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土地价值是否列入房产税计税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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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价值是否列入房产税计税依据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或所有的房产,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价值部分是否应当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当区分以下两种不同情况:一、对企业无偿划拨并单独计价的土地价值不计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我国的国有土地在过去实行由国家无偿划拨使用方式。原国营工业、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和1995年修订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土地征用费、迁移补偿费等,应计入工程投资成本,竣工时按占用土地面积或其他适当方法分摊计入建筑物成本;同时,按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在计算折旧年限或预留净残值时,
2、不考虑土地的因素。1993年至 1995年企业清产核资,根据财工1995 108号文件规定:将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单独估价,报经核准批复后记入”固定资产土地”科目,同时将其新增的价值记入”资本公积土地估价”科目。对该单独估价记入”固定资产土地”的价值不征收房产税。因为房产税是按照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房屋”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作为计税依据。而会计制度对原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并未记入”固定资产房屋”的原价。二、有偿征用的土地应计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3、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按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购置的不需要再经过建造过程既可使用的房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括购买房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金及费用作为房产的人账价值。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买价当中相应就包括了土地的价值在内;自行建造的房产,按建造该项房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人账价值,既然是”全部支出”,就应当包括建房征地费用,如土地补偿金、拆迁补偿费、建房手续费等。自行建造的房产,在会计处理上,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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