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认定尺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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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如何把握“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认定尺度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那么,何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呢?从各类税务诉讼案件上得知,征纳双方对税收核定权的行使和判定标准问题争议最多。本文结合案件中的相关裁定及主要观点,探讨应如何把握好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认定尺度。 主要观点 观点一: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情况外,如果税务机关能够证明纳税人应税行为计税依据低于同期同类市场价值70%的,应认定其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认定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
2、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因此,司法实践提供了相对可执行的价格区间70%130%,若售价低于市价70%,则应视为不合理。 观点二:应结合产品销售目的、质量以及公允价格等因素综合衡量,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即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认定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3、观点三:税务机关有足够证据证明纳税人的交易行为是虚假的按偷税处理,否则不容置疑其真实性;如能证明真实的交易是关联交易,则按照一定的方法认定计税依据是否明显偏低;如不能证明是关联交易,无论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多少,是否低于成本价,均不能视为明显偏低不得核定征收。 认定理由:法律法规未赋予税务机关核定销售价格的权力,但赋予了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形下核定计税价格的权力。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税务机关认定的课税事实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观点四:税务机关只有在非关联方交易是虚假的且无证据证明的情形下方可行使税收核定权。 认定理由:本着疑罪从无和合作信赖保护原则,对非关联方的虚假交易没有证据,应该本着
4、合作信赖保护原则尊重交易结果。 上述四种观点孰对孰错,本文从税收法理上做进一步分析。 法理分析 税收核定 当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基于国家税收利益的考虑,基于部分事实,按税法规定的方法和法定程序核定应纳税额。但核定具有较强的裁量性,司法机关一般尊重税务机关基于法定调查程序作出的专业认定,除非这种认定明显不合理或者滥用职权。 交易可分为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按真实程度分为真实和虚假。对虚假交易的纳税申报,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关联交易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征管法第三十六条
5、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非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无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和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第三条规定,税收利益指减少、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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