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15个有关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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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15个有关问题编者按: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服务和管理,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制度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要求,及时并准确进行扣缴,本期纳税指南主要结合37号公告内容以及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变化之处,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解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解答1、问:哪些事项适用于本公告?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
2、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2、问:37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答:37号公告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3、3、问:在减少办税负担方面,本公告有哪些举措?答:减少办税负担,改善营商环境,是制定本公告的主要目的之一。这方面的举措包括:一是取消合同备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此文已被37号公告废止,以下称“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本公告废止了该项规定,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的外,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
4、手续。二是取消税款清算。按照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本公告废止该项规定,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税款清算手续。三是简并需报送的报表资料。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栏目内容已经包含相关合同信息,为避免重复填报信息,本公告废止了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除特定情形外,不再普遍要求报送合同资料。特定情形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
5、年第40号)第二条和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提供相关合同资料的情形。4、问: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是否属于转让财产所得?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如何计算?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2.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
6、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3.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例如:境外A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境内B企业和C企业为居民企业,A企业经过前后三次投资C企业,合计持有C企业40%的股权,第一次投资人民币100万元,第二次投资人民币200万元,第三次投资人民币400万元。2016年1月8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C企业30%的股权给B企业。则
7、A企业持有C企业40%股权的全部成本为700万元(100+200+400),本次交易转让比例为75%(30%40%),该被转让的C企业30%股权对应的成本则为525万元(70075%),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75万元(1000-525)。5、问:当由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时,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7号公告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
8、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6、问:扣缴义务人发生源泉扣缴事项,其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计算?答: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二)转让财产所得(包括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7、问:在计算应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时,如何进行外
9、汇换算?答:一、计算应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时:(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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