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跨期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有例外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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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房企跨期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有例外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在实务中存在税制转换日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称为跨期业务)。判断一项跨期业务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应以其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标准,而不能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任意选择。该项业务的法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仍应按营业税政策缴纳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就缴纳增值税。另外,按照营改增政的税收政策规定,本次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在实务中,发生上
2、述情形时会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相应的发票开具问题。因为本次营改增政的税收政策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原营业税纳税人发放发票。为了解决营改增过渡期跨期业务的发票开具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特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还明确: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另有新的税收政策之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及时按规定开具编码为
3、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说明的是,如果在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的政策,延续该项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即可。在上述情形中,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又是其中的特例。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不同企业、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也不尽一致,如有的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以前收取了预售房屋款项,但至今仍未实际交房,或实测面积未定等等;还有地税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改增之日以前的原营业税事项的检查及补缴营业税等。如何看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相关跨期业务的发票开具问题呢。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发布的房地产开发
4、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第18号公告)中规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简称第23号公告)在作出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时,也留下了一项例外规定,即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前述第18号公告关于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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