,跨省总分公司不动产进项谁抵扣?对其他税种有何影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将取得(租赁)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打通了增值税的抵扣链,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对跨省的总分公司而言,如何处理不动产相关进项,却成为困扰。本文拟从不动产进项抵扣入手,从总分公司抵扣主体、视同销售、其他税种影响、汇总缴纳等四个方面,讨论总分公司(跨省)全面营改增后的困惑及建议。(由于省内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已有规范的申请流程,本文仅考虑跨省总分机构的情况。)一、总分公司取得不动产谁抵扣?由于原营业税下,总分公司不动产的取得不涉及增值税税金,而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
2、汇总缴纳,企业一般不会从税务角度考虑不动产取得的问题。然而全面营改增之后,企业既需要面对历史现状,还需要考虑新增投资如何处理的问题。1.分公司是否可以成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人资格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一般情况下,出于法务、管理等原因,总公司在各地房产的所有权人均登记为总公司。然而,分公司作为非法人组织,在实务中仍然存在被登记为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情况。2.不动产谁取得如何判断?在取得不动产行为的认定上,一般倾向于根据的合同确定。根据36号文,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
3、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各种形式,合同会以购买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形式出现。甚至在新建、改建等情况下,还会出现原购入货物、服务、无形资产用途变化后用于自建不动产的情况。这就需要对不动产(在建工程)管理的流程及合同进行跟踪,确保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范围准确,用于同一不动产的相关合同主体一致,合同、记账、税务处理统一。3.总公司抵扣和分公司抵扣有什么影响?取得不动产对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投资,会带来大量可抵扣进项税。总分公司结构下,如果总公司取得分公司所在地的不动产用于分公司的生产经营,那么对分公司而言,以分公司名义对不动产所进行的改(扩)建、装修装饰,由于不属于分公司的不动产或
4、者不动产在建工程,与租用无异,笔者认为可以不适用分期抵扣政策。此外,在考虑总分公司抵扣时,也需要充分考虑业务模式所带来的影响,如果总公司本身不从事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无法产生足够的销项,那么由总公司抵扣就会带来大量留抵的进项税。二、总分公司不动产需要视同销售?总分公司不动产的视同销售包含2个问题:1.总公司无偿划拨不动产给分公司管理使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2.总分公司间无偿使用不动产是否需要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视同销售。回到视同销售的定义,与总分公司相关的,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如下:“第四条(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
5、一县(市)的除外。”营改增后,对应税服务的视同销售并未针对总分机构单独规定: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由定义可以看出,对货物来说,税法明确了在统一核算的情况下用于销售的移送需要做视同销售,这是为了使得销售分公司(总分公司的常见形式)能够进销项匹配,不出现只有销项没有
6、进项的情况;对应税服务,36号文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据此否定总分公司间应税服务的视同销售,显然是与增值税进销项匹配的原理存在矛盾。另一方面,完全参照货物“统一核算”和“用于销售”这2个条件用于总分机构应税服务视同销售的判断也是没有依据的。因此,仍需要回到36号文对应税服务视同销售的定义本身来进行判断。那么总公司划拨不动产给分公司使用,在不变更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这就涉及是否认可在不变更所有权人的情况下进行不动产划拨。与存货、机器设备不同,不动产的权属是以登记为准。即便认可这种划拨,根据36号文中对转让不动产视同销售的规定,也存在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可能。如果不认可此种交
7、易,就需要按照总分公司视同不动产经营租赁的情况来处理,将其视为总公司将分厂所在地的不动产(含土地)开展经营租赁的行为。分析以上2种形式,如果按照转让不动产处理,虽然不会造成增值税的税金损失,但一方面会造成分公司的进项留抵,另一方面存在缴纳房产交易环节其他税费的风险。相较而言,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视同销售,则较为稳妥。这里可以分存量不动产(含土地)和新增不动产(含土地)分别讨论。对存量不动产,按照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易计税方法下,不会对总分公司所在地的税收收入造成影响。对新增不动产,可以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的实质,在达到可使用状态之后开始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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