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种外币汇率折算规定大不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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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税种外币汇率折算规定大不同近日,因总局下发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对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时,分别不同情形进行外币折算,有企业咨询增值税发生对外支付时是如何折算的,引发笔者思考,因各税种政策规定的不同,有必要总结一下各税种外币汇率折算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会计处理时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即使以外币为主的选择一种外币记账的,也要折算成人民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具
2、体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不详诉。但涉及到纳税时,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规定是不同的,各税种间的处理规定也是不一样的,以下详细总结各个税种涉及外币结算时如何折算成人民币计税。首先学习一个小知识,什么是市场汇价与人民币中间价。财政部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94财会字第05号)认定记账汇率是市场汇价。关于市场汇价这一提法,可以将其理解为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外币买卖的价格,且金融机构买入或卖出的现汇和现钞也存在差价。因此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的汇率确定为现汇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数,即中间价。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94汇资函字第
3、144号文件关于对汇率并轨后合资双方汇率折算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卖出中间价作为外汇唯一的折合和记账标准。因此,一般税种计算外币折算时,均采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即便如土地增值税条例中说法是“市场汇价”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说法是“基准汇价”均应理解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增值税外币汇率折算规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外币折算可选择销售额发生当天可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简少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一般会选择当月1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一定是当月1日,因为当月1日非工作日时外管局是没有对外公布数据的,需顺延至当月第1个工作日。如,2017年10月1日是周日,也是节假日,外管局的网
4、站上只公布了10月9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此时只能选择10月9日这个中间价。注意选择后1年内不得变更。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规定,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
5、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进出口环节税费计征外币汇率折算特殊规定关于进出口环节税费计征所适用汇率确定办法调整(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的外汇折算价(简称中行折算价)。其中,人民币对港元、美元、日元和欧元的中行折算价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前一日的收盘价相同。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号
6、)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644号令)规定,春节作为“法定节假日”的具体时间,修改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规范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法定节假日”重新明确如下:“法定节假日”是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不含调休日):一、新年(1月1日)。二、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5月1日)。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消费税
7、外币汇率折算规定同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土地增值税外币汇率折算规定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企业所得税外币汇率折算规定企业所得税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月(季)度申报与汇算清缴时的处理。与上述税种不同,采用的是月(季
8、、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这与企业所得税这种税的性质有关,只有月(季、年)度终了时才会计算出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
9、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支付款项时区分不同情形,按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
10、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三、境外税收抵免计算可予抵免的境外税额时区分是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分别处理。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17.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以人民币计算可予抵免的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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