堪称典范的判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之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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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堪称典范的判例 |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之争2016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桑某某因出售住房的税收缴款行为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与税务机关的纠纷作出二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去年8月看到有关本案的一审报道后,本人就一直在思考几个问题。首先,对原告桑女士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表示肯定,本人一直认为,行政诉讼案件不管谁赢谁输,都是法律的胜利。本微信号在去年8月转发一审的新闻报道时曾说过让我们拭目以待。而本人当时就认为原告肯定败诉,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本人思考更多的是由此案引申出的税收实务问题。本案焦点的
2、焦点就是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经常有些大咖在微信群、论坛等网络媒体上说,规范性文件效力低,甚至还有的说规范性文件可以不执行。而更多的是,包括税务人员在内的不少财税界人士,特别是受网络影响较大的年轻人,动辄就以自己的思维判断某个规范性文件违背上位法,更有甚者就自己做主不执行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那么,本案的司法判决,也许会让我们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认知有所帮助。以法治思维行政,是本人一贯推崇的观点。本来早就想就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写点东西,考虑到此案正在诉讼中,就缓了下来,现在此案终审判决了,有时间将完成此事。就本案而言,本人认为,两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尤其是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认定,堪称行政
3、诉讼的典范。本案基本情况: 1998年11月12日,桑某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约,购买了海淀区的一套房屋。2014年4月1日,桑某某至海淀区地税局第二税务所缴纳了购买该房屋的契税,9月5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1月27日,桑某某因将该房屋卖于他人,到第二税务所办理该房屋过户的纳税申报手续,依据桑某某提交的契税完税证明及涉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日期,第二税务所于11月27日开具税收缴款书,决定征收桑某某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共计797165.22元。桑某某不服,向海淀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5月15日,海淀地税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第二税务所作出的税款征收行为。随后,桑某某
4、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确认第二税务所作出的被诉税收缴款书中所列税种及税款不当。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桑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桑某某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桑某某不服,认为其于2014年转让的房屋系家庭唯一住房,系于1998年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按照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及于1999年在原北京市房屋管理局备案,该房屋作为家庭唯一住房自住长达16年之久。两被上诉人依据的国税发(2005)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制定明显存在瑕疵,购房时间是一个客观存在、不证自明的常识,不存在所谓税收意义上的购房时间。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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