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读书笔记2-账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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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读书笔记2-账务处理二、账务处理(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
2、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思成笔记:这边(一)“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和(二)中“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一个事情,两种表述方式,是不是两个老师起草的()b(一)的主语有问题,红字发票应该是企业自己开具的,囧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
3、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思成笔记:1)从税收风险来看:为了避免“滞留票”的风险,企业先认证,后转出,这个是比较妥当的方式;当资产更改用途,超过180天,之前没有先认证,现在想抵扣,那只能蹲在墙角划圈圈了;2)从会计来看:因为不得抵扣,企业要承担这部分进项税,那么和主体一起费用化(入利润表),要么和主体一起资本化(入长期资产等);3)这边表述有点奇怪,似乎是缺少了一步:整体过程应该是:从“待认证”转为“进项税”,之后在“进项
4、税转出”。因为从会计上,从“待认证”转出,和从“进项税”转出,对报表来说没有什么差异;但是对于税上的增值税申报表而言,待认证是不体现在增值税申报表的。这会勾稽不上。4)简单问题有点复杂化了:12月份不得抵扣事项需要入账到成本费用或者资产,但是发票未认证,难道就不转出了、不入损益了吗?(来年认证再转,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追调吗?)是不是有点主次颠倒了。在12月份,即便没有认证,会计也应该转入成本、费用、或者资产中。会计和税法是两套体系,财税差异允许存在的。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
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思成笔记:引用樊剑英老师的观点:建议认证后一次性计入“进项税额”科目,然后40%再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6、科目。我也赞同:1)从账务上来看:企业抓数比较方便;2)从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来看:这样处理,也符合申报表的逻辑;3)从立法意图来看(个人看法):不动产可以抵扣,是本次营改增对于制造业而言减税大蛋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为了财政税收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本可全抵扣的,才拆分两年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
7、、“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思成笔记:暂估入库不估税,这个之前引发过广泛讨论,思成的观点详见笔记1.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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