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BT项目涉税处理的独到见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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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BT项目涉税处理的独到见解我国第一个BT工程是1984年的广东省深圳沙角B火力发电厂项目。BT模式(建设移交)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对BT模式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具体的文件进行规定,但不少地方政府有各自的规定,对于没有具体文件规定的省份可以参照一些有文件具体规定的做法。以下是当前各地方BT项目的税务处理具体规定。1、广西壮族自治区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按以下规定办理:(1)无论
2、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2)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项目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上款所列应税收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2、重庆市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规定: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为:(1)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
3、税目征收营业税。(2)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3)融资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模式合同规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总承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分包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3、广东省惠州市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惠地税发2009131号)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明确规定如下:(1)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
4、项目的建设方为纳税人,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附加。(2)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4、吉林省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就有关营业税政策及发票管理问题公告如下:(1)对“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中获取建设特许权的投资建设方(以下简称投资方),应认定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人,
5、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对投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所称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3)投资方按发票管理相关规定领购、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5、河北省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建设移交”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采用“建设移交”模式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该纳税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则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
6、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承包(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6、江西省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对采取BT投融资方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按BT方式操作并签定BT项目合同的,其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政策明确如下:(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
7、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3)按BT方式建设的项目,其工程建设中的建筑业营业税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7、河南省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实行BT模式的,纳税人为:(1)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投资方)为纳税人。(2)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
8、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分别以建设方(或投资方)和施工企业为纳税人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九条纳税人实行BT模式的,营业额按以下方式处理:(1)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2)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或取得的分包款。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或分包
9、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8、天津市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规定:“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是指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投融资人兼具项目融资和建设功能,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次或一次性支付价款的工程项目。”第三条规定:“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在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第四条规定:“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
10、应当作为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并在项目移交结算价款时按规定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9、安徽省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建设模式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1)投资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工程完工交付项目发起人的,对投资者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款。(2)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项目发起人所有,投资者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无论投资者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若投资者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回购款扣除支付给
11、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10、湖南省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方式确定:(1)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
12、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作为计税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施工环节不再征收营业税。(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2)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额或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施工企业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额或取得的分包价款。(3)按BT方式建设的项目,建设方(或投资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合同约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方(或投资方)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13、。建筑工程实行承包或分包的,承包或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10、宁波市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建设移交(BT)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鉴于BT业务特点,其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可在实现收入时分期按比例扣除。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BT项目的税务处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和工程项目管理营业税有关政
14、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12129号)规定:一、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1)投融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移交项目业主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2)项目业主立项的工程项目,由投融资方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或施工,无论投融资方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均作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其取得的收入,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投融资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
15、回报等收入。投融资方将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投融资方收讫项目业主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二、工程项目管理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工程项目管理,是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受项目业主(或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项目业主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投标、工程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等进行的管理工作。(1)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投标、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的,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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