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后公益性捐赠的增值税待遇不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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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 前后 公益性 捐赠 增值税 待遇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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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营改增”前后公益性捐赠的增值税待遇不同 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不过,在公益性捐赠中,出钱(货物)的和出力(行为)的,增值税待遇并不相同哦 企业所得税上存在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之分,前者对应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而后者对应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增值税上,同样存在类似概念,即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征增值税项目。前者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而后者不存在这个问题。不过,营改增前后,在公益性捐赠的增值税上,存在不同待遇。 一、营改增增值税的待遇 根据36号文附件一第一条和第十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也就是说,原则上只有在有偿的情况下,才属于应税行为,才征收增值税,否则,不征增值税。 不过,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了几种除外情形,即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无偿行为,视同应税行为。同时,第十四条本身又有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规定。也就是说,通过这种除外之除外,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无偿行为,依然归属于不征增值税的范畴。 根据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限于专为上述项目所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结合上述规定,用于公益性捐赠的无偿行为,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而非免征增值税项目,既不征收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也无需转出。在36号文附件二中,明确列举了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二、传统增值税的待遇 在传统增值税上,公益性捐赠并不享受上述待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原则上都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另外规定减免税。例如,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不过,即便是上述特定情况下的特殊优惠,性质仍然是免征增值税而非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综上,同样是公益性捐赠,营改增前后项目的增值税待遇,迥然不同。 三、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服务范围 根据36号文附件二的列举,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性事业,不征增值税。那么,除此之外的诸如无偿公路运输、无偿动产租赁,是否也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呢? 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原因在于,该条的表述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而不是《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是指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因此,在逻辑上,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内容上包括、但不仅仅包括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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