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票扣税?小问题、老问题、大问题--从一则案例看“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税前扣除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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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凭票扣税?小问题、老问题、大问题-从一则案例看“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税前扣除办法(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凡没有特殊规定,一律执行权责发生制。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费用,无论是否支付,均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基本案情我司2013年所得税汇算时,有应付的个人借款利息,尚未支付。我司认为按照企业所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本期实际发生的个人借款利息无论是否支付,均可以扣除,但是税务局认为比照工资的规定,对于我公司应付未付的利息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扣除。疑问(1)我公司201
2、3年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扣除时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如果应付的借款利息在2014年5月31日前已经支付,我司是否可以扣除,如果在支付时没有取得发票,能否扣除?(2)如果支付利息时因未取得发票不能扣除,后来又取得了发票,是在取得发票年度扣除该笔费用,还是在2013年度扣除该笔费用?答复1关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实际发生”是指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如劳务已经提供、租赁期已经开发、资金已经占用等),而不是款项的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3、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条例第九条强调:“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一律执行权责发生制”。任何税法都是一般性规定和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主要是基于反避税、便于征管、政策导向而作出的。凡没有特殊规定,一律执行一般性规定。例如:1.企业发生的咨询费、租金等,只要是本期实际发生的,无论是否支付均可扣
4、除,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003号)文件规定,工资扣除采用收付实现制,即实际支付的工资才能扣除,这是基于反避税的需要。2.考虑到房地产企业开发期较长,提前预售,集中交付的经营特点,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同时保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均衡入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要求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在收到时确认应税所得,未来结转计税收入时再作纳税调减。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5、同时作出特殊规定,公益性捐赠(与生产经营无关)不超过当年会计利润的百分之十二,可以据实扣除。这是基于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对企业适度的公益性捐赠行为给予一定的鼓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凡没有特殊规定,一律执行权责发生制。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费用,无论是否支付,均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2关于合法凭据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
6、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所取得的发票,填写项目必须齐全,内容必须真实,否则将不得在税前扣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实际发生”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即合法有效凭据)。合法凭据是指企业的记账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如经济合同、收付款单据、收发货单据、身份证复印件等等,其中,按照属于税务发票开具范围的,还必须取得发票。(1)税务发票开具范围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金融商品买卖除外),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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