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的税务处理(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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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优惠的税务处理(上)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其中: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第4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2、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第6行“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第7行“2.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
3、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第8行“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第9行“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
4、二条第三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第10行“5.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或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第11行“6.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填报芦山受灾地区企业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
5、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第12行“7.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填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第13行“8.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
6、保障基金等收入”: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第19行“2.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7、(财税2011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持有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50%收入的金额。第24行“1.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第25行“2.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填报享受企业向其他就业人
8、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金额。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
9、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情况。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情况。(财税20104号政策执行期限至20
10、13年12月31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其中第6行“1.原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原保费收入。第7行“2.分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分保费收入。第8行“3.分出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分出的保费收入。第11行“(一)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填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总额。第12行“(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填报第11行10%的金额。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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