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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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建筑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总结一、增值税处理(一)预缴税款1、预缴地点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2、预缴税款计算(1)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2)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3、预缴时间当月取得的预收款
2、,次月申报期前进行预缴。4、预缴报送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纳税申报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销售额(1)一般计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2)简易计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理解:简易计税继
3、续沿用了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规定,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税率(1)一般计税:11%(2)简易计税:3%4、地点: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其他个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三)简易计税1、一律适用简易计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理解: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而非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服务而非装修等服务,是为了确保建筑企业应享尽享简易计税政策。2、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1)清包工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甲供材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理解: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是一项政策红利,甲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会倾向于尽量扩大甲供材的采购,以增加自身可抵扣的进项税,这样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必然减少。多数建筑工程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甲供材,也就意味着大部分建筑工程都能选择简易计税。
5、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 万,甲方实际支付600 万,剩余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 万,甲供材400 万)。这两种模式的增值税计税依据都不包括甲供材。(3)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b.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
6、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c.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四)不属于混合销售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如: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销售电梯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五)发票开具1、自2017年6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不动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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