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叠加优惠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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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费叠加优惠若干问题企业内部研发涉及加计扣除、研发用设备及仪器加速折旧并允许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称11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称70号文),从2016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
2、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本文在解析119号文件、97号公告的基础上,对三项优惠叠加享受作重点说明。一、研发费的会计处理(一)初始计量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产生的研发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并于期末转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资本化条件之前也全部计入费用化支出。当无法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时,相应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当研究开发项目符合资本化条件之后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相应的支出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形成无
3、形资产时,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已计入研发费的原材料,若改变用途,如直接用于销售或转作生产,应按原材料成本价先从研发支出科目转出,然后按照原材料用途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企业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直接冲减研发支出。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应从“研发支出”科目转出。(二)后续计量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环节,主要涉及摊销及减值准备。1.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
4、统合理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摊销。摊销时,应当考虑该无形资产所服务的对象,并以此为基础将其摊销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残值为零。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根据可获得的相关信息判断,如果无法合理估计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会计上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进行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三)处置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中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按账面价值结转,无形资产处置损益计入营业外收支。二、研发活动的所得税处理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5、,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扣除。(一)适用对象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119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对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
6、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得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执行口径为前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与研发不直接相关的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如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等等。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二)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1.直接相关的人员用工费用可以扣除的人员用工费用必须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且仅限于工
7、资薪金、“五险一金”,不含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新增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可以加计扣除。2.与研发活动有关的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的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在享受加速折旧的基础上,可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4.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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