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欠税能让股东清缴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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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企业破产,欠税能让股东清缴吗?近来笔者注意到一个现象:一些破产企业往往存在欠税问题,且在办理破产的过程中,股东不配合提供企业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企业财产最终无法被清算,法院只能终结破产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税务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引用公司法中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追缴欠税。这种主张站得住脚吗?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下面从理论到实践展开分析,找寻答案。一、启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须满足三个要件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对公司
2、承担责任。基于法人人格及其财产权的独立性,一般情况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应当坚守的底线,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石。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公司的设立门槛低,尤其是实行了资本认缴制之后,大大增加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可能性。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该制度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突破,在运用时必须慎之又慎。司法实践中,启动该制度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主体上有滥用的股东;第二,客观上有滥用的行为;第三,后果上逃避了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其中任
3、一条件缺失,都不能启动该制度。二、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追缴欠税有法理基础吗在欠税企业破产但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可以引用公司法中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要求股东对企业的欠税承担连带责任?自十九世纪以来,尽管公法和私法的相互借鉴和融合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但公司法仍被视为典型的私法。刺破公司面纱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制度,按理应限于民事主体之间适用。那么,带有公法属性的税收领域是否可以适用该制度?如果可以,税务机关该如何运用?有关这些问题,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存在针锋相对的观点。否定者认为,在法人正常存续期间,不允许也不必要刺破公司面纱。一是因为税收
4、债权与民事债权性质不同,没有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适用该私法制度;二是因为税务机关容易滥用这种权力,极易侵蚀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石;三是因为在对股东征税而非法人征税的场合里,更多的是实质课税原则的体现,与刺破公司面纱无关。肯定者认为,股东行为如果同时满足三个启动条件,造成了税收债权利益受损、纳税人税负不公,偏离了法人制度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国家当然有权否认法人人格。笔者认为,在税收领域适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有法理基础,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我们知道,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清算完毕之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法人人格归于消灭。如果企业没有履行这些法定程序,国家债权将难以实
5、现。税收作为一种公法之债,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税务机关作为具体执行者,扮演着实际债权人的角色。刺破公司面纱不失为保护税收债权的妥当方式。如果没有特别例外规定,可以适用法律对于债权人的概括性授权,但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具体而言,税务机关启动刺破公司面纱,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则,通过法院裁判得以适用。此外,鉴于税务机关本身拥有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权的优越地位,正常情况下足以保证税收债权的实现,刺破公司面纱应当限于企业破产但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情况。这样,既符合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理,又限制了税务机关可能存在的恣意,风险小且可控。三、税务机关刺破公司面纱有法律依据吗最高人民法
6、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里的债权人,并未排除税务机关这一特殊主体。事实上,税务机关适用和准用民事法律规则,情形正日益普遍。政府采购、劳务派遣等民事活动,是较为常见的场合。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方面,税收征管法明确引用了民事法律规则。企业破产法明确承认了税务机关的债权人身份且没有将其排除在申请主体之外,所以在江苏、山东、浙江等地,都出现过税务机关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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