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合同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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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消防工程 合同文件 甲方: 乙方: 目 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1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3 附件1 工程付款办法 16 附件2 图纸目录 18 附件3技术规范及要求 18 附件4工程量清单 18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 18 附件6 廉洁合作协议 19 附件7 银行履约保函 21 i 第一部分:协议书 本协议书条款 于 年 月 日由(注册地址设于) 的 (在下文简称“甲方”或“发包人”)为一方与(注册地址设于) 的 (在下文简称“乙方”或“承包商”)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业主拟于建造 (在下文简称“工程”)。 经投标及随后之相互磋商,兹由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包括: 合同文件及施工图所能指示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Ø 项目的消火栓工程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报警、防排烟施工图设计图内全部消防设备、器材装置及管道的施工安装(含防腐、油漆、防结露、产品保护及与有关专业的配合等); Ø 在施工过程中,针对不满足消防规范要求的部分提出优化方案设计,并向招标人、设计方、总包方及监理方提出整改意见,保证工程质量。但该建议经协商同意后,以书面通知甲方可进行施工安装。 Ø 负责设备及部件就位安装、连接及检查; Ø 完成设备与系统的测试、调试、试运行; Ø 负责配合本系统与其它系统(如电气控制等)和总分包等各方的联动调试; Ø 消防工程验收(包括负责通过相关部门的整体验收); Ø 技术培训; 承担相应的系统维护、检验、调试、技术支持、维修措施及急修接报后的响应措施等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义务。 .甲方可以书面指令调整施工图纸上工作内容。 2. 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安全、包工期、包质量 3. 按下述的报酬、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商按照本合同文件及图纸所显示与工程量清单和本合同文件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进行施工并完成整个工程及整个工程之保修。 4.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大写: )的金额。此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综合单价除合同规定原因可以调整外,其他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予调整。 本工程付款方式按附件《工程付款办法规定》执行。 5. 本工程开工日期以业主的书面通知为准,并须在 个日历天的工期内完成全部工作,并严格根据业主制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整个工程的施工调试、验收(园区消防验收)等工作。 计划开工日期为: (以甲方书面通知进场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为: 6.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1)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RMB (转帐支票方式),(2)合同价10 %金额履约保函(格式见附件)。 7. 本工程质量目标:达到经业主指定有关单位评定的优良等级,并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8. 乙方应完全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进行施工。 8.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涉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相同的含义。 9. 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A 协议书 B 招标文件及招标人澄清、答疑等文件 C. 合同条款及附件 D. 工程量清单 E. 合同图纸 F. 投标书 若上述合同文件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则按以上合同文件顺序(由A项至L项),排列在先者优先解释。 10.分包商特此立约向业主保证,完全依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本工程的施工、调试、竣工和维护。 1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公司盖章后生效。 12. 本合同一式九份, 其中正本贰份,副本柒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 副本叁份,伟历信保留副本壹份,效力均等。 兹由双方签订如下 承包商签署: (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承包商 (公司盖章) 业主签署: (业主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业主(公司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法规 1.1 合同语言:本合同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1.2 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是中国和当地法律、法规,及合 同文件规定的部门法律、法规。 1.3 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和当地颁布的标准、 规范。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和当地颁布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以国家和当地颁布的标准、规范和规定严格者为主。 2. 图纸 2.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必须的全套施工图纸及说明。甲方提供图纸2套。 2.2 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合同履行,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乙方施工完毕,必须将甲方提供图纸退还甲方。 2.3 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14日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 2.4 竣工验收完毕,并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单位编制竣工图。 3. 承包方式 3.1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之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乙方根据招标图纸,按图纸内工作内容施工并通过消防验收。 3.2 单价及清单说明: 3.2.1 工程量清单内填写的单价是包括了材料、机械、人工、取费、质检(包括自检)、缺陷修复、利润、税项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的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3.2.2 综合单价不因人工、材料、机械、运输费用、公共事业收费的变动或政府红头文件的颁发以及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 3.2.3 单价已经考虑了停电、停水、二次搬运、施工场地可能不足、赶工、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和维护产生一切费用, 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影响施工的因素及其所增加的费用 3.2.4 各种测试和检验及为此而提供的样品和试件等的一切费用,以及所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保修、测试、监测及维修等的费用和一切的责任 均已考虑在单价内。 3.2.5 承包商须为业主、设计单位、工料测量师、监理单位和质检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提供各种方便产生的一切费用已考虑在单价内。 3.2.6 工程量清单内任何未报价及缺漏的项目在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在实际发生时,甲方不予计量。 3.2.7 工程变更部分及甲方超出图纸范围的指令工作内容工程单价,按以下办法确定: 1)对于投标报价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采用投标报价书对应项目的单价。 2)对于投标报价清单中只有类似的项目的,可以以此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3)清单中没有相同及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按照中标费率及承包人的承诺提出预算价格,经发包人审查并盖章确定后适用。 4. 工期 4.1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规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甲方、监理、总包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监理在提交后的一周内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4.3 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总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4.4 如遇下列情况发生在关键工期线路上, 而又有证据证明必然影响工程之重要节点控制工期及竣工日期者, 乙方在情况发生后7日内向甲方提出,经甲方签证后, 工期按实际影响相应顺延,乙方逾期提出,视为乙方放弃工程延长的要求。 1)因指令的承包范围超出图纸范围而使工程量增加、标准修改(甲方提出修改), 或工程变更而使工程量增加,且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总价的5%以上者;。 2)因遇不可预见并人力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暴雨、地震、暴雪 等)造成停工者; 3)因本合同第六条将已掩埋或封闭之工程重新挖开或拆开检验或试验任何物料(包括挖开或试验后之修补)。若检验结果证明工程或物料与本合同之规定不符时, 则不能获得延期; 4)甲方未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及图纸。 如上述第1)3)4)种情况是由乙方原因造成的,则工期不延长;如上述第2)种情况是在乙方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则工期不延长。 5. 双方代表 5.1 甲方代表 5.1.1 甲方委派 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5.1.2 乙方应实时遵守及执行本合同条件明确地授权予甲方代表就有关任何事项而发出的一切指示(但须受本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所限)。若乙方在接获甲方代表要求遵守执行指示的书面通知后三天内仍未遵照及执行时, 则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执行该等指示所需的任何工作, 而有关的所有费用, 甲方可视为债务向乙方索偿或在根据本合同内应付或届期应付与乙方的款项内扣除,同时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 5.1.3 甲方代表业主行使本合同约定业主的权利,但甲方代表行使下列权利前应该得到甲方加盖公章确认,否则甲方代表(包括其他业主员工和监理人员)行使的该权利对甲方不发生效力: 1)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2)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 3)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4)发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 5)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分包其承包的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6)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及甩项验收报告; 7)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8)作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 5.1.4 所有甲方代表的指示必须以书面发出。任何口述指示不会立即生效(当在危及生命及财产安全时,承包商必须立即执行有关的指示除外), 而乙方须在收到口述指示后三天内仍应向甲方代表书面确认,甲方代表在收到承包商确认书后五天内用书面予以答复。 5.2 乙方代表 5.2.1 乙方委派 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5.2.2 乙方委派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代表针对本工程所作出的任何要求、请求、通知以及在有关文件的签字均视同已乙方行为。 5.2.3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确认后生效。 5.2.4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报甲方批准后,乙方代表方可易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6. 质量标准 6.1 本工程施工及验收必须满足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乙方应按国家和当地质量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合同约定的特殊质量标准以及甲方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当各个标准有不一致之处,以甲方选定的较高标准为准。 7. 双方工作 7.1 甲方工作:- 7.1.1 如有需要, 负责办理施工报建及领取建筑许可证, 甲方为主, 乙方配合; 7.1.2 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书一套和施工场地坐标控制点及其他施工必需之资料; 7.1.3 审批由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方案(但业主对这些文件的审批并不能降低或解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7.1.4 组织有甲、乙方和规划及设计人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与会审, 做好经三 方签署的会审纪要, 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 7.1.5 向乙方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场地,乙方应在开工前就甲方提供的施 工场地是否能够施工要求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否则,则视为甲方提供之施工场地已满足施工要求。 7.1.6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临水、临电接至项目地块红线附近。装表计量和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电讯由乙方自己解决。 7.1.7 排污手续乙方自行办理,排污费用由乙方承担。 7.1.8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负责的临时用水、照明设施在此合同实施期间为其它乙方提供分表接口,水表、电表及以后的管线由使用单位承担和安装,同时本合同乙方也应安装分表。水电费用按各分表用户分摊。各分表用量总和与供水、供电部门计量的差额,按分表用户的用量比例分摊。 7.1.9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临时道口已具备,所须采取的道路及管线保护措施、场内施工便道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进场后全权负责与城管、物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并承担一切风险及责任。 7.1.10 乙方负责与交警部门联系解决在交通线路上布设限速、禁停等标志、标牌,并根据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安排人员在主要路口疏解汽车、行人交通,其相应手续及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7.1.11 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月报表, 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7.1.12 甲方应在现场组织工地管理机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处理设计图纸的问题、签证设计变更、竣工验收、工程进度付款签证和其它必须的签证; 7.1.13 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 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7.2 乙方工作: 7.2.1 按照并根据本合同条件,按照并根据本合同条件,乙方应为合同图纸所显示与工程量清单及本合同条件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施工,完全负责工程的项目管理和完成工程,并在各方面满足甲方的要求。 7.2.2 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指令(甲方指令与图纸不一致的,以甲方指令为准)。乙方若拒绝甲方的指令,或对甲方指令严重敷衍了事,或未能积极与甲方协调配合做好施工工作,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7.2.3 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若发生非甲方指令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行消化。 7.2.4 投标及至本合同同签署前,乙方已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或惯例之处。如因乙方未能协调解决此类矛盾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乙方将承担全部的责任。 7.2.5 施工场地内临时设施, 临时道路、水、电管线、临时排水的修建安装; 7.2.6 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 并于合同签订后10天内送甲方审批; 7.2.7 乙方须负责工地现场的安全、防火、防盗等要求符合安全文明施工; 7.2.8 每周向甲方呈交周度施工计划和完成工程周报(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及甲方或其代表的一切合理要求), 如不按时报送, 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7.2.9 按施工图纸(含有关标准图册)、施工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作好自检工作,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优良标准, 如果国家标准无规定时, 按施工图纸要求及合同要求执行, 并确保合同工期; 7.2.10 负责现场设备/材料的保管及现场运输,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商自有机械、用于本工程而尚未安装的材料/设备、甲供材料/设备、材料/设备安装完成后的产品保护; 7.2.11 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 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 7.2.12 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地文件附件移交甲方; 7.2.13 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器材的堆放整齐, 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 7.2.14 在保修期内, 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 乙方需负责免费翻修。属设计或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 其翻工修理费不用乙方负责; 7.2.15 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 均由乙方负责, 并立即书面报告甲方或主管单位备案; 7.2.16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7.2.17 工程竣工后现场清理。 7.2.18 在施工中, 由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翻工、材料、对象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 应由乙方自行负担。 7.2.19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7.2.20 乙方承诺:乙方因拖欠工资、货款、工程款而使其工人、供货商及分包商等直接向甲方追索价款或到甲方项目及办公场所、政府部门、或广场、交通要道等公开场所聚集、滋生事端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可不经乙方同意,直接向乙方工人、供货商及分包人进行支付,并有权在乙方履约保证金或工程余款中按甲方直接支付额的两倍扣回。在上述事件中,如有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任何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8. 专利权与专利权使用费 8.1 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或图纸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中, 所有专利权使用费或因提供和使用任何专利物品、工艺或发明而需支付的其它金额应被视为已包括在承包金额内, 而且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承包商侵犯或被认为侵犯有关任何物品、工艺和发明的任何专利权所引起的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它费用。 9.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9.1 施工中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 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 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影印件, 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院和甲方审核同意并签证。 9.2 乙方须为有关监测部门提供协调工作, 包括工作方便及提交有关文件。 9.3 乙方必须有健全质量检查制度, 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 做好自检记录。 9.4 凡隐蔽工程, 经乙方自检后, 应分批填制确切的隐蔽记录(即范围、数量、质量)。在隐蔽工程覆盖前两天, 乙方须书面通知甲方检查, 否则甲方将不负责任何开挖、检验及修补费用, 工期亦不得延长。甲方接通知后, 应组织质检, 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 双方签字后才能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如果甲方接通知后未能如期到现场验收, 则乙方自检后确认合格, 即可隐蔽, 甲方代表事后必须补签手续。 9.5 如确需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复查时, 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或质量不合格者, 复查费由乙方承担。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者, 复查费由甲方承担, 如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 由责任方负担。 9.6 施工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者, 翻工的费用及对甲方引致之一切经济损失, 由乙方负担。 10. 设备调试 10.1 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试的,设备调试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施工范围相一致; 10.2 工程具备调试条件,乙方组织设备调试,并在设备调试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通知包括调试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设备调试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设备调试提供必要条件。设备调试合格,监理在设备调试记录上签字; 10.3 双方责任: 10.3.1 由乙方提出修改设计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计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乙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施工的全部费用。如乙方不承担设计责任,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施工。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施工的全部费用; 10.3.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不管该设备是否经过甲方、监理批准,由该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施工。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3.3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设备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监理要求重新施工和设备调试,并承担重新施工和设备调试的费用; 11. 工程变更 11.1 业主有权要求工程变更,承包商应无条件地接受和执行。除获得业主指示外承包商不能擅自做出任何变更。不论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和解释,任何业主代表要求或业主代表随后追认的工程变更都不能使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降低和工期延长。 11.2 所有工程变更, 须经设计单位和甲方代表同时签证后方才有效。 11.3 工程变更内容包括对本工程的设计性质或数量与图纸所述作出改变或修正, 并包括任何工程单项之加、删除或代替或任何物料种类或标准之改变、及将任何工程物料拆除或搬离施工现场, 但不包括搬走不符合规范之工程物料。 11.4 乙方没有甲方的书面通知, 不得任意更改设计内容。 11.5 变更部份的工程费用,如合同中有相同项目则按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之单价计算,相似之项目,则以清单中单价为计价基础, 无相同及相似项目的,清单中没有相同及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按照中标下浮费率及市场价提出预算价格,经发包人审查并盖章确定后适用。。 11.6 由于执行设计院和甲方要求的工程修改, 而引起乙方不能连续施工并因此影响了竣工日期的, 在乙方提供确实、详细证明情况下, 应由甲方书面通知相应延长工期。 11.7 若修改属工程材料擅自代用、施工质量问题等的乙方原因, 则修改后费用的增加(含翻工损失等)由乙方承担, 工期不予顺延。 11.8 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 乙方应立即予书面通知甲方, 由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3天内与乙方建筑师及有关人员商定, 提出修改或更改设计文件, 甲、乙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后, 方可继续施工。 11.9 已开工工程若因甲方引起之原因中途停建、缓建, 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一个应做到的合理截止部位, 由双方协商处理有关费用事宜。 12. 工程量清单 12.1 承包金额包括的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应被视为如合同文件、图纸、工程规范及工程量清单所显示的。 12.2 在工程量清单内的暂定数量项目的工程量应需重新量度计算, 但单价保持不变。 12.3 承包商不得就暂定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之间的差异而做出有关管理费亏损或额外开支的索赔或要求延长工期。 12.4 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虽然由招标人提供,但投标时已由投标人复核,并对数量的准确性负责(暂定数量项目除外),有关工程量清单的错算、漏算、误算等均不能构成合同变更的理由,承包商也不能以数量偏差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 13. 供材料/指定供货商 /供应商 13.1 本条下列条款是适用于由甲供或业主指定供应的材料或设备或工程量清单内的指定单价或是因业主代表就上述工作而发出指示所动用的暂定金额关于由承包商只负责安装的材料或设备。 13.2 此等金额应被视作实价(不预留折扣), 而依上述的指定单价应被视为实价(已扣除任何商业或其它折扣后的净额)加上包装、运输及交付的费用。 13.3 此等金额应用以支付由业主选定供应材料或货物的人士。并在本合同条件内称为甲供/指定供货商,甲供是指业主选定供应商并由业主与之直接签约的供货方式,指定是指业主选定供应商并由承包商与之直接签约的供货方式 。业主有权选择以下签约方式的任何一种:1)业主与供货商或承包商与供货商直接签订供货合同(若业主确定部分材料/设备甲供,承包商需负责材料设备的验收、现场保管、仓储、场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等工作,付款将由业主直接支付),或,2)业主在承包商与供货商所签合同中加签,而承包商均须对指定供货商全面负责材料和货物的质量、交货期、管理、现场仓储、现场运输及安装事宜,即便业主在上述供应合同中的签署或加签,也仅为付款目的之用,不负责其他事宜。 13.4 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前15日向甲方提报材料或货物的需求计划,并计划的准确性负责,否则过早或太迟的交货,以及造成材料短缺或浪费的,所引致的额外费用或损失将由乙方负责。 13.5 乙方应负责甲供材料的验收交验工作,并保证所供应的材料或货物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否则,在材料使用过程中及工程完成后所发现的任何材料质量问题并视为乙方责任。。 13.6 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对于甲方指定分包材料及施工单位,乙方应提供水、电源、施工通道、施工操作面等协助,并为施工人员进出现场提乙方便。 13.7 乙方在甲供材料的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过程中损坏甲供材料时,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及工期索赔等责任。 13.8 对于指定供应,除非承包商在业主指定前已经有理由认定指定供应商供应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并书面告知了业主,指定供应商的违约不能免除承包商对业主应负的责任。 13.9 承包商有责任协调指定供货商的正常供货。并负责货物在工地范围内或应由总承包商负责的在其他地方的安全。除供货合同另有规定, 总承包商不得直接向供货商收取分包费、卸货费或其它项目的变相收费。 14. 乙供材料设备 14.1 除另有说明外, 本承包工程全部建安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供应至施工工地现场。 14.2 乙方用于本承包工程的一切物料、成品、半成品,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4.3 施工中所用材料如,木制品、石材、墙地砖等规范要求的材料须有污染物含量测试合格报告方能采用。乙方购买的材料需送甲方指定的检测中心进行污染物含量测试,测试依据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乙方对乙方购买的材料因污染物含量测试不合格造成的工程返工和其他间接损失承担一切责任,测试费用由乙方支付。若检测结果未达到国家或江苏省、苏州市相关标准,则乙方应立即进行整改直至到达标准为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4.4 乙方按照甲方或规范要求采购供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及监理清点。 14.5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6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14.7 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4.8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14.9 验收时参照实物封样,以甲方对已封样材料的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作为验收标准。 14.10 如乙方不能按时签定供货合同,甲方可代为定货。因此影响工期乙方应承担责任。 14.11 对于乙供材料甲方根据需要可要求乙方进行招投标或由乙供改为甲供或甲方指定供应,乙方不能拒绝。 14.12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及设备, 乙方不得使用。乙方出现偷工减料情况,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的或使用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每发生一次(包括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发现的),应向甲方支付二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承担更换所发生的费用。 15. 工程款支付 15.1 工程付款支付按附件《工程款支付办法》规定执行 16. 工程竣工验收 16.1 乙方在竣工前15天内, 须以书面通知甲方作预验收检查, 甲方应及时配合。 16.2 工程竣工时, 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资料, 竣工图及报告三套,甲方应及时组织验收。 16.3 竣工日期为通过消防验收的日期, 乙方不得因工程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使用。 16.4 工程未经验收, 甲方擅自提前使用, 因此而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 按有关规定办理, 并以甲方开始使用日期为竣工日期。 16.5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6.5.1 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甲方和监理核定为优良; 16.5.2 本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材料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 16.5.3 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16.5.4 已签署工程保修书; 16.5.5 经甲方召集的验收部门及技术验收组实地验收通过。 16.6 经甲方组织验收认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则自验收结束之日起一周以内,乙方将工程移交给甲方,撤出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清理,按1000日/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并有权自行处置乙方存留于现场的任何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6.7 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乙方工程的竣工资料的完整性经监理单位和质监站认可后移交甲方,且最终应能被城建档案馆接受。若乙方所提交的竣工资料不符合城建档案馆和质监站备案要求,乙方应及时补充、完善,乙方未能完成此项工作的,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逾期仍未能完成此项工作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7. 工程保修 17.1 保修期以工程总体竣工验收, 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限按国家的规定或按业主要求执行, 甲乙双方并须签署建设工程保修书。在保修期内甲方可随时发出书面要求, 而乙方接到通知后, 应在合理时间内自费尽快修复 工程缺陷, 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修补而费用由乙方承担。 17.2 在保修期限结束时, 甲方应组织有关单位联合检查, 经检查确认无误后, 应发出「保修完成证书」证明保修期终止及保修工作完成。 18. 履约保证 18.1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其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当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赔偿甲方经济损失时,乙方应无条件地于五日内支付,如乙方不及时支付,甲方方即可优先从保证金内扣除。 18.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甲方甲方交付后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无息返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19. 索赔 19.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它索赔事件发生造成工期延误、工程价款增加或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最迟应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14日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该索赔报告必须详细述明索赔事实依据及合同依据,并附相关证据资料。 19.2 如果乙方未在合规定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竣工工期将不被拖延并无权得到各种附加款项,并且甲方将被解除有关索赔的一切责任 20. 工期延误 20.1 如乙方未能按合同工期或经延长之竣工期限所述时间内竣工, ,乙方须就延误的天数,以每天(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中国法定假期)合同价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2 乙方必须确保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前完成全部工程并通过园区消防验收,每延迟一天乙方需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缴纳赔偿金。 21. 转让及分包 21.1 乙方除非得到甲方书面同意, 否则不可将本工程转让或分包。 21.2 乙方如将部份工程分包, 须对任何分包人之行为负责, 同时, 所有分包单位, 须经甲方认可及批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禁用任何或停用任何分包单位,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30%的违约金。任何因工程分包关系, 而令甲方引致时间及经济损失, 由乙方承担。 22. 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及甲方的保障 22.1 乙方应负责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工程施工所引致的对任何人士的人身损伤或死亡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 除非是甲方原因直接引致的行为或疏忽所致。 22.2 乙方应负责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工程施工所引致的对任何房地产或私人财产的损伤或损害而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惟该等损害必须是由于乙方, 其雇员或代理人或任何分包人(包括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疏忽、遗漏或失职所引起的。 22.3 乙方必须承担于整个施工过程中对邻近建筑物、构件及市政管道等之日常操作所做成之影响, 负责一切之修复工作的赔偿及负责一切法律责任。故此, 乙方必须于现场施工前将所需进行之临时防护措施提交规划及建筑师审批, 但无论如何, 规划及建筑师对乙方提交的设计及方法所作出之任何意见及审批, 均不会减低乙方于合同上所需承担之责任。 22.4 同时, 无论乙方有否于投标时填报风险费用, 乙方于合同上必须承担一切可能于施工时产生风险之经济责任及其它合同上之义务。 22.5 如乙方或分包人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它受聘于工程或与合同有关的人士身体受到任何损伤时, 无论是否有申请赔偿, 乙方必须立即将事件书面通知甲方。 23. 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及有关工程保险 23.1 由甲方乙方各自按规定办理 24. 经济责任 24.1 因一方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 概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和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5. 法定责任、通知及费用 25.1 在合同有效期内,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律及条例规定, 并须承担所有此等政策、法令、法律及条例规定对本工程所征收之所有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维护税、所得税及其它各种费用。 26. 补充协议 26.1 本合同未尽事宜, 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副件, 补充协议与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7. 合同终止或解除 27.1 若乙方无理停工、未能积极及连续性施工或触犯其它违反合同的错失, 甲方可书面通知终止合同。乙方须补偿甲方因终止合同而蒙受之一切损失。甲方可雇用他人继续进行及完成工程。 27.2 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7.3 施工过程中当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可认为乙方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对乙方已完成工程不予结算。 27.4 本合同如因乙方原因终止或解除的,甲方有权要求支付支付合同价20%的违约金,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一并赔偿。 27.5 合同解除后,-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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