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一通三防”制度全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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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5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5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12 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8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9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27 通风区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制度 31 防灭火管理制度 36 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 41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44 预测预报制度 50 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51 通风机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57 局部通风机移动、更换作业时通风瓦斯管理制度 60 矿井测风制度 62 矿井测尘制度 64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66 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 70 瓦检员请示汇报制度 72 瓦斯检查牌板填写制度 73 “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74 一氧化碳气体检查制度 75 一氧化碳预警制度 77 光学瓦检仪管理制度 78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80 瓦检仪校正制度 81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83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85 煤仓瓦斯管理制度 89 甲烷传感器标校制度 90 机载式甲烷传感器标校管理办法 92 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追究制度 93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94 通风瓦斯分析制度 102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106 瓦斯报表管理制度 107 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制度 108 通风仪器仪表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109 通风安全仪表计量检查制度 111 综合防尘责任区管理制度 113 综合防尘管理考核制度 118 防尘洒水管理制度 123 隔爆设施检查制度 124 井下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126 井下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128 防尘喷雾设施及风流净化水幕检查制度 131 矿井洗尘管理制度 133 第二章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135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135 钻机移动管理制度 141 钻具管理制度 142 抽放管路拆、接管理制度 143 抽放钻孔标识牌管理规定 146 抽放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148 千米钻机、澳钻管理制度 149 抽放进尺考核制度 151 抽放钻孔验收管理办法 155 抽放钻孔台帐管理制度 158 矿用气体流量传感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159 瓦斯抽采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161 瓦斯治理先抽后采例会制度 164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66 第三章 防突制度 167 瓦斯抽采观测管理规定 167 防突工操作标准及管理规定 168 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参数测定有关规定 171 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管路放水管理办法 174 防突实验室管理制度 177 低浓隔爆抑爆传输装置管理制度 181 防突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和消突评价管理办法 18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预警机制 190 防突参数记录管理制度 192 防突综合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19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203 防突例会制度 215 防突专项检查与动态督查相结合制度 216 防突措施编制、审批与贯彻签字制度 217 瓦斯地质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制度 218 石门揭煤、突出煤层过异常带干部跟班制度 219 防突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 220 防突报表管理制度 221 防突事故应急演练制度 222 第一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由上级煤炭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它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有记录可查。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矿井主要通风机日常管理与操作,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每小时应该将通风机运转情况填入专项记录,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3、因主要通风机停转、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必须先撤至进风巷道中,由矿总工程师或值班矿长根据情况做出处理。 4、主要通风机必须保持连续运转,因检修停电等原因确需停主要通风机时,由停风机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协同通风区编制停送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5、采掘工作面、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井下抽采泵站等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利用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均压通风除外)等通风形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回风侧不得布置任何通风设施。 6、井下中央水仓入口与吸水小井口必须设置栅栏、上锁管理,如需进入水仓作业时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7、采用扩散通风硐室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其硐室兼做材料库时必须保证1.5m的栅栏门,严禁使用全封闭门。 8、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每个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9、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畅通和安全的要求。 10、专用回风巷内严禁运料、安设机电设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行人。专用回风巷内进行其它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11、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 以后瓦斯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进行1次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通风阻力必须符合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行业标准规定,否则,应制订降阻措施,列入生产计划,限期解决。通风阻力测定资料要随着矿井延深变化情况及时增补。 12、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通风系统审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反风设施检查;每半年对防爆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及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报上级煤炭企业备案,反风效果符合《规程》的规定,有反风演习报告。 13、通风区每年要制定通风工作计划及通风能力核定,每月要制定月度风量分配计划,保证通风能力要大于生产能力,否则必须以风定产。 14、井下严禁超过规定多布置采、掘工作面,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准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对超过规定工作面数量的采区由生产矿长负责立即停产,采取整改措施;严禁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微风、无风工作面。 15、进行矿井开拓和采掘设计时,必须同时考虑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通风系统要尽可能简单,杜绝不必要的巷道开掘,巷道断面要满足矿井最大产量时的瓦斯排放。高瓦斯矿井与瓦斯突出的回采工作面,在进行采掘设计时,必须首先考虑瓦斯抽放钻孔的接替和抽放效果的检验,优先考虑机轨合一或“Y”型通风系统,达到回风巷无电器设备,否则要报集团公司审批。 16、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宜采取电电闭锁措施(即工作面生产电气设备运转时,回风巷内的电气设备闭锁不能送电,反之亦然)。 17、整修巷道,特别是整修上一个回采面留巷作下一回采面进风巷,要有正规的通风系统,并保证风流稳定,风量满足需要,并设专人检查瓦斯。 18、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要求施工回风绕道,实行独立通风,并遵守下列规定: (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2)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条件具备时必须立即形成独立通风系统。 (3)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19、掘进工作面不得将开口位置选择在专用回风巷道内,且必须在条件具备时立即施工回风联巷实现独立通风后方可继续掘进。施工回风联巷时,主掘进巷道必须停工且迎头超前段不得形成盲巷,严禁施工回风联巷时两条巷道平行作业; 20、矿井或采区主要巷道延伸或其它地点如因特殊原因难以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确需共用回风系统或共用回风联巷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共用回风段必须按专用回风巷管理。矿井或采区主要巷道延伸时,专用回风巷的施工进度必须超前于其它巷道。 21、掘进巷道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原则上不允许封闭,禁止随意封闭和打开已封闭巷道,启封已封巷道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密闭墙内瓦斯浓度大于3%(或不确定)时必须请专业救护队协助完成。启封巷道时,总工程师或通风区(队)长,必须现场指挥,同时选派瓦斯检查员与安全员在现场全程监督检查。 22、坚决消灭回风角联巷道,井下所有的回风巷道和回采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均不得采用角联通风系统,应尽量减少双巷间的横贯,严禁将回采工作面布置在角联风路中。进风巷道要尽量避免角联通风系统,如确难避免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设点观测,保证角联巷道的风速大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风流方向稳定,并加强对系统的分析研究和调控,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23、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进行“一通三防”专项验收,通风、防尘、防灭火、瓦斯监测、抽放等系统必须完备,通风人员配备符合规定,风量达到计划指标,由矿通风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24、井下所有全风压通风的采掘作业地点,均不得采用钻孔、围岩、老塘及通风设施的漏风构成通风系统。 25、突出矿井通风系统要求: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要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2)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 (3)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4)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巷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6)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7)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的安设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安设在进风流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并要做到“五专一化一切换”,实行“定置化”管理。审批程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通风区进行专项设计制定专项措施—总工程师审批—专人安装—矿安监处专人验收—专人管理;若移动(装)必须重新按上述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 2、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3、井下所有采用局部通风机的地点必须装备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双风机应选用相同能力的两台风机,使其功率相互匹配。 4、局部通风机及开关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防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下井。局部通风机应定期检修和更换,保持完好。 5、矿井开、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优先装备对旋式风机,供风距离超过500米的工作面必须装备电机功率在2×30kw及其以上对旋风机,突出矿井应加大瓦斯预抽力度。 6、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使用单位专职电钳工负责管理,在无人工作且通风的独头巷口应打栅栏,以防局部通风机意外停止运转时,人员误入。凡事先未经批准停开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局部通风机本身原因引起局部通风机停运转的,均属无计划停电停风,每发生一次无计划停风,通风区必须如实登记、汇报,并填写无计划停风通知单,送安监、机电部门,由驻矿安监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对煤矿内部原因造成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驻矿安监部门都要进行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7、凡出现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当班班组长必须负责立即将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切断一切电源,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悬挂警标,设专人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当巷道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恢复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未经瓦检员检查,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局部通风机或进入工作面作业,否则将作为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8、在用的双风机双电源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1)必须每天对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进行一次切换试验,确保其可靠运行。试验时间依各矿实际情况固定在检修班进行,试验人员为当班带班长、瓦斯检查员、电钳工,必须是三人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切换试验,如切换装置存在问题,必须立即进行维修,保证其完好。试验必须留有记录并有试验人员的签字,记录内容由矿统一,记录纸须每天领、交,并存档备查。 (2)局部通风机安装离地大于0.3m,距离轨道大于0.5m,吸风口前2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吸风口前风流保持畅通无阻且要避开产尘源。 (3)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满足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及局部通风机至掘进巷道回风口段巷道内的风速要求,严禁产生微风或循环风。 (4)双风机的1#、2#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实行挂牌管理。至少每10天对各掘进工作面的全风压供风量、局部通风机吸风量、风筒出口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并将测定数据填写在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上。牌板上应标明工作面地点、全风压供风量、局部通风机吸风量、风筒出口风量、风筒供风距离、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局部通风机管理负责人姓名、测风员姓名、测风日期等,并将测定结果纳入测风报表上报内容。 9、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由通风部门选定,每次移动后,矿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对“三专两闭锁”、通风系统及设施等进行验收,经通风区长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井下局部通风机移动还必须执行如下办法: (1)掘进工作面移动局部通风机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劳动组织、操作程序、人员分工、设备安装、瓦斯检查、瓦斯排放、断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由单组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如需移动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提前将另外两台同等或更大功率的局部通风机(双风机)、开关安放在所需移动的位置,并接好备用电源和局部通风机切换裤衩,待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方可停止原运转局部通风机的运转,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接好新局部通风机的风筒,完成对掘进工作面的正常供风。由于移动局部通风机过程中掘进面会出现短时停风,故对接风筒时必须同时按规定程序直接实施排放瓦斯措施,确保移动局部通风机过程中的安全作业。 (3)对于由两组局部通风机、两趟风筒供风的工作面,如需移动局部通风机则必须停止工作面作业,撤出人员,然后先停止其中一台局部通风机运转,将其搬移至新安装地点安装,使其能够正常运转并供风后,方可停止另一台局部通风机的运转,然后再将其搬移至新安装地点并在最短时间内安装连接完毕,使其投入正常运行,完成对掘进工作面的正常供风。其间若由于移局部通风机过程中风量减少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则必须按规定排放瓦斯后方可恢复其它作业。 (4)移动局部通风机时通风区须指派一名副区长以上领导现场指挥,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现场必须有安监人员督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10、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一个掘进面一般只允许由一台局部通风机供风,当一个掘进面用一台局部通风机仍不能满足通风要求时,必须制订措施,方允许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并联供风,且两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11、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对压入式通风,在保证煤、岩巷迎头不积存瓦斯及吹散炮烟的前提下,风筒出口到掘进迎头的距离由各矿依据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设距离执行“规程执行说明”的规定。 12、风筒的吊挂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为了保证风筒吊挂质量,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风筒吊挂位置。通风队必须由专职风筒工及时将风筒延伸到位。 (2)局部通风系统双风机供风的切换三通风筒必须使用高强度双层布料耐腐蚀切换三通,不得扭曲变形和挤压,严禁在切换三通连接风机侧接短节风筒;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运行超过1年时间的工作面,前50米风筒必须采用高强度双层布料耐腐蚀风筒,同时所有局部通风地点淘汰使用直径500mm及其以下风筒,以保证局部通风的可靠性。 (3)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在切换三通后安装排放瓦斯四通,排放瓦斯四通必须设在全风压新鲜风流当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四通直径必须满足瓦斯排放要求。 (4)局部通风要坚持 “大功率风机,大直径风筒,大供风量”的三大原则,消灭Φ500mm以下的风筒,各掘进巷道使用Φ700mm以上的风筒,确保工作面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达到规定要求。 (5)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吊,受力均匀,风筒无破口。(末端20m除外)。 (6)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10c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米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 (7)风筒拐弯处必须设弯头(弯度大于或等于90度),异径风筒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8)风筒跨过轨道时,要保持风筒高于车沿20cm以上,防止车辆碰撞风筒。 通风距离/m <200 200-500 500-1000 1000-2000 >2000 L100/100% <15 <10 <3 <2 <1.5 (9)风筒百米漏风率符合以下规定 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由通风区成立工程质量验收小组,组成人员为区队领导和技术员,负责“一通三防”各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2、验收小组要及时对井下工程施工情况了解并要监督指导检查施工质量。完工后要依照质量标准,全面细致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要重新返工,并追究施工负责人负责。 3、通风区要建立健全各种工程施工验收台账。 4、井下所有通风设施严格依照局下发《通风设施构筑规程,质量及管理制度统一规定》执行。 5、井下所有防尘设施施工要依照局下发《粉尘防治规范》中规定标准,严格执行。 6、对于较大型施工,验收小组要派小组人员,现场指导,监督工程施工,并要分阶段验收。 7、未提及事项事依照《规程》中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井下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通风设施的数量,以优化矿井通风系统,确需构筑的通风设施如密闭、风门、风桥、调节窗等必须保证设施的质量和强度,提高矿井抗灾能力。服务时限超过3个月的通风设施必须全部永久化。通风设施的规格、质量和管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密闭 密闭是封闭进回风联络巷、已采区、盲巷等地点和区域,禁止人员入内,防止有害气体溢出的通风设施,可分为永久密闭、临时密闭二种。 (一)永久密闭 1、永久密闭主要用于主要进回风巷道、采区上下山正付巷和顺槽正付巷之间的隔离和对已采区及火区的封闭。 2、规格质量及管理 (1) 必须符合AQ1044-2007《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要求,用不燃性材料砌筑,通往采空区的密闭必须使用料石分别施工内墙与外墙,内外墙体厚度均为0.8m,内外墙之间充填1.0m厚的黄土并捣实。 (2)密闭墙体施工位置四周均要掏槽,深度不得小于0.5m,并接实帮、实顶、实底。封口墙也要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厚度不小于0.6m,墙体要四周掏槽,深度不得小于0.5m,并接实帮、实顶、实底。密闭四周要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分层采煤工作面巷道压力大时,密闭内要打木垛。 (3)永久密闭内有水的,要在离底板高度300mm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反水管直径不小于50mm,孔口要封堵严实,墙体后要有不少于1m高度的水泥抹面,墙内底部要用黄土或水泥砂浆填实。 (4)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0.1米内凸凹深度不大于10毫米(抹面的除外)。 (5)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密闭前无瓦斯积聚,所有导电体不能进入密闭(正常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须采取绝缘措施进行处理) (6)永久密闭前要设有统一规格的密闭说明牌板、栅栏和警标。密闭说明牌要注明地点、断面积、材质、施工日期、负责人、沼气等气体浓度、检查日期、检查人等。闭前栅栏要采用木质材料,四周固定牢靠。 (7)永久密闭的设置位置距通风巷道超过6m的,必须补打临时板闭或永久墙。 (8)永久密闭要做到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临时密闭 1、临时性的调改风或封闭临时停工的盲巷时,可采用临时密闭。 2、规格质量及管理 (1)临时密闭材料可用砖、料石、木板等材料砌筑。用木板做临时闭时,应采用鱼鳞式搭接,用灰浆勾缝或满抹,不漏风。 (2)临时密闭要设在帮顶良好处,见硬底、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 (3)临时密闭前5米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闭前无瓦斯积聚。 (4)密闭前设栅栏、警标、检查牌和说明牌。检查牌上注明地点、施工日期、气体情况、检查时间、检查人等,做到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栅栏使用材质、施工要求比照永久密闭的栅栏进行。 二、风门 井下所有风门必须全部永久化,并实现闭锁。井下所有巷道均不得使用风帘控制风流(不包括巷道局部地点处理瓦斯)。 1、每组风门不少于2道, 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m,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应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2道,通车风门前应设置防撞装置,并正常使用。防突风门安设地点、质量须符合《防突规定》的相关要求。 2、风门要安装风门闭锁装置,保证两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主要进、回风之间的风门应对其开关情况进行监测联网。 3、专用于行人的风门,规格尺寸可适当缩小。 4、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低于0.5米(防突风门不小于0.8米),周边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相关要求,严密不漏风,风门墙体上要预留足够的不同管径过线管。 5、风门门扇如用单层木板制作,木板接茬的位置要采用错口接法并穿带。如用双层木板,中间要夹有坚固的防水材料或皮带并穿带固定。风门门框和门扇材料要进行防腐处理,并且推广使用无压风门及不燃性新型材料制作风门。 6、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门扇和门框以及两扇风门的接合部均要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框要有一定角度的倾角,门扇与门框不得歪扭。 7、风门底部的水沟处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门要设底坎、电缆孔要堵严。 8、风门前后各5米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9、两道风门上方均须设有调节风窗。调节风窗采用插板调节或者自动调节。调节风窗大小、位置规格符合通风、防火、防突需要。 10、每道风门墙上设有规格字体统一的施工说明牌;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抹面,1米内凸凹深度不大于10毫米 11、不使用的风门必须及时摘掉,不用的门墙也要及时拆掉,以减少矿井通风阻力。 三、风桥 风桥原则上全部采用自然风桥,若确需施工人工风桥,必须制定专项设计、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人工风桥原则上浇注混凝土厚度不小于1.5米,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风桥设置在进回风巷道的交岔口。 2、风桥上下均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砌碹,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无感觉为准)。 3、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且用混凝土浇灌填实。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度,阻力不大于150Pa。 5、风桥前后5m巷道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 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或调节窗。 7、报废不使用的风桥要及时拆除。 四、测风站﹙点﹚ 1、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都要在适宜位置建立永久测风站。 2、测风站﹙点﹚长度不小于4m,要用红色箭头给出明显标志,两端光滑或呈流线型,以降低阻力。 3、测风站﹙点﹚前后巷道各10m范围内无分支、无拐弯、断面无变化。 4、测风牌板内容齐全(地点、时间、测定人、断面、风量、风速、温度、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大气压力等)。 5、测风站﹙点﹚内不能堆放材料、设备,不得有杂物、淤泥、污水 五、主要通风机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风叶直径1.8米以下的1年测定一次;其他矿井及风机每3年测定一次。通风机性能测试期间通风区必须制定停、送风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通风处、机电处、安监局、调度室及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进行通风机性能测定时应汇报两级集团公司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正压计、负压计、全压计和负压、风速、风量传感器、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等监测仪表,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由专职司机负责运转,低瓦斯矿井司机每一小时、高瓦斯矿井司机每半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 主要通风机因故停运转时,必须在10分钟内启动备用通风机,否则,要切断其负担区域内的一切电源,并立即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井外,待风流恢复正常并按规定检查和排放瓦斯后方可恢复生产。启用备用通风机必须汇报矿调度室,并通知机电、通风部门。 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要由矿长组织机电、通风等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检查项目包括:通风机及其启动设备、吸风室、反风道、地面闸门和反风门牵引绞车设施、防爆门、行人门、检查井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好检查记录和问题处理记录,放在通风机值班室待查。 主要通风机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矿性的反风演习,多台主要通风机通风的矿井应分别进行多台主要通风机同时反风和单台主要通风机各自反风的演习,两次反风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反风时,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调整主扇运行角度时,通风部门必须根据主扇性能和矿井通风参数情况,科学计算,拿出方案,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采用试验的办法盲目调整风机叶角。 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转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单机运行时间在一周之内,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且要制定专项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和完善。 有计划长时间停运主扇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多台主扇联合运转的矿井,必须制定联合运转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每年修订一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1、各主扇的回风系统必须独立。 2、其中任意一台主扇因故停运转,备用主扇5min内不能投入运行时,必须立即切断井下所有电源,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巷道贯通必须由生产技术科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透水以及必须明确贯通时的现场指挥监督人员名单、岗位分工、职责、应急措施等内容,必须明确贯通时的警戒位置。掘进巷道距贯通巷道20米(综掘巷道5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下发贯通通知单,通知生产、通风、机电、安监等部门。 2、通风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随时掌握贯通距离,编制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并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防治瓦斯、预防突出、机电管理、放炮管理和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等内容,并绘制贯通前后通风系统示意图和明确避灾撤人路线。绘制通风系统图时,图上要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 3、贯通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有关部门会审总工程师批准,参加审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落实责任,签字备案;调度部门要准确掌握掘进进度和预计贯通时间,每班向有关矿领导及技术主管部门、通风区、安监处汇报情况。 贯通前必须提前逐级上报两级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门,贯通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并切断电源,保持工作面支护完好,瓦斯浓度不超限,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警标。 4、巷道贯通全过程,由矿总工程师统一组织指挥,跟班矿领导及安监、通风、地测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指挥协调。贯通时和贯通后要按专项措施及时抓好调整风流工作,保证有足够风量,防止通风紊乱或通风不正常引发事故,只有瓦斯浓度在0.8%以下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工作完成后,逐级汇报两级集团公司; 5、与采空区、老窑、废旧巷道、火区、瓦斯积存区、有水区等地点贯通时,必须探明情况,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未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采空区、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一旦打透,按事故追查处理。 6、两个矿井合并成联合通风系统时的贯通、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的贯通,都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巷道贯通时,矿总工程师必须在现场指挥。 7、贯通时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达到规定贯通距离时,要立即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另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停掘的工作面要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和警戒,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必须在被贯通巷道迎头设监测探头,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2)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0.8%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3)每次放炮前,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并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风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警戒。 (4)贯通后,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需要做风门或调节时,在贯通前必须完成设施工程,在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严禁以临时工程代替永久工程。 (6)贯通后应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形成正常的负压通风后,方可停止局扇运行,同时要检查回风流、作业地点以及相关地点的瓦斯浓度、检查通风设施,以及风流状况。如果有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通风设施的调整由通风部门完成。 7、回采工作面遇无炭柱或断层等地质构造,需打绕巷与回采工作面贯通时,必须做到: (1)绕巷掘进与回采工作面相距15m以内,掘进放炮或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置附近20m内放炮时,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必须同时撤人,并切断掘进面的电源。 (2)若绕巷掘进按计划不与工作面贯通,在相距20m时,必须停止绕巷掘进,保证正常通风。瓦检员必须每班对绕巷掘进头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进行检查,检查次数为: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每班不少于3次,瓦斯矿井每班不少于2次。 8、生产采区的采区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矿井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补打横贯,如确因需要非打不可时,在贯通前,必须完成永久通风设施,严禁使用临时通风设施。此种贯通,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贯通后通风系统受影响的地区,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停电撤人,设置警戒。 通风区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进一步搞好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参照汾西矿业集团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制度》,结合矿一通三防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一通三防专业基层队组都必须根据矿《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制度,组织隐患排查,并建立相应的隐患筛选认定、登记传递、整改及反馈台账。 第三条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通风区对一通三防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业务保安、安全监管及隐患的跟踪整改。 二、隐患的分级及分类 第四条 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着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 隐患分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较大及以上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区队能够整改的隐患。 较大及以上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的,涉及生产各大系统、资金以及直接或间接危及安全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责任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省厅、省煤监局、山西焦煤检查所有隐患问题都按较大以上隐患对待。 三、隐患排查工作 第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各类检查中,要按照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认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在现场立即整改或采取临时措施,危及安全时要责令停止作业。 各班组、岗位每班作业前,要进行岗前安全确认。现场跟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每班施工前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各岗位每班岗前对岗位管辖范围内进行隐患排查,经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八条 坚持安全自检工作,通风区要定时参加安监处每旬组织开展的隐患排查工作。通风区根据生产需要,要自行组织本专业的隐患排查,由通风区长负责组织。安全自检工作如与上级检查冲突时,以上级检查为准。 第九条 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通风区要针对所查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并严格落实,同时要将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分别报集团公司相关专业处室和矿安监处。矿安监处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十条 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监处要及时将一通三防专业四定问题传递至通风区。 第十一条 通风区自行组织的专项检查,所查隐患问题自行进行分级划分,较大及以上隐患于次日报矿安监处。安监处统一汇总,报请安全副矿长和矿长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四、隐患整治工作 第十一条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煤矿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党委书记对全矿安全宣传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负责。分管业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并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上级部门及矿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所查隐患问题,通风区负责一通三防专业业务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整改的技术指导、跟踪落实、组织验收。安监处负责隐患问题的收集、整理、筛选、督办、抽查、上报、销号。 第十二条 矿查一般隐患,由各隐患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涉及一通三防专业的,各隐患责任单位立即向通风区申请验收销号,通风区接到隐患验收销号申请后,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隐患复查验收,并在隐患验收单(见附件)上签字,然后传递到安监处。 通风区自行检查的一般隐患验收销号按《通风区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制度》执行,通风区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并做好隐患整改验收销号记录。 较大及以上隐患整改完成后,由通风区先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较大及以上隐患验收单(见附件)报请集团公司对口业务处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安监处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进行批复、销号。 第十三条 通风区对验收整改不合格的隐患问题要责令隐患责任单位重新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完成。 对于未按期治理的隐患,要分析、查找原因,对能处理而未按期处理和重复出现的隐患,要严肃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进行二次“四定”落实。 第十四条 每月底前,通风区要将隐患整改完成情况报安监处,较大及以上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还需报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室。 五、隐患台账建立 第十五条 通风区要按照检查单位名称分别建立一般隐患台帐和较大及以上隐患台帐,并指定专人负责,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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