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原理论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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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一节 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一)税法的概念1、税收与税法的区别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则是法学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税收的特点包括:第一、征税的主体是国家,此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第二、税收依据的是政治权利,不是凭借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去参与分配;第三、征税的目的是满足国家财政需要;第四、税收分配的客体是剩余产品M,不能对社会产品价值中的生产资料C和劳动者报酬V进行分配,否则简单再生产将无法持续;第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2、税法概念的理解税法是指有
2、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首先,作为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其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是税收分配关系再次,广义的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即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狭义的税法指的是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3、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之所以采取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1)从税收本质上看,税收所反映的分配关系要通过法的形式才得以
3、实现,没有法律的保护就无法实现这一目标(2)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因此必须有法律的保证才能实现税收的稳定性(3)从税收职能看,税收具有取得收入和调节经济两大基本职能,要想实现这两大职能,就需要有税收法律保护。税法以权威性、公正性、规范性成为体现纳税规则的最佳方式。 (二)税法的特点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强制性)义务性法规是相对于授权性法规而言的,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法规。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我国现行的体系是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注:税法的特点仅从立法过程、法律性质、内容三个方面
4、陈述,其他内容都不属于税法的特点)二、税法原则两类原则具体原则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1)税收法律主义(2)税收公平主义(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4)实质课税原则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1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2.税收公平主义最基本的含义是: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例如: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5、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许多国家税法在适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4.实质课税原则例如: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进行交易,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税法适用原则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 法的效力。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
6、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其基本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 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即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
7、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这项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完全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诉不予受理。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一)税法的效力分类具体内容税法的空间效力(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香港、澳门、台湾和保税区可以除外(2)在地方范围内有效。一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或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行政命令在其管辖区域内有效;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特别法性质的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行政命令在特定地区有效税法的时间效力税
8、法的生效(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2)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税法的失效(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2)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实践中很少采用)税法对人的效力(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税法即采用这一原则)1税法的空间效力 ( 1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在地方范围内有效。2.税法的时间效力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问题。( 1 )税法的生效。一是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重要税法的个
9、别条款的修订和小税种的设置);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2)税法的失效。一是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二是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很少采用);三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3.税法对人的效力一是属人主义原则;二是属地主义原则;三是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税法即采用这一原则。(二)税法的解释税法解释除遵循税法的基本原则之外也要遵循法律解释的具体原则,包括文义解释原 则,立法目的原则,合法、合理性原则,经济实质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按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种类解释主体法律效力其他立法解释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
10、地方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有同等效力可作判案依据属于事后解释司法解释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解释,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有法的效力可作判案依据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行政解释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但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 1 )税法立法解释税法立法解释是税收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2)税法司法解释税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的具体解释或正式规定。税法司法解释可进一步划分为由
1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解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的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与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3)税法行政解释税法行政解释也称税法执法解释,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等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税法的规范性行政解释在执法中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原则上讲,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据。2.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税法解释还可以分为字面解释(基本方法,首先应当坚持字面解释)、限制解释(窄于字面)与扩充解释(大于字面)。系统解释法是指以法
12、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条、项之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它要求对税法一个法律条文的理解必须将其放到整个法律体系中去理解,才能确保解释含义的一致性和法律体系的统一。历史解释法是指从立法者制定该法律时所处的背景、所考虑的因素和价值判断,以及赋予该法律的原意和所欲实现的目的,来确定法律文本的真实含义。合宪性解释法是指依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字面解释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当其适用遇到困难时,可首先考虑运用历史解释法进一步划定字面解释的范围,其后可诉求系统解释法明确文义的具体含义,在上述两种解释方法都无法
13、正常进行时,将诉求于目的解释法,并以合宪性解释作为最后的衡量标准。税法解释是税法顺利运行的必要保证,是提高税法灵活性与可操作性的基本手段之一。完善税法解释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累积起来的税法解释也是下一步修订或设立税法的准备和依据。此外税法解释对于税收执法、税收法律纠纷的解决都是必不可少的。四、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确定的指引(义务性规范)和不确定的指引(授权性规范)。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二)税法的经济作用1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2.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3.税法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4.税法是监督管理的有
14、力武器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六)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不能自由放弃或转让
15、,并且极具有程序性。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征税主体:以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为主,还有财政机关、海关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国家才能享有税收的所有权,因此,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1税务机关的职权( 1 )税务管理权。(2)税收征收权。(3)税收检查权。(4)税务违法处理权。(5)税收行政立法权。(6)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收征管法为了保证税务机关及时、足额追回由于债务关系造成的、过去难以征收的税款,赋予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2.税务机关的职责(注意多选)( 1 )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
16、款,或擅自决定税收优惠。(2)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人库,不得截 留和挪用。(3)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6)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 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7)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 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纳税主
17、体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于纳税主体,有许多不同的划分方法。按照纳税主体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根据征税权行使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等。1纳税人的权利( 1 )知情权 (2)保密权。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前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
18、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纳税机关发现,10日内退还;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三年内发现,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利息;税务机关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退还。(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9)委托税务代理权(10)陈述与申辩权。税务机关不会因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12)税收法律救济权(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2.纳税
19、人的义务( 1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万分之五的滞纳金(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15日内);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 (三)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他税务当事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
20、、消灭要点具体内容产生条件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变更原因(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消灭原因(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3)纳税义务的免除(4)某些税法的废止(5)纳税主体的消失 (一)产生纳税义务产生的标志应当是纳税主体进行的应当课税的行为。(二)变更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5.因不可抗
21、拒力造成的破坏。 (三)消灭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我国税法规定,未征、少征税款的一般追缴期限为3 年。3.纳税义务的免除。4.某些税法的废止。5.纳税主体的消失。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一、 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法的核心部分,没有税收实体法,税法体系就不能成立。税收实体法的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税种与税收实体法的一一对应性,一税一法。二是税收要素的固定性。税收的基本要素(如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等)是必须予以规定的。我国税收实体法内容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是调整以流转
22、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所得税法,是调整所得额之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具体指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财产税法,是调整财产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产税是以法律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的数量或价值额为课税对象的税,具体指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行为税法,是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为条件,对行为人加以课税的一类税,具体指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 主体。纳税义务人一般分为自然人和
23、法人两种。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概念: 负税人。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如直接税(所得税);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不一致:如间接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不一致的原因: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是指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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