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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能否税前扣除-看看税务机关及法院的态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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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能否税前扣除,看看税务机关及法院的态度编者按:对于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税法并没有予以明确,这就给税企之间的争议埋下了隐患。在税收征管工作过程中,税务机关大多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但是纳税人认为企业真实、合法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列支,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税收负担,同时也有违税法公平和实质课税原则。法院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税前列支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裁判不一。本期华税文章将列举两则法院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能否税前扣除问
2、题态度截然相反的裁判,探讨一下该问题。一、案例引入案例一:法院认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可以税前扣除2011年9月,金湖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从凌源某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购废铜,2011年9月至11月,取得乙公司提供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3095936.62元,2011年向国税机关认证通过,并申报抵扣税款3095936.62元。所购废铜已在2011年全部进入生产成本,2011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7880058.83元,2012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331332.95元。2013年10月14日,辽宁省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确认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201
3、4年1月22日,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1、原告补缴增值税3095936.62元;2、补缴2011年企业所得税3312940.63元,补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145813.43元。法院观点:稽查局认定涉案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甲公司善意取得,所购货物废铜已在2011年全部进入生产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对善意取得作明确规定,即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稽查局对作出补缴增值税的处理,确认甲公司系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甲公司相应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未作认定,属事实不清。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
4、用发票,税法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但对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企业所产生的成本等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税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稽查局仅凭甲公司善意取得的27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调增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稽查局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淮安国税稽处(2014)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第2条。案例二:法院认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2002年10月29日、11月8日,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
5、与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签订了购买通信用模块和无线调制解调器的两份购销合同,价款分别为人民币735000元和681750元。丁公司于同年11月6日及11日开具了号码为000168510001686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21089745元,税额为人民币2058525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415750元。丙公司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为人民币205852.55元,价款为人民币1210897.45元,已列入成本。2003年12月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江苏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协查通知后,并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证明,于2003年12月
6、23日对丙公司发出锡国税检通字2003第4004号税务检查通知书及锡国税询字2003第1237号询问通知书,对丙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并于2003年12月26日立案处理。在2004年4月1日作出锡国税稽处字2004第036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对意讯公司追缴增值税205852.55元、所得税399596.16元,合计税款605448.71元。丙公司不服,向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无锡市国家税务局于2004年11月8日作出锡国税复决字2004第001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无锡国税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丙公司遂于同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丙国税稽查局的税务
7、处理决定书。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国税发2000第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具有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协查处理的法定职权。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锡国税稽处字2004第036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认定丙公司存在取得号码为0001685100016863的1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折抵税款的事实,有江苏省协查通知、深圳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明、丙公司账面货款票情况、丙公司工作人员陈述笔录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税发2000第187号国家税务
8、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受票方取得销售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折扣的进项税款,应依法追缴。同时,国税发2000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三条以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函200337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纳税申报扣除要真实合法的要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如已经税前扣除,应依法追缴。据此,对于丙公司善意取得1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折抵的税款(包含增值税和所得税两部分),均应依法予以追缴。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丙公司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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