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债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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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交换债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其股债结合的双重特质日益受到投融资双方的关注,由于投融资双方对于目标公司市场预期的不同,使可交换公司债券是股是债处于不确定状态,较之传统的债券模式,可交换公司债券更具博弈性。本文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规定,解析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概述(一)定义及相关要素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上市
2、公司及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在传统债券按固定利率还本付息的基础上,嵌入换股期权、以上市公司或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并同时设立信托,发行人可以较低的利率进行融资,同时也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交换公司债券分为公募类(大公募、小公募)与私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主要涉及下列要素:1.发行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为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符合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发行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不得通过本
3、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2.发行对象(即债券持有人、投资人)(1)公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又细分为发行对象为公众投资者与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大公募),以及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小公募)。公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合格投资者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符合下列资质: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名下金
4、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2)私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即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根据沪深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此处合格投资者需符合以下资质条件: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5、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不受上述条件限制。3.标的股票即为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交换时须不存在限售条件,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4.受托管理人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并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履行各项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一般情况下,受托管理人同时为债券发行的保荐人、债券承销机构与质押股票设立信托时的信托受托人。5.担保与信托发行人发行可交换公
6、司债券需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及偿付债券本息提供担保。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发行人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签订担保合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将其专户存放,并取得担保权利证明文件。为使质押的股票与发行人的资产实现风险隔离,防止因发行人破产等情形影响质押股票,通常会将用于质押的股票作为信托财产在质押担保的同时设立信托(成立信托专户),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时
7、担任信托财产的受托人,债券持有人为信托受益人。6.换股自公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私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选择是否交换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可交换债券进入换股期后,当日买入的可交换债券,投资者当日可申报换股。换股交收完成后,换得的股票可在下一交易日进行交易。可见,可交换公司债券是一项高流动性的融资工具。7.换股价公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换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标的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私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换股价格不低于发行前一日标的股票收盘价的90%以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的90%。8.赎回条
8、款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如果发行人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目的为标的股票减持,一般会约定赎回条款,促使持有人实施换股。9.回售条款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回售条款是对债券持有人提供的一项安全性保障。(二)相关概念比较1.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相比虽一字之差,但差异甚大,主要区别如下:2.可交换公司债券与股权质押融资以公募可交换公司债券为例,两者比较如下:(三)业务模型二、可
9、交换公司债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由于可交换公司债券内嵌换股期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嵌入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确认与计量有两种方式:一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二是将嵌入衍生工具部分(即权益工具部分)与债务工具部分进行分拆。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一)发行人1.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假设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1)发行环节借:银行存款贷: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2)年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或作相反会计分录。税务处理:公允价值变动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年度
10、申报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3)确认和支付利息借:投资收益贷:应付利息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税务处理: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的利息,允许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下列问题:可交换公司债券虽然股债结合,但在性质上仍属于企业债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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