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税收与会计处理规定.doc
《视同销售行为税收与会计处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视同销售行为税收与会计处理规定.doc(7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视同销售行为税收与会计处理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
2、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作了补充规定,该通知对资产转移行为进行了分类,即当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时,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当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其中补充规定明确了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可见,我国的相关税收法规详细规范了企业视同销售
3、的行为类型,并对其所涉及的应交税种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对自身视同销售行为所涉及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往往出现认识不到位、账务不规范、申报不合法的情况,导致不能正确处理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税收、会计问题。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税收与会计法规解读(一)税收相关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情形。而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
4、收入的税务确认进行了补充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会计相关法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
5、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三)税收与会计规定差异分析从税收的角度,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企业销售的商品同时满足上述税收法规规定的四项条件,就应当确认收入;而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情形也是在同时满足上述税收法规规定的四项条件时应作出的税务判断。从会计的角度,也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
6、重于形式原则,当企业销售的商品同时满足上述会计准则规定的五项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通过比较税收与会计法规对各自收入确认的判断标准不难发现,税收法规规定的四项条件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五项条件中的四项重合,而“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为会计判断收入确认的特有条件。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当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税收与会计不产生差异,都会确认收入。但如果企业明知销售商资金周转困难,仍以维系关系或降低库存为目的进行赊销时,会计会形成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业的专业判断,从而不确认收入;而税务却并不需要关注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在同时满足了四项条件时,应当确认收入,从而出现了税收与会
7、计的差异。视同销售是税收角度的传统概念,在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当企业发生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偿债务、捐赠、赞助、广告、样品、交际应酬、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经济业务时,相关经济利益往往体现为已经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偿付的债务、承担的社会责任、发生的期间费用或者股东的收益分配等,通常并不会形成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业的会计判断。因此,一般情况下,税收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再需要特别关注是否遗漏了视同销售收入;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为支付对价的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除外
8、。另外,会计处理涉及的成本费用类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根据税收相关法规规定处理。二、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税收与会计实务处理(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人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涉及相关税费的,如换出存货视同销售计算的销项税额,换入资产作为存货应当确认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换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视同转让应交纳的营业税等,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确定。此时,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规定一致,不存在特别的纳税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视同 销售 行为 税收 与会 处理 规定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w****g】。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w****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