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发了粽子-财税应该这样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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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端午节发了粽子,财税应该这样处理! 端午节,是我们的传统佳节,国家给我们安排了小长假,单位一般也会给我们发放粽子等过节礼物。 过完节,会计人员就应该进行财税处理了,先对照看看吧! 一、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端午节给员工发放粽子,属于非货币福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案例:甲食品公司在2017年5月27日因过端午节,给300名员工发放了自产的礼盒装粽子,每人1盒。该礼盒装粽子对外售价117元/盒(含税价,税率17%)。员工构成:生产人员200人,管理、销售、后勤人员100人。 会计分录: 1、计提职工福利费 借:制造费用职工福利费 23400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17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35100 2、实际发放粽子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二、增值税的处理 (一)自制的处理 1、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 2、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如下规定确定销售额: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上述这段话的意思:如果企业生产的粽子本来就在对外销售,那么视同销售的价格就是近期同类粽子的平均销售价格(不是最低,也不是最高!);如果企业生产的粽子没有对外销售,仅仅就是发给员工,那么就可以按照市面上同类粽子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当然,粽子是大众化商品,不可能没有其他纳税人销售,因此组税计价在此是不会用到的。 3、自制粽子的增值税税率问题 税率会是一个问题吗? 还真是一个问题,我担心有些财务人员分不清粽子的税率! 粽子的税率都是17%?错!不一定!!! 营改增后,餐饮行业外卖食品的税率是6%,所以餐饮企业将自制的粽子发给员工,是不是税率就应该是6%呢? 但是,如果餐饮企业不给员工发粽子,而是在过节期间宴请员工吃粽子呢?按照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至于员工吃不完打包带了一点回家,也是节约粮食的美德哦! 对于生产型企业自制的粽子,都是17%吗?如果回答是的,估计是没有生活经验的人且对税法也没有深刻理解的人。 粽子有两种形态:生的和熟的。如果不信,建议到菜市场去走走看! 熟的,毫无疑问,税率应该是17%。 但是,对于生的,税率应该是13%(2017年7月1日以后11%)。为什么这样说?请看《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在粮食类的规定: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生的粽子就是糯米外加粽叶等,然后用线包裹,属于简单组合加工在一起,一般也不会速冻或抽真空包装,因此还是属于农业产品。即便是鲜肉粽子或腊肉粽子,鲜肉和腊肉都是属于低税率的。当然,如果粽子经过加工变成熟的了或者速冻的,那就是17%。市面上销售的粽子,出于保存的要求,基本上都是熟的或速冻的,且多数是抽真空包装。因此,不能因市面销售的税率是17%,就盲目断定所有的粽子税率都是17%,需要从工艺和产品特性去判断。 小规模纳税人当然是3%的征收率。 (二)外购的处理 如果企业发的粽子是外购的,按规定其进项税额自然不能抵扣。如果外购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先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是商贸企业,本身也在采购粽子对外销售,从库存商品拿出一部分作为福利发给了职工,当然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而不是视同销售。 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给员工发粽子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计税价格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0号)。所谓公允价值,自制的还是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的原则,就是同期对外销售的价格;外购的,由于粽子购进就发了,价格不会发生剧烈波动,实际上就是购进时的价格。 对于外购的视同销售,很多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容易忘记调整纳税申报表,因为外购的在增值税方面不做视同销售。忘记做视同销售调整,不会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税务局一般不会追究,但是企业方面损失了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扣除基数,可能会多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粽子,属于福利支出,因此需要与其他职工福利费一起,受14%比例的限制,如果超标,也是要做纳税调整的。 四、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粽子与月饼一样属于实物收入,月饼要交月饼税,粽子当然要交粽子税。因此,企业在给员工发粽子后,应将粽子的金额加在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上一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节后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千万不要遗漏该笔个人收入。 端午节再谈粽子的税率问题 <彭怀文> 端午节放假的第一天,写了一篇《端午节发了粽子,财税应该这样处理!》的文章,文中提到了粽子的税率问题。今天,又看见两位同行也发了关于粽子的文章,但是对于粽子的税率却是认为不应该有13%(7月1日后11%)。对其观点的理由归纳总结如下: 1、粽子不是粮食复制品; 2、粽子属于副食品。 对于农产品制成品是否能适用低税率,一直都是存在争议的。 但是,根据《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财税字〔1995〕5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对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制作的食品或食物等,可按产品生熟程度判断是否适用13%税率,即生制品或经过加热等简单加工制作的生制品适用税率为13%,熟食或可直接食用的适用税率为17%(另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比如: 方便面熟的17%,挂面生的13%; 火腿肠熟的17%,香肠、腊肉等生的13%;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于可以食用的,无论是植物类还是动物类,都一直强调的是熟的不是该注释的征税范围。 在粮食是这样表述: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水产品中的描述是: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畜牧产品中的描述: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所以,作为生的粽子为什么就必须是17%的税率呢? 有人说,粽子不是单一材料,是多种原料配比加工而成的,就应该属于以粮食为原材料加工的副食品,所以应该税率是17%。 腊肉、腌肉、香肠等除了肉以外,至少还有食盐吧?据我所知,腊肉、腌肉、香肠等不仅仅是只有食盐作为配料,至少还有几十种香辛料和红曲红等,而且很多配料的税率还是17%的。所以,以粽子的原材料不是单一的就下结论是不成立的。 至于粽子是不是副食品,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副食品。百度百科:副食,即非主食,一般是经过精加工的食品,包括食糖、糖果、罐头、茶叶、调味品、乳制品、蜜制品、豆制品、饮料、饼干、糕点、小食品以及烟、酒、果品等。副食品之所以要按17%,因为是经过精加工的。粽子,尤其是生粽子能算精加工吗?肯定算不上,大家想想生的粽子如果不放冰箱,在常温下能存放多久?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于精加工和粗加工没有明确定义,但是从条文中可以发现其端倪的。 在蔬菜中有如下的表述: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用罐头(包括软包装)装蔬菜,算不算是包装?前一句话与后一句话有矛盾吗? 其实是没有矛盾的!晾晒好的干菜,用牛皮纸进行包装,也是包装,税率就是低税率。但是,如果用罐头包装,税率就是17%。二者的差别在哪?生活常识告诉我们,罐头食品是不是可以开袋即食呢?之所以能开袋即食,是因为经过高温杀菌等处理过的,属于深加工。而牛皮纸包装的干菜,仅仅是手工晾晒等,属于简单加工。 注释后面还有对竹笋罐头、肉类罐头、蛋类罐头等都是规定不属于低税率,因为这些都是经过高温杀菌等工艺程序的,属于经过了精深加工的,否则是不能长期保存的。 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专门进行百度,看看网上是怎么说的。在中国会计视野论坛会计版发现左岸金戈先生在《税吃了你的豆腐豆制品增值税适用税率探析》一贴中提到: 深圳某食品公司无奈,也只得向税务机关反复陈情。然而该市国税局却甚为精明,不愿 承担越权解释的责任,只发了一个深国税函[2003]434号,笼统答复你公司生产 的初加工豆制品适用税率13%,深加工豆制品适用税率17%。至于哪些豆制品 算初加工豆制品,哪些算深加工豆制品却避而不谈,任由读者遐想。 旋即,该市下 属蛇口分局在对辖区一家公司的深国税蛇发[2004]42号批复中明确解释:对该公 司生产经营的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豆腐干丝、臭豆腐、兰花干、豆腐衣、百页、百页丝、生素鸡、油豆腐、油条子、油三角、鲜烤麸、水面筋、油面筋、粉皮、 粉丝;粮食复制品,包括年糕、年糕片、粽子、酒酿、通心粉、米粉依照13%税率征税。 该批复虽然有越权解释之嫌,但照顾了经济实情。-----此段摘自来源吴克红老师书籍。 这段文字中,税务局明确粽子按照13%税率,且没有区分生的还是熟的,比我的观点更加激进。 因此,我的观点仍然是:熟的17%;生的13%(7月1日后11%)。 另外,对于企业端午节发粽子的财税处理再补充一点: 如果企业不是食品生产企业或不生产粽子,端午节自购粽子原辅材料组织职工包粽子然后再发给职工的,可以不做视同销售处理,直接以外购原材料发员工处理,只是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即可。 相关话题工会发放的福利也要缴个税 <朱鱼翔>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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