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10个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六月热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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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10个热点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六月12366热线) 问题一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前已发生的项目因发票开具有误5月份进行红冲后又按照17%税率开具发票,5月份所属期的增值税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同时废止。 因此,自2018年6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纳税人申报适用17%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问题二 2018年初,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无需在税务机关备案,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纳税申报时享受优惠,相关咨询留存备查。 问题三 出口企业在2018年4月对外出口货物,5月份已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但未申请出口退税。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后符合标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这项业务还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因此,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自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下期起,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问题四 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达到标准还需要再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还可以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八、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2018年5月1日后,企业符合文件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五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性收》(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小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六 发票查询不到,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根据河南省有关规定,3.5.3327发票真伪鉴定【业务概述】税务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如您取得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对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如您取得定额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仍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a-n-tax.gov),在办税服务-涉税查询-发票流向及开具信息查询栏目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查询。如您想进一步确定发票真伪,可持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确认。 问题七 员工向企业内设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费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规定,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员工向企业内设工会缴纳的工会费不属于应纳税所得额中允许减除的项目,不得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八 挖掘机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规定,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用于特种用途的专用作业车辆,须设有为实现该用途并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在车体上的专用设备或装置,不包括载运人员和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二、生产(改装)或进口的车辆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规定提交信息、照片及资料扫描件。三、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对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提交的信息及资料进行汇总,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编列免税图册。四、生产企业和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查询免税图册。五、挖掘机、平地机、叉车、铲车(装载机)、推土机、起重机(吊车)六类工程机械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中列示的混凝土泵车,钻机车,洗井液、清蜡车,修井(机)车,混砂车,压缩机车,采油车,井架立放、安装车,锅炉车,地锚车,连续抽油杆作业车,氮气车,稀浆封层车,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生产(改装)或进口上述车辆时,需按本公告规定上传资料,统一在免税图册中列示图片。上述车辆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已生产销售(即车辆合格证日期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且无法按本公告提交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中的免税目录办理免税。六、纳税人办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和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照片及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纳税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根据河南省有关规定规定,5.1.3.95309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车辆)【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3.纳税人身份证明;4.车辆价格证明;5.车辆合格证明原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因此,企业购置的挖掘机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免税图册中列示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可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和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照片及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问题九 六月份例征期到哪天? 答:本月例征期为6月1日至6月15日。 问题十 怎样查询出口退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纳税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a-n-tax.gov),在办税服务-涉税查询-出口退税率查询栏目,查询出口退税率。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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