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锦置业不服仁化地税局税务管理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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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盈锦置业不服仁化地税局税务管理判决书原告: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忠明。委托代理人:袁志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丹丹,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省仁化县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朱伟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叶纬,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新梅,广东省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科员。原告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东省仁化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仁地税处20132号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于2014年7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
2、合议庭,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志强、刘丹丹,被告广东省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叶纬、黄新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广东省仁化县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1月9日作出仁地税处20132号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1、2011年3月销售14间商铺,面积合计667.24平方米,申报的计税价格为10,018.00元/平方米,申报计税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商铺平均售价。2、拆除广东省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一楼商铺面积981.86平方米,回迁面积为992.76平方米,只对超面积部分10.90平方米在2012年11月按拆迁协
3、议价650元/平方米申报纳税,回迁面积未按规定申报纳税。3、拆除广东省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二楼商铺面积758.97平方米,回迁面积为858.84平方米,只对超面积部分99.87平方米在2012年11月按拆迁协议价650元/平方米申报纳税,回迁面积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华
4、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决定如下:补缴2011年3月销售14间商铺调整计税价格后应缴营业税372,805.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640.28元、教育费附加11,184.17元、地方教育附加7,456.11元、土地增值税149,122.26元,合计559,208.49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为221,362.68元。补缴2012年11月对被拆迁房产以产权置换视同销售应缴营业税1,054,502
5、.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725.14元、教育费附加31,635.08元、地方教育附加21,090.06元、土地增值税843,602.25元,合计2,003,555.34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为204,837.18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988963.69元(大写:贰佰玖拾捌万捌仟玖佰陆拾叁元陆角玖分)。被告广东省仁化县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关于重新印发韶关等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机编办200827号)复印件,用
6、以证明被告有进行税务处理的职权;3、盈锦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经营、纳税主体资格;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下发专项检查督办企业名单的通知(韶地税函20138号)及名单、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仁地税稽检通一20133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7月15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盈锦公司进行税收专项检查立案(检查所属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5、14间商铺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销售14间商铺的税收通用发票、电
7、子发票记账清单、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用以证明盈锦公司2011年3月销售14间商铺(H栋一楼8间、J栋一楼6间),面积合计667.24平方米,销售单价为10,018.00元/平方米;6、仁化汽车站土地置换及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用以证明盈锦公司2012年度拆除广东省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一楼商铺面积981.86平方米,回迁面积为992.76平方米。盈锦公司按拆迁协议价650元/平方申报10.90平方米面积营业额,剩余981.86平方米面积未申报营业额;7、仁化汽车站土地置换及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国有土地使
8、用权出让合同、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见证据六)复印件,用以证明盈锦公司2012年度拆除广东省韶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二楼商铺面积758.97平方米,回迁面积为858.84平方米。盈锦公司按拆迁协议价650元/平方申报99.87平方米面积营业额,剩余758.97平方米面积未申报营业额;8、盈锦公司销售14间商铺的税收通用发票(见证据五)、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售房交易信息登记表、盈锦公司2011年2月销售5间同类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税收通用发票、仁化汽车站土地置换及房屋拆迁补偿合同、2012年经营收入分类账(确认车站回迁房面积差部分收入)、转账凭证及丹霞城市商
9、业步行街、新车站回迁房面积差异明细表、盈锦公司2011年3月销售二楼商铺、6月销售一楼商铺的税收通用发票(3份)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9月3日,稽查局取得盈锦公司销售14间商铺的相关文书材料;9、盈锦公司关于2011年团购步行街商铺给予较大优惠的情况说明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9月3日,盈锦公司向稽查局提交“关于2011年团购步行街商铺给予较大优惠的情况说明”;10、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9月13日,稽查局申请延长检查时限,批准延长2个月;11、盈锦公司关于对税务稽查存在问题的说明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11日,盈锦公司向稽查局提交“关于对税务稽
10、查存在问题的说明”;12、盈锦公司2011年1-3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总分类账、银行对账单、盈锦公司2011年3月销售6间同类商铺的“销售不动产”税收通用发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盈锦公司2012年11月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分类账、付款凭证及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回迁房面积差税款)、盈锦公司2011年其他应收款分类账、付款凭证、银行汇划补充凭证、借款借据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17日,稽查局取得盈锦公司相关财务资料,证明盈锦公司2011年2月资金余额尚有14717474.84元,其资金并不紧张;1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复印件,用以证明20
11、13年10月17日,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14、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仁地税稽通20131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21日,稽查局向盈锦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认为盈锦公司销售14间商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依法核定其销售14间商铺的应纳税额;15、关于对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回复、附件一:14间商铺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二:14间商铺保证金银行通兑他代本客户回单复印件(6份)、附件三:14间商铺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见证据五)、附件四:14间商铺的“销售不动产”税收通用发票复印
12、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23日,盈锦公司向稽查局提交关于对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回复及相关附列资料;16、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仁地税稽提字20131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28日,稽查局向盈锦公司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17、盈锦公司2011年其他应收款分类账4份、盈锦公司2010年11月和12月付款凭证、银行汇划凭证、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9月3号,稽查局取得盈锦公司章程,章程记载盈锦公司股东为朱忠民、朱忠勇;2013年10月28日,稽查局取得证据证明盈锦公司于2010年11、12月出借资金给盈锦
13、公司股东及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事实说明盈锦公司资金并不紧张;18、盈锦公司关于对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的回复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0月30日,盈锦公司提交“关于对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的回复”,回复没有其他资料;19、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5日,稽查局发出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20、盈锦公司关于对”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的意见、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10日印发的会议纪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5日,盈锦公司向稽查局提交关于对”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的意见及仁化县人民政府
14、办公室2011年6月10日印发的会议纪要;21、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稽查报告(案件编号:844022419130003)(附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盈锦公司2011年2月销售五间同类商铺价格表、盈锦公司2011年3月销售六间同类商铺价格表)、盈锦公司2012年11月回迁商铺应补税营业额计算表、滞纳金计算表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6日,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报告;22、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一)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11日,稽查局形成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一);23、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提交市级审理案件有关要求的函(韶地税稽函201317号)复印件,用以证明2
15、013年11月12日,稽查局移交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稽查报告(案件编号:844022419130003)、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一)到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复核;2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复审意见书(韶稽复审2013016号)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14日,韶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案件复审意见书;25、仁化县地方税务稽查局介绍信(存根联)(仁地税稽介字2013003号、关于丹霞城市商业步行街回迁商铺办理房地产权证情况说明、相关查询结果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18日,稽查局到仁化县房产管理所对盈锦公司回迁商铺办证情况进行调查;2
16、6、仁化县地方税务稽查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案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仁地税发2001145号)、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涉税金额标准的通知(仁地税发200243号)、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涉税金额标准的通知(仁地税发2004178号)、关于调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仁地税发201352号)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月21日,稽查局提请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案审理委员会审理;27、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要求稽查局补充案件资料的通知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1
17、月29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稽查局补证;28、盈锦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08号)(见证据六)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2月3日,稽查局补充盈锦公司受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9、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2月5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审委会主任同意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30、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会议签到表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2月6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案审理委员会召开审理会议;31、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
18、书(仁地税处20132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12月24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出具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仁地税处20132号);32、撤销涉税文书申请审批表、仁化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函(仁地税撤20141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4年1月9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向盈锦公司发出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函;33、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仁地税处20132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用以证明2014年1月9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重新出具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仁地税处20132号);34、涉税文书受理回执、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19、广东省房地产权证3份、房地产评估报告、关于查询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房产抵押情况的函、房地产权查档答复书3份、关于对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纳税担保财产暂停交易过户和抵押的函、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复印件,用以证明2014年1月14日,盈锦公司提供纳税担保。2014年1月14-15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向仁化县房产管理所调查纳税担保财产状况,并向仁化县房产管理所发出关于对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纳税担保财产暂停交易过户和抵押的函。2014年1月16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同意盈锦公司提供的纳税担保;35、盈锦公司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韶地税行复2014001号)复印件,用以证明盈
20、锦公司已申请过行政复议;36、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2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3份复印件,用以证明2014年6月24日,盈锦公司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缴纳应补税费及滞纳金;37、仁化县地方税务局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仁地税解20141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涉税单证领取表、仁化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解除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纳税担保财产暂停交易过户和抵押的函、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执行报告复印件,用以证明2014年6月24日,仁化县地方税务局向盈锦公司发出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向仁化县房产管理所发出关于解除韶关市盈锦置业有限公司纳税担保财产暂停交易过户和抵押的函。原告诉称:2014年1月9日,被告作出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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