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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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南刑二初字第0075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2014年6月16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2日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2、霍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间,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法,让顾敏伟(另案处理)以无锡市开赢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为销货方,为无锡市万顺喷涂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2份,虚开税款数额计人民币11653元,无锡市万顺喷涂厂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未到庭证人包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及顾某某的辨认笔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的抵扣证明、刑事
3、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周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无锡市万顺喷涂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系周某。2014年11月3日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锡国税稽罚(2014)14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无锡市万顺喷涂厂取得无锡市开赢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涉案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补增值税11653元及处50%罚款计人民币5826.50元。无锡市万顺喷涂厂已于2014年11月6日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某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
4、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认定其构成自首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罚金及刑期。无锡市万顺喷涂厂因本案已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故应当依法予以折抵其投资人即被告人周某的罚金。综合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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