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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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1、企业采用快速方法测定的申请材料中,可否仅仅写出快速测定的仪器,如大米生产企业,写快速水分测定仪,不写分析天平和烘箱?答:企业使用快速方法进行出厂检验的,列出其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即可;可以不列细则中相应的仪器设备。 2、发证范围交叉的产品。企业申报应有自主选择权,不能强制要求按主导产品申报。答:为加强统一管理,要按主导产品来确定。3、7月1日以后市场销售的生产日期是7月1日以前的“十类”产品是否列入查处范围。 答: 2005年7月1日后市场上销售的生产日期为7月1日以前的10
2、类合格产品,不纳入无证查处的范围,可以不加贴QS标志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4、拌料、摊凉的场地是否要求离地? 答:食品的成品、半成品一般要求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5、采购质量控制是中小型食品企业比较薄弱的环节,要求企业对原材料把关到什么程度为宜? 答:对企业采购质量控制的最低限度要求是,企业在采购时应验证采购物品的合格证明材料,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等。对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还要求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企业在原料采购验证的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记录。6、仓储、库房如何才算满足要求,能否有个明确的标准? 答:按通则和细则中的规定来要求。现场核查表2.3“库房要求”中要求 ,库房应当整
3、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在一些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原辅材料库、成品库又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在“生产场所”一节中,要求“酱卤肉制品”生产企业及“熏烧烤肉制品”和“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原料冷库、辅料库和成品库。审查员在现场核查时,还要根据每种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的具体要求进行核查。7、产品中不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但是所使用的原材料中含有这种添加剂,
4、在发证检验中也检出来了,如何来判定?如酱卤肉制品,使用了酱油,而肉制品成品中不允许检出苯甲酸。答:首先要明确,不允许添加并不表示不得检出。要根据检出的量,结合企业使用原材料的情况来判定企业是不是使用添加了食品添加剂。8、工厂生产设备及控制生产过程中所用的相关仪表仪器等是否必须检定?答:企业生产过程中所用的相关仪表仪器也必须检定,属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范围的仪器仪表,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属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的仪器仪表,由企业自行检定或委托检定。9、大礼包中有发证产品的,是不是小包发证产品包装袋上印(贴)QS标志,大礼包大包装不印(贴)QS标志?答:大礼包是多种食品的混合包装
5、,其中的发证产品最小包装上要加印(贴)QS标志。10、有的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的发证检验项目以外的指标,发证检验时,除对审查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以外,标签上标注的指标是否要一起检验?答:如果企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审查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指标,发证检验时也要进行检验,并按企业的明示值进行判定。 11、有的企业使用纸片法做细菌检验,可否代替规定的检验方法? 答:使用试纸进行细菌检验按企业自建方法进行要求。其检验结果要与标准检验方法的检验结果有良好的一致性。 12、对于新开办的食品企业,因其尚未进行大批量生产,如何有效核查其生产记录? 答:可以不要求具体数量,但每批都要有记录。 13、企业须
6、具备的冷藏车是否可以租用? 答:可以租用,但不可以临时租用。 14、如果企业的成品库中堆放有用与促销的其他物品,且这促销品不一定是食品(因为促销品往往是和产品一起发出的),这样行不行? 答:企业的成品库中存放一些于产品相关的物品是可以的,但存放不能造成对食品安全的危害。 15、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点多为经验的一些描述(如凉晒到八成干即可),而不是可监控参数(如凉晒到水分含量20%即可),这样是否可以? 答: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有些是可以靠经验控制的,有些需要靠具体参数控制。我们应当引导企业逐步进行科学管理,不断从经验控制走向参数控制。 6、食品生产许可对企业的检验能力要求较高,规定了必备的检
7、验设备,企业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添置相应的检验设备,现在的问题是既便是企业购置齐全相应的检验设备,也不一定能达到检验能力的要求,因为人员的培训是远比购买设备更长期的工作。建议增加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出厂检验人员的操作考核,因为在现场核查时发现有的企业实验室的检验设备形同虚设,设备闲置没有人进行过操作。 答:核查一个企业是否有检验能力,不仅是要求企业具备细则中所列的仪器设备,还要有实验用的其他用具,化学试剂等,同时也要对检验人员的能力进行核查。综合考察后,才能做出是否符合的结论。 17、虽然审查细则对实行生产许可产品范围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仍对一些产品是否纳入准入范围把握不准。如焙炒咖啡类生
8、产企业,从其他厂家购进咖啡粉,加入奶精、砂糖后形成一种速溶咖啡产品,这种产品是否列入准入范围内。 答:细则中已明确规定,焙炒咖啡的发证范围包括焙炒咖啡豆和咖啡粉。速溶咖啡不在焙炒咖啡范围之内,属固体饮料。 18、通则要求企业必须具备5个标准(规定),对于具体企业,可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备相关的标准(规定),如应用纯净水企业可否不需要GB2760和GB14880;固体饮料企业可否不需要GB5749? 答:如果某产品生产企业不涉及通则中规定的5个必备的标准(规定)中一个或几个,企业可以不具备相应的标准。 19、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米、面、油生产企业在成品包装上,经常有短斤少两的行为,建议在现场核查
9、时,抽查成品库中包装成品的计量,看其是否符合定量包装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答:按细则要求,不对大包装进行净含量检验。定量包装计量监督规定也是适用于25kg以内的定量包装产品。对于小于25公斤的定量包装产品,可以按产品标签的明示值进行检验。 20、在出厂检验中,怎样划分批的概念?是定多少天为一批还是以数量多少来界定? 答:一般来说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批不是以天或数量来确定的。 21、在审查过程中,必备的生产设备是否按细则中规定缺一不可,有的企业设备用自制的设备代替是否可以? 答: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企业不是缺一不可,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工艺进行合理减少。比如,在食醋
10、生产中,有些企业用酒精进行醋酸发酵生产食醋,就可以不要筛选、破碎、蒸煮等等必备的生产设备。企业可以使用自制的生产设备,但要能满足工艺要求。 22、在新版现场审查表2.2.3中提出了“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满足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要求”,部分产品如纯净水有相应的厂房规范,可以找到空气洁净度的依据,而对大米、茶叶等产品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的要求没有依据。如何判定? 答:关于食品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及空气洁净度,凡是在审查细则中有相应的规定的,按审查细则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核查。在审查细则中没有相应的规定的,审查员可根据大米、茶叶等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及空
11、气洁净度进行核查评定。 23、如何核查生产中的过程检验? 答:过程检验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是用仪器进行检验,也可以是进行感观检验。过程检验要有相应的记录。24、采用压榨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是否测定溶剂残留? 答:按照食用植物油标准,无论采用何种工艺生产食用植物油,溶剂残留项目的必须检验。 25、大米抛光时用的水是否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答:大米抛光时的用水也是生产用水。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26、大米生产设备、饮用水制水设备等一些生产加工设备,大多为组合型、成套型,企业填报主要生产设备表时应如何填报? 答:生产设备是属于成套设备(组合设
12、备)时,除将成套设备填入表格内外,还应对照各审查细则分项列出其所涵盖的具体功能和相应的设备。 27、高筋小麦粉的许多性能指标已到达专用粉的要求,是否要求高筋小麦粉的企业配备清粉机? 答:不做要求。但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配备或不配备清粉机。 28、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生产190kg大铁桶装和15kg、20kg塑料桶装食用植物油,是否该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范围,是否该加施QS标志? 答:企业生产的190kg大铁桶装和15kg、20kg塑料桶装食用植物油,应该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管理,也应该加贴(印)QS标志,同时按规定加贴食品标签。 29、食用植物油细则发证范围无米糠油,但相关标准
13、里却列出了米糠油的标准,是否发证? 答:因为米糠油有了相应的标准,米糠油可以发证。 30、小麦粉实施细则规定,面粉生产企业取得专用粉生产许可证,必须配备粉质曲线测试仪,但该测试仪价格昂贵,小企业尚无力购置及配备检验人员,无法取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能否允许企业委托有资质技术机构检验“粉质”项目,办理委托协议后,给予申办专用粉生产许可。 答:按照小麦粉实施细则的要求,专用小麦粉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粉质曲线测试仪,否则无法对专用小麦粉的质量进行控制。所以该项目不允许委托检验。 31、能否将荞麦粉纳入小麦粉申证单元? 答:不能将荞麦粉纳入小麦粉的申证单元。 32、在新版现场审查表6.3中,要求开展按规
14、定过程检验。在现场审查中,大米加工自动化程度较高,从稻谷原材料到大米成品的全部加工过程基本上是密闭的,并无半成品,无法开展过程产品检验。 答:大米自动化加工程度较高,从稻谷到大米成品的全部加工过程基本上是密闭的,但是,从稻谷到大米成品之间还是要经过筛选、砻谷、碾米等过程,可以通过设备上的观察窗口开展产品过程检验。 33、植物油旧标准中有全精炼和半精炼的提法,新标准则将产品分为一至四级,也不要求标注全精炼和半精炼。是否在细则中、证书上取消这种说法? 答:原植物油标准中也没有全精炼和半精炼的提法,细则的申证单元是按生产工艺划分。按工艺划分申证单元比较合理。 34、“酱油”、“食醋”细则中出厂检验设
15、备中缺“恒温水浴锅”等,是无法检测“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的,建议在细则必备检验设备中加上此设备。答:细则中仅列出了主要检验设备,对一些辅助实验器具没有一一列出。现场核查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即可。 35、灌装机在灌装酱油后,是否一定要输送带将灌装后的瓶装酱油输送至包装车间,如在灌装间开个小窗口由人工传至包装间可不可以? 答:可以,灌装酱油完毕后可以人工搬运。 36、味精中要求半自动、自动包装设备,可否举例说明? 答:可以手工装袋,但要自动封口。 37、以白砂糖为原料生产绵白糖可以吗? 答:不可以。 38、以豆粕、小麦粉为原料的酱油厂,以大米为原料的醋厂是否可以不要求有筛选机?有些生产高盐稀态
16、酱油的企业,生产中只需将黄豆、面粉、麦麸润水后直接蒸熟、冷却拌曲,破碎设备是否不需要也行? 答:细则中没有要求筛选机。以粉状物为原料或原料不需要破碎的的可不要求破碎设备。同样以酒精为原料发酵生产食醋的企业可不要求蒸料设备。 四、肉制品 39、散装肉制品是否属于发证范围? 答: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发证范围内的肉制品生产企业,都必须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肉制品出厂时必须有包装,其包装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大包装、小包装、桶、盒包装等。但不管什么形式的包装,在出厂时都应有食品标签和QS标志。 40、肉制品申证单元中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洗手消毒设施。实际核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只有一
17、个入口(在车间内部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是分设的),是否可行? 答:肉制品企业的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开设置,避免交叉污染,其人流、物流也不得有交叉,所以两个加工区不可以共用一个入口。 41、肉制品生产企业“厂区不得有坑式厕所”,那么坑式厕所所在生产车间25米以外也不行吗? 答:肉制品生产企业厂区内不得有带有化粪池或粪坑的坑式厕所;厂区外也不得存在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污染源。 42、肉制品生产企业大多为传统产品,加工工艺繁杂,设备简陋,接触食品的大多是木制材料(如木质案板,木桶等),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肉制品审查细则中规定,肉制品生产企业所用加工设备、设施及用具均需用不易于微生物孳生的
18、材料制成。 43、肉制品煮制车间,应是热加工间,处于生制品和熟制品生产区中间,但它到底属于生制品生产区还是熟制品生产区? 答:热加工车间指的是加热至熟的过程,是一个独立的区间。 44、通则2.1.4要求排污沟密闭,而肉制品细则要求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是否冲突? 答:不冲突。通则中是对厂区排污沟的要求,细则中是对车间内明地沟的要求。 45、细则中规定有区的规定,规定区与区之间应相对密闭,这个密闭与车间之间的密闭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不允许加工人员与物料露天流动或转运。 46、通则中规定: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请问煮制肉制品的水和有内包装进行二次灭菌煮制用的水是否也
19、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答:都是生产用水,均应使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 47、鱼肉肠应属于肉制品还是水产品发证范围? 答:鱼肉肠属高温蒸煮肠,既属于肉制品的发证范围,也属于水产品的发证范围。但不要求企业同时取得肉制品和水产品两个生产许可证。以肉制品为主导产品的企业,应按肉制品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以水产品为主导产品的企业应按水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核查和发证检验可参照相应的细则进行。其他发证产品交叉覆盖的问题按以上原则处理。 48、在企业标准合理性审查中要求审查组在书面材料审查阶段,对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荐性指标要求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如牛肉干的蛋白质指标低于国标、行标的要求
20、,是否可行? 答:牛肉干蛋白质指标不能降低,申证的产品必须达到国标和行标要求。57、物流净化设施具体指哪些? 答:物流净化是指生产物料进入准洁净区和洁净区时的净化,包括除去外包装、清洗、消毒这些过程。 58、人流净化设施是需要风淋,还是有个消毒池就可以了? 人流净化方法主要有风淋、消毒、洗手、更衣等,要根据不同生产区的要求,设置几种或全部。 59、在饮料的细则中,对生产车间的准清洁区和清洁区,要求有空气处理和空气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应为10万级以上洁净厂房,是否对固体饮料、二次灭菌的含乳饮料空气洁净的要求是否也按此要求呢? 答:瓶(桶)装饮用水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空
21、气清洁度应达到100级,或者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整体应达到1000级,并且在必备生产设备中明确要求有空气净化设备和风淋门,审查时首先要有符合要求且状态完好的必备设备,其次要有运行维护记录。 其他饮料的清洁作业区(灌装车间)要求应为10万级以上洁净厂房,但在必备生产设备中没有要求有空气净化设备和风淋门,因此通常情况下要求企业应通过紫外灯、喷洒消毒剂以及熏蒸等措施对车间空气中的微生物进行控制即可。 对于采取后杀菌工艺生产的饮料、固体饮料,以及灌装线本身就带有空气净化灌装空间(无菌灌装线)的生产线,可对灌装车间的环境要求相对松一些。 60、矿泉水是否要对所有界限指标进行检验? 答:产品标签上明示的界
22、限指标都要进行检验。其中至少要有一项界线指标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其它指标按明示值判定。标签上没有明示的界线指标不需检验。 61、纯净水厂其桶装水在自动灌装压盖工序完成以后,用电吹风或类似工具来取代热收缩膜机完成包装(膜)工序,是否符合发证条件? 答:可以使用自制的设备来代替热收缩膜机,但要要求自制的设备能完成热膜收缩过程,不能对产品造成污染。 62、对饮用水的灌装车间空气净化的级别判定不易掌握,是否要求企业提供净化等级的证明? 答:饮用水的灌装车间空气净化级别的判定可以从设备的功能来判断,也可以进行现场测量。如果企业自己建造的设备,企业要能证明空气洁净度能达到要求的等级。 63、离子水(弱碱性
23、离子水,将水分子分成OH-及H+)是否纳入管理? 答:离子水这一产品名称没有说明产品的真实属性,企业应首先明确其产品是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还是饮用水,然后按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相应的规定进行受理、审查。 64、以饮用纯净水为主,加入饮用水的,如有一种水是90%至95%的饮用纯净水,5%至10%饮用水,是否在发证围内? 答:瓶(桶)装饮用水都在发证范围之内,上述产品应按瓶(桶)装饮用水审查发证。 65、纯净水生产企业不具备浊度仪,是否可以用比色管比色方法检验检验浊度? 答:企业可以使用其他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但要对所用方法进行验证,所用方法的检验结果要与标准检验方法的检验结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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