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三流合一和虚开到底是什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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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增值税的三流合一和虚开到底是什么?一石激起千层浪,税总5月27日的政策答复再度激起大家对三流一致的热烈讨论和重新思考。之前,赵国庆老师、叶永青老师和张伟老师等数位大咖分别撰写精彩博文展开分析,赵国庆老师的深入细致、叶永青老师的深刻严密、张伟老师的生动鲜活。成功的讨论能够激发更多人参与,开展更为深入的探究和思考,我便是其中之一。当然,个人学识有限,以下观点难免幼稚和浅薄,还供大家拍砖和斧正。一、三流一致和虚开的概述(一)关于三流一致所谓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流就是流向)。为了便于精准指代,我把不同的流所对应的当事主体分别取
2、了不同的名称,具体如下图所示。三流一致就是图中所示的指向,此时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关于三流一致的最早文件出处,大致是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以下简称192号文),该文件对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之后,税总对192号文还打了许多补丁,后面再详细介绍。(二)关于虚开虚开,是虚开发票的简称,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营业税发票等,但
3、通常特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文均指虚开专票)。虚开除了虚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外,还能虚抵增值税销项税额,这对不法分子而言诱惑甚大,对国家税收而言损失甚大。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
4、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这一规定,我认为虚开按照实施主体(类似主谋、主犯)可以分为四类,按照交易和发票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类,具体如下图所示。(这两个分类角度不同,可以分别组合,如此便衍生出多种虚开的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虚开的范畴远远超出三流的比对内容。虚开的本质是发票披露的信息和交易真实情况不相符,即使三流一致,金额不符、品名不符等照样会构成虚开。相反,在三流一致的情况下,交易各方也可能通过构造虚假交易而达到虚开目的(张伟老师所谓的资金回流,提前实现型)。需要说明的是,虚开发票并不一定都是少缴税款,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而是破坏正常的税收秩序。比如,甲销售货物给乙并向乙收款,但让丙开
5、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在这笔交易中,即使丙缴纳了相应的税款,仍属于虚开,因为甲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他通过虚开逃避纳税义务;丙构成同谋;至于乙,则可能是共犯也可能不是(没有证据表明乙知情,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三)三流一致和虚开的关系三流一致和虚开,两者相互既不充分也不必要,相关性不强,甚至还不如资产负债表准确性和试算平衡之间的逻辑关系。(试算平衡不代表资产负债表编制无误,但试算不平衡说明资产负债表一定有问题,试算平衡是资产负债表无误的必要不充分条件。)那为什么三流一致会这么多年成为税务机关特别是稽查人员的一项检查利器和许多企业视为不可逾越的雷区呢?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惯性思维导致的。正如
6、无极小刀老师所言,三流一致是绝对理想化的模式,只有在简单经济的贸易方式下才会存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专业分工还不细致,物流产业尚处于萌芽状态、资金结算方式比较单一,绝大多数的交易都是直接交钱、直接交货,192号文符合当时的贸易状况。就好像老子的老死不相往来和男耕女织的田园生活相匹配一样。但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市场化水平迅猛提高,社会分工细化程度今非昔比,而要求三流一致的法规条款还没有修改,相应的税务管理思想也没有大的改变。于是,惯性思维和日新月异的交易模式发生了严重冲突。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
7、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二、三流一致已与当前交易模式相背离现在看来,三流不一致却不属于虚开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主要归结于经济发展和交易模式创新。例1:北京的贸易公司接到来自广州客户的订单,收款并开票;货物委托上海厂家生产并直接发货给广州客户。虽然货物流和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但显然
8、不属于虚开。例2: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行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25号)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答复时明确:鉴于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的特殊性,纳税人可凭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已付款的凭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如下图所示:这里先不讨论批复的效力范围。设想,如果将银行承兑汇票换成同样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承兑汇票,纳税人(图中的购买方)是否可凭背书商业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已付款的凭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呢?进一步,如果购买方提前数天将货款存入一个第三方的短期理财平台,到了付款期限由该平台直接付款给销售方,这是否构成了虚开?这究竟是新的交易模式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还是既有的政策文件跟不上时代发展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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