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解析:发出商品不能确认收入-纳税申报怎么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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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以案解析:发出商品不能确认收入,纳税申报怎么办?企业会计人员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的商品,一般都能正确的进行会计处理,但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不是太清楚。本文通过案例详细解读。案例: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销售协议,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该批商品合同价款为234,000.00元(含税价),实际成本为160,000.00元,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商品发出后,甲企业得知乙企业资金周转十分困难,不能按时支付货款。2015年10月,乙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上述款项无法收回。一、2014年度相关处理1、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十
2、四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406 发出商品)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甲企
3、业商品已发出,因相关的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根据谨慎性原则做如下账务处理:借:发出商品160,000.00贷:库存商品16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
4、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甲企业虽未收到货款,但也应缴纳增值税。借:应收账款乙企业34,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02、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
5、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甲企业销售商品,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符合税法收入的确认条件,应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收入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200,000.00元,即234,000.00÷(1+17%),填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10行(九)其他第1列税收金额中,视同销售成本160,000.00元填入第20行(九)其他第1列税收金额中,再自动生成其他相关数据(详见表1、表2)。表1: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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