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中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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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中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会计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股本在内的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延长偿还期限等。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于当期确认计入损益。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余额为将来应付金额。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如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不涉及或有应收金额,则债权人在重组日,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债权人已对该项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应当首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二)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对于债务人而言,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债权人而言,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根据谨慎性原则,或有应收金额属于或有资产,或有资产不予确认。只有在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才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应付金额是指要根据未来某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此种债务重组与破产法中的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相关程序要求相对应。但不包括破产清算。 1.和解制度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了避免破产清算,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损失,我国法律规定了和解制度。和解是避免破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达成一致,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适用和解有利于使债务人获得复苏机会,同时也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多的债务清偿。具有如下特点:和解以债务人向人民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和解须经人民法院的裁定许可;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和解协议的内容,和解成立的前提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所谓和解协议,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供债权人会议讨论和采纳的具体和解办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说明。包括财产总额、财产类别、财产分布以及其他可资利用的财产、改善财产状况的措施等。(2)债务承认。对无争议的债权,列明其所负担的债务总额、每个债权人的债权额、债权性质、债权清偿期、债权清偿方式等事项;对有争议的债权,要单独列明争议债权额、争议的性质、原因等事项。(3)清偿债务的方式。即清偿债务的具体方法,应明确保证各债权人能够获得清偿的债权比例。(4)清偿债务的期限。(5)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措施。 和解协议的裁定。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人民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中止和解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此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这里的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2)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但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此外,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4)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除依法不能免除的或者和解协议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2.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实践中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则适用和解程序。其特点: 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提出破产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出资人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 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在重整期限内,重整企业可以采取改善经营、财产出让、企业兼并、资本变更等措施,在债务重组的同时,实现企业再建。 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因此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采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办法。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根据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和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启动重整程序。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后,依法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重整申请,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一般来讲,对重整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债务人有无重整能力;二是债务人是否具备规定的重整原因;三是申请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四是是否提交重整申请书和有关证据;五是接受重整申请的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六是债务是否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重整的或者是债权人借重整申请意图损害公平竞争情况的。 根据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导致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二,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三,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第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根据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2)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规定的期限届满,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重整计划草案包括以下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重整的其他方案。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1)表决时间。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2)表决形式。依照债权分类,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的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根据规定,债权分为以下几种: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3)有关表决的特殊规定。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不须设出资人组的,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此外,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破产法第82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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