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欠税能让股东清缴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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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 欠税 股东 清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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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企业破产,欠税能让股东清缴吗? 近来笔者注意到一个现象:一些破产企业往往存在欠税问题,且在办理破产的过程中,股东不配合提供企业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致使企业财产最终无法被清算,法院只能终结破产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税务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引用公司法中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追缴欠税。 这种主张站得住脚吗?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下面从理论到实践展开分析,找寻答案。 一、启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须满足三个要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基于法人人格及其财产权的独立性,一般情况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应当坚守的底线,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石。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公司的设立门槛低,尤其是实行了资本认缴制之后,大大增加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可能性。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该制度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突破,在运用时必须慎之又慎。司法实践中,启动该制度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主体上有滥用的股东;第二,客观上有滥用的行为;第三,后果上逃避了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其中任一条件缺失,都不能启动该制度。 二、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追缴欠税有法理基础吗 在欠税企业破产但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作为税收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可以引用公司法中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要求股东对企业的欠税承担连带责任? 自十九世纪以来,尽管公法和私法的相互借鉴和融合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但公司法仍被视为典型的私法。刺破公司面纱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制度,按理应限于民事主体之间适用。那么,带有公法属性的税收领域是否可以适用该制度?如果可以,税务机关该如何运用? 有关这些问题,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存在针锋相对的观点。否定者认为,在法人正常存续期间,不允许也不必要刺破公司面纱。一是因为税收债权与民事债权性质不同,没有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适用该私法制度;二是因为税务机关容易滥用这种权力,极易侵蚀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石;三是因为在对股东征税而非法人征税的场合里,更多的是实质课税原则的体现,与刺破公司面纱无关。肯定者认为,股东行为如果同时满足三个启动条件,造成了税收债权利益受损、纳税人税负不公,偏离了法人制度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国家当然有权否认法人人格。 笔者认为,在税收领域适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有法理基础,可以有条件地适用。 我们知道,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清算完毕之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法人人格归于消灭。如果企业没有履行这些法定程序,国家债权将难以实现。税收作为一种公法之债,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税务机关作为具体执行者,扮演着实际债权人的角色。刺破公司面纱不失为保护税收债权的妥当方式。如果没有特别例外规定,可以适用法律对于债权人的概括性授权,但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 具体而言,税务机关启动刺破公司面纱,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则,通过法院裁判得以适用。此外,鉴于税务机关本身拥有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权的优越地位,正常情况下足以保证税收债权的实现,刺破公司面纱应当限于企业破产但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情况。这样,既符合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理,又限制了税务机关可能存在的恣意,风险小且可控。 三、税务机关刺破公司面纱有法律依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这里的债权人,并未排除税务机关这一特殊主体。 事实上,税务机关适用和准用民事法律规则,情形正日益普遍。政府采购、劳务派遣等民事活动,是较为常见的场合。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方面,税收征管法明确引用了民事法律规则。企业破产法明确承认了税务机关的债权人身份且没有将其排除在申请主体之外,所以在江苏、山东、浙江等地,都出现过税务机关以债权人身份提起对欠税企业破产清算的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更是明文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税收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对欠税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四、税务机关刺破公司面纱的司法实践结果不一 因刺破公司面纱穿透了税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可能直接危及第三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之间的态度还存在很大差异。 经过梳理,笔者发现,仅浙江省温州市地税局鹿城税务分局近几年就提起了多宗刺破公司面纱的诉讼,但不同法院的裁定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大致归纳为三类:第一,不承认税务机关是适格的申请主体而驳回起诉,比如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第二,承认税务机关是适格的申请主体,且承认税收债权在刺破公司面纱之后的优先权,比如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第三,承认税务机关是适格的申请主体,但不承认欠税债权在刺破公司面纱之后的优先权,比如温州市鹿城区、平阳县人民法院。具体参见下面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鹿城地税诉镪国鞋业有限公司股东税收债权连带清偿案 2013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温州市镪国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该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王爱民和王晓侠。2013年7月2日,温州市地税局鹿城税务分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税款债权169388.63元,要求优先受偿,管理人予以确认。同年7月11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宣告温州市镪国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并认定因本案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系该股东不提供真实完整的的财务账册,致使管理人无法查清该公司财产进而无法进行清算造成的,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该公司的两个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温州市地税局鹿城税务分局遂向上述两名股东的所在地法院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原温州市镪国鞋业有限公司所欠的税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69388.63元,并判令原告对上述款项在被告所有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埇桥区法院认为,征收税款关系非民事法律关系,鹿城地税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2015年9月30日,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鹿城地税的起诉。 案例二:鹿城地税诉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税收债权连带清偿案 2013年7月30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温州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案。该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王勤丰和王小青。2014年1月23日,法院裁定温州市地税局鹿城税务分局享有税收债权37084.95元,普通债权6364.72元。同日,法院以温州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向管理人提交任何财产、账册导致无法全面清算为由,宣告该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温州市地税局鹿城税务分局遂向上述两名股东的所在地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原温州艳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欠的税款及滞纳金等共计43449.67元,并判令原告对上述款项在两被告所有的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015年10月27日,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鹿城地税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例三:鹿城地税诉豪辉鞋业有限公司股东税收债权连带清偿案 2015年4月9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温州豪辉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该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吴雪辉与钟大顺。2015年8月5日,温州市地税局鹿城税务分局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229583.02元并得到确认。同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宣告温州豪辉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认定债务人股东或实际控股人未向管理人提供财务账册,致管理人无法清算,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告知债权人可依法要求温州豪辉鞋业有限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之后,温州市地税局鹿城税务分局向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吴雪辉与钟大顺对温州豪辉鞋业有限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确认原告税收债权在两被告所有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10月10日,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吴雪辉、钟大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连带清偿税费229583.02元,但不承认欠税债权在刺破公司面纱之后享有优先权。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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