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与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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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与案例分析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与案例分析一、现行增值税政策对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处理2009年1月1日,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减按2%税率或放弃减税办法征收增值税。如果属于销售没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视为销售货物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处理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
2、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170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
3、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按增值税征收率减2%征税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170号文规定,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一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
4、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例1,东部地区某公司2015年8月出售A型和B型两台使用过的用于生产应税货物的机器,其中A机器于2008年8月购入,原值100000元,预计残值5%,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已提折旧66500元,以价税合计400
5、00元出售;B机器于2009年2月份购入,进项税额已抵扣,已提折旧61750元,预计残值5%,以价税合计45000元出售。其增值税为:当月出售A机器按简易办法依征税率3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缴增值税40000(13%)2%776.70(元);当月出售B机器按一般计税方法依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45000(117%)17%6538.46(元)。上例中,纳税人应注意设备购入的时限和所在地区,要区别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与之后的不同政策,前者是按增值税征收率减2%征收增值税,后者是按适用税率计征销项税额。2.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
6、务总局第5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36号文规定,2013年8月1日之前,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是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
7、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例2,某生产企业2015年10月出售使用过的食堂专用的蒸饭车1辆,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出售价格为10300元。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征税,适用依征税率3减按2征收,当月出售该蒸饭车应缴增值税10300(13%)2%200(元)。上例中,纳税人应注意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6号)
8、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注:营改增试点时限:上海市2012年1月1日;北京市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时,根据财税36号文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
9、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例3,江苏省某运输公司2013年8月申请为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出售使用过的A型和B型两辆运输车辆,其中A车辆于2012年8月购入,假设原价为100000元,折旧年限4年,预计残值5,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已提折旧75208.33元,出售时价税合计20600元;B车辆于2014年1月购入,进项税额已经抵扣,预计残值5,已提折旧41562.50元,出售时价税合计58500元,其增值税为:当月出售A运输车按简易办法依征税率3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缴增值税20600(13%)2%400(元);当月出售B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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