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论唐代的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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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摘要借贷,存在着债务人逃避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的风险,债主为了保证 债权得以实现,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唐代这种担保债务的方式又被 称为“质”、“典”、“贴赁”、“契内牵掣”等,而且唐人习惯上将“质”作为这 种担保债务的统称,用以表示债务人用一定的财物为债务担保,当债务人不按 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时,债主得以该担保物实现债权。为了深入的认识唐代的质,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将质划分为五类,分别是:动 产之质、不动产之质与人之质;移转占有之质与非移转占有之质;概括之质与 特定之质;私人之质与组织机构之质;单独之质与共同之质。唐代在律典中确 立了借贷、质举采取“任依私契”的
2、原则,同时也对如何规范质作了尝试。为 了保证质的有效性,唐时对质的主体进行了例外性规定:像禁止子孙卑幼擅为 质举,限制官员质举兴利;同时明确质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将质的标的物严格 限定在主体享有处分权的财物上:严禁以良人、禁物为质,对于不动产为质根 据社会情势的变化采取了从不干涉到限制的管控措施。在程序上质必须得到双 方当事人的合意,否则质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成为有效。对于家产中的奴婢、田宅等特别财物的质举还必须向官府申牒,否则将受到法律惩处。在收质人实 现债权的过程中也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唐政府此时不仅仅规定质的实现条件,还规定质的具体实现方式。关键词:质;质的类型;质库;不得为质I(C)199
3、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AbstractAbstractDebit-credit,which have a big risk,like the debtor may not want to pay back,or do not have the money to pay back.creditors in order to ensure creditofs rights can be realized who would ask debtor to p
4、rovide collateral mortgage.In the Tang Dynasty,this collateral mortgage is also known as pledge,mortgage,discount-rent,the Chinese generally called it pledge,it means that the debtor in order a debt guarantees with certain property,When the debtor not to perform the debt by the agreement,the people
5、can realize creditors rights with the pledged property.In order to further understanding the pledge of the Tang Dynasty,we can divide it into five types according to certain standards.These five types are the chattel pledge;the real estate pledge,people pledge;possessory-pledge and non-possessory pl
6、edge;general pledge and particular pledge;the private pledge and organisation pledge;particular pledge and general pledge.In the law books in the tang dynasty established the borrowing quality fbr tak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private deed.At the same time also on how to regulate the be
7、havior of mass made a try.To ensure the effect of pledge,Tang Dynasty made some exception stipulations fbr the guarantee subject:such as descendantand-children can not to carry out a pledge without the ageetment from parents;govemment officials should not make benefit from pledgmg.Atthesametime,the
8、government entitlemen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o the subjects of the pledge.The government restrict the objects to the property which you have the right of disposition.such as good people and prohibited materials can not to be the objects,According to the change of social situation,fbr realestat
9、e,has taken a non-interference to the limit.In procedure,bilateral acceptability party is necessary to a pledge.If you wang to use penates,such as servant and homestead,to pledge,which must have admit from the government,or you would punished by law.In the process of realization of pledge,the law no
10、t only rule the conditions to realize the pledge,but also provide the way to realize pledge.Key words:pledge;the type of pledge;quality of library;prohibition-pledgeIIC)199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目录目录摘要.IAbstract.II目录.in绪论.1第一章 唐代质的辨析.6第一节
11、唐以前质的称谓.6第二节 唐代质的称谓.8一、质的正称.9二、质的别称.10第三节 唐代与质相类彳以的概念.17一、抵当.17二、租佃.18第二章唐代质的类型.20第一节 动产之质、不动产之质与人之质.20动产之质.20二、不动产之质.22三、人之质.24第二节 移转占有之质与非移转占有之质.25一、移转占有之质.25二、非移转占有之质.26III(C)199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目录第三节 概括之质与特定之质.27一、概括之质.27二、特定之质.2
12、8第四节 私人之质与组织机构之质.29一、私人之质.29二、组织机构之质.29第五节单独之质与共同之质.31一、单独之质.31二、共同之质.31第三章唐代对质的法律控制.33第一节对质的主体的法律控制.33一、对设立主体的法律控制.33二、对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控制.36第二节对质的客体的法律控制.41一、良人不得为质.42二、禁物不得为质.43三、不动产为质的限制.44第三节对质的程序的法律控制.45一、双方合意.46二、申牒.49三、质的实现.50结语.52参考文献.53致谢.57个人简历.58IV(C)199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13、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绪论绪论研究过古代法律的学者恐怕都会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具有鲜明的伦理性特 征。其中不少学者从伦理性角度来思考中国古代的法律现象,并且取得了颇为 丰硕的成果。也因此有学者在研究唐代质后,认为出于伦理性考虑国家限制土 地的质典,同时质典的出现就是人们受伦理的束缚而不敢随意买卖房产土地的 异变,进而将质典这一法律现象的出现归结于亲情伦理束缚的结果。而这真的 经得起推敲吗?买卖是一体的,简单的说如果卖房产土地是受伦理约束,那买 房产土地也受伦理约束?显然不是,或者说不尽是。一方面,人们买房买地多 数是出于其有价值,能够
14、保值并在一定程度上升值。土地能用于质就是因为其 有价值能够用于保值甚至升值,而质从根本上来考虑是一种双方所为的民事行 为,简单的说是需要双方意志表达一致(唐时更多的称为两和)才能形成的民 事行为,因而其不可能因为出质人单方意志形成。实质上就质而言,在其形成 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应该是收质人,出质人作为有求于人的一方,期望用自己 的财物换取急需的金钱,这时候出质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相对来说收质人处于 强势地位,其会主导质的形成,以使得形成的质更符合自己的利益要求。而既 然收质人起到了主要作用,那么仅仅笼统的说唐代质典房产等是受到保留祖产 的伦理影响,而忽视作为收质人在质的形成过程中的意志则显得有些片
15、面。另 一方面,占有房地多少还是身份的象征。唐代实行均田制,而均田制要求根据 不同等级来进行土地划分,就单个主体而言,基本上可以认为官员的土地比百 姓多,百姓的土地比贱民多,而一旦单个主体拥有的土地数量少于标准量则会 使得其社会地位有所降低,因而作为田地所有者其并不愿意将其的土地卖给别 人,正是这样一种供求关系使得田地的价格在和平时期能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 价格,使得收质者愿意用这些田地为质。唐代民间流行着“官有政法,民从私契”之语,这被认为是唐人处理民间 事务的原则性规定,这也被应用到质举之中,从而表明唐代质举的存在是得到 百姓认可的,而这种被民众普遍接受的质举,最起码不会和通行的伦理相冲突。
16、但是按照学者理解的伦理性来说,这种质举却是违背伦理的。以下通过一个实C)199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_例来就行证明。唐代存在大量官家出举的牟利之举,并且将其简称之为官料钱、公廨钱。像太宗皇帝就在贞观二十一年二月七日下令“在京诸司,依旧置公廨。他还明确说到推行公廨钱的目的就是通过放高利贷获取利息,通过利息来给官 员发俸禄。从“依旧置公廨”的表述中可以推断出在贞观二十一年前,唐代就 有以官钱出举兴利的行为。唐中后期更是明确通过“天下负举,只宜四分收利,官
17、本五分取利”的律令方式加大了官钱出举的可收益性。而按照学者理解的伦 理:儒家伦理要求均贫富,而官家出举兴利不仅与民争利,违背传统伦理要求;而且其也加大了百姓的负担,使得贫者逾贫,富者更富,违背儒家“均贫富”的要求。但事实是这些政策在唐代虽然存在伦理上的争议,但是在朝堂争论上,经济上的考量战胜了伦理上的束缚,使得官家为质举自唐以后得以存续。就社 会而言,公廨钱在推行过程中没有引起普通民众的思想大动荡,而唐官府确实 通过公廨钱解决了相当部分的财政问题,也说明伦理性因素对其影响是有限的,而经济才是决定唐代官府不断加强对质控制的原因。还有的认为后周见诸于典籍,但被认为始于唐代的典卖宅舍的先问亲邻、见居
18、人制度也是出于伦理性考虑。果真如此吗?中国现代合同法通过确立“买卖不破租赁”的基本原则承认见居人的优先购买权,而且还特别规定亲属 的优先购买权先于见居人。这与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制度何其相似,而这些法律 规定在现代被认为是出于经济上保护交易便利、促进物的合理利用考虑而设定,为何发生在古人身上就是出于伦理性考量?也许有人会拿宋人范西堂的话“父 祖田业,子孙分析,人受其一,势不能全,若有典卖,他姓得之,或水利之相 关,或界至之互见,不无杆格”来反驳说:质典田地是为了保存“父祖田业”。而笔者却觉得范西堂的话想强调的是后半句话:典质先问亲邻是出于经济上方 便利用的考量。当然说这些并不是为了全面否认亲情伦理
19、对于质的影响,而只 是想说明一个事实:亲情伦理对于质的影响是有限的,起决定作用的是经济。要不宋刑统在规定“一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 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的同时,也无须规定“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 得价高处交易。”显然这些都反映出了质非纯粹伦理性的一面,相反其更多的 反映了其经济考量的一面。因而将“伦理性”弄成放之四海皆准的论调不适合,唐会要卷九一内外官料钱唐会要卷八八杂录。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漕司送下互争田产。宋刑统卷一三户婚,“典卖指当论竞物业”条。2(C)199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20、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_实际上质在唐代的发展变化正是经济变化所导致的。反映较为明显的就是对不 动产质的法律控制的变化就是因为社会经济原因导致的,而不是所谓的伦理性。毕竟伦理性具有稳定性,不可能经常发生变化。因此不少学者直接从唐代质的现象入手来展现唐代质的特点,而对质产生 的原因简单的说成是经济与伦理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因此使得质在现象描述上 有了较高的的研究成果,但也因为他们多停留在研究质典的现象本身上,使得 文章就总体情况而言还是显得不够深入、有欠全面。像有些学者过多的关注“质 举”利息的调整,对“质举”的主体、客体和程序等关注不够;对于无息借贷 的质
21、更多的只是将其当成一般借贷看待,并没有认真分析其特征。加藤繁在唐 代不动产的“质”中认为,在唐代典质的回赎权具有永久性,所以典质田宅是 被允许的。先不说其逻辑是否正确,单说借此得出结论的条件的合理性就值得 思考:其用以例证的两个例子都是皇帝下敕、政府出钱收赎,这明显的带有强 烈的政治色彩,因而其是否能够表示普通质也有如此长的赎回期则值得怀疑。仁井田升在唐宋时期的债权担保一文中将唐宋时期的质划分为不动产之质,动产之质以及人之质,并就此展开了相关论证,这有其合理的地方,也给笔者 研究唐代的质提供了思路,但显然其研究的重点不在质本身上,其仅仅将质作 为债权的特殊形态加以论述,从而决定了其无法对质进行
22、深入研究,像其对于 人之质就并没有解释清楚:是所有人之质?是良人之质?是贱民之质?还是只 是贱民中的奴婢之质?因为按照唐律的规定良人之质肯定是违法的,奴婢之质 才是合法的,显然没有将人之质从良人之质中区别开来是不恰当。日野开三郎 在其自版的书籍唐代邸店的研究一文中认为唐代邸店往往同时经营质库,但就其所举的证据而言则略显单薄,并不能完全支持其观点。吕思勉先生在吕 思勉说史“质典”篇中认为“当时僧寺,实为一质押称贷之所”久 其将僧寺 整体称之为“质押称贷之所”,显然有所夸大。李婉丽在论我国典权法律制度 之演变中提出“典质并用始于唐朝“,但对唐代典质的法律控制如何叙说不 够,对典质的内容甚少涉及,更
23、多关注于典质的形式流变上。赵晓耕,刘涛在3加藤繁著,吴杰译: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仁井田升: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交易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81年版。日野开三郎:唐代邸店的研究,1968年版,载于东洋史学论集第十七卷,三一书房,1992年 版。吕思勉:吕思勉说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李婉丽:论我国典权法律制度之演变,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3C)1994-202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_论典中认为“典”,作为一种不同于“
24、典当行的民间物权交易在唐代已 经开始出现,且将“典”归属于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的现代民法体例之中,至于“典”的法律控制则偶有提及。除了专业性论文研究唐代的质,也有不少学者在其个人的专著中谈到唐代 的质。李志敏在其中国古代民法史中较早的对唐代的债务担保加以了叙说。随后叶孝信在中国民法史一书中将质作为借贷的一种形态进行了阐释。不 久孔庆民在其中国民法史中也将质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着墨不少。较近的 张晋藩也在其著作中国民法通史中对唐代的质典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介绍。但是研究还是过多的关注在流变现象上,未为深入到质的本质上去思考。像刘 秋根的中国典当制度史对中国古代质典的流变现象进行了梳理,但其重点 也是在
25、介绍典质这种现象本身上,缺少法律控制的思维。郭建的典权制度源 流考虽然也承认经济对于质的影响,但是其却认为质典在中国长期存在是“商 品经济不发达的社会经济因素造成”;但纵观全文其认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造 成典权长期在中国存在的论点却没有多少论据。而根据郭建在文中的观点其承 认宋代的商品经济比唐代发达,且说宋代的质典更为繁华。而据此得出的结论 应该是经济越繁华质典越频繁,那何来商品经济不发达使得质典在中国长期存 在的逻辑论断。罗彤华的唐代民间借贷之研究一文对唐代质的介绍较为全 面,特别是将质划列入质押借贷之中进行阐释,为研究的深入提供了便利,但 是其文有浅尝辄止之感,特别是对于法律控制未为系统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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