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员权利救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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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整版)论公务员权利救济 论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摘要】: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是公务员合法权利得以真正实现的有力保障。 从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的角度看,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设计,存在着诸多不足与缺陷。主要体现在制度规定缺乏统一性,权利救济的受理机关缺乏独立性,缺乏公正性,受理机关权限不具体且程序不严格,救济方式单一,缺乏司法救济等方面。研究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涵义、现状、入手,研究了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真正缺陷及完善的建议。【Summary】:The civil servants right remedy, civil servant
2、s legal rights to implement truly powerful guarantee。 From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empirical investigations point of view, Chinas current civil servants right relief system design, there exist many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 Mainly embodies in the system rules lack of unity, right relief accepta
3、nce organ the lack of independence, and the lack of justice, accepts the authorities do not specific and program permissions strictly, relief way a single, lack of judicial relief, etc. The civil servants right relief system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from the
4、 meaning of civil servants right relief system, the present situation, the article makes a research on our country civil servants right relief system is really defects and the perfect recommendations.【关键词】: 公务员 权利救济 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key words】: Civil servant ;remedies;administrative remedy; juridical remed
5、y【正文】:公务员的权利是国家公务员这一特殊主体享有的法定权利,为保障公务员各项权利的真正实现,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权利救济制度在公务员权利保障上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行政惩戒制度的完善程度远远地超过了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这种制度设计的不平衡会对我国基本完善的公务员制度造成破坏。鉴于公务员在行政关系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公务员的权利经常受到侵害,我们必须探究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在我国的运用,并想办法完善.这对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及和谐社会的构建不无裨益。(这里的公务员,仅指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涵义、目的、意义 1、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涵义公务员权利救济
6、制度是指公务员不服行政机关依职权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或认为该决定侵害其权益, 依法定程序寻求救济的制度。1张复霞: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若干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04 ,p182这一概念有以下几层涵义:一是公务员权利救济必须以公务员合法权益被侵害为前提。没有侵权的存在,也就不能启动救济程序。公务员权利救济是对公务员权利的事后救济。二是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中侵权主体具有特殊性。只有侵犯公务员权利的主体是机关或其领导人员时,才可以适用公务员权利救济这一途径,其他主体并不适用,可通过其他法律规定的途径和程序进行救济。三是公务员权利救济是依申请进行的救济。公务员权利救济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7、即使有权机关通过其他途径发现侵权现象,也不会主动启动救济程序。四是公务员权利救济是对公务员权利依法进行的的救济。首先,救济的主体必须合法,享有实施救济的权限。第二,救济的对象必须合法,属于公务员权利救济的范围。第三,救济的内容必须合法,符合法律实体上的规定,具体包括救济实施有法定的依据,救济与侵害相当等。第四,救济的程序必须合法,包括救济的途径,方式,时限,证据运用,形式等各方面符合救济程序的规定。2、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设计的目的和意义(1)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设计的目的一是监督行政组织对公务员处置权的行使。公务员是我国公职人员中的特殊群体,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推行政令,行使权力,相对于普通公民而
8、言,无疑处于强势地位,而在行政机关内部,相对于行政组织来说,却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其权利很容易被侵害或忽视,我国历来有重视国家权力维护政府权威的传统,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制定公务员管理法规和制度的权力,享有处置公务员权益的权力,如果不对行政机关的这种权力进行监督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有力保障。 申 霞 :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公共管理与科贸经济,2010.05,p68二是保障公务员权利的实现。我国在立法上特别重视对公务员的权利保障,除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依法享有的八项基本权利之外,该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八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九十七条等还规定了公务员可以享有的若干特别权利
9、。有权利而无救济,权利即被虚置,有权利就要有救济,救济权与原权相互依存不可分离,权力被侵犯若是得不到救济,不管所享的权利有多么多都毫无价值.(2)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意义首先,健全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依法保障公务员权利的实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其次,健全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有利于促进人事管理从人治走向法治,从而稳定公务员队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益。再次,健全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需要。另外,有助于公平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利于增强公务员的权利意识,最后,健全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有利于形成有力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
10、状及缺陷1、现有的救济途径 张武龄 周俊英 沈计岭: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06, p249(1)申请复核和申诉我国公务员法 第90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起十五日内, 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11、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我国行政监察法 第37条也有类似规定, 公务员对主管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行政复议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分决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 第12条第三项规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能提起行行政诉讼。由这些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内部行政纠纷被排除在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外.(2)控告我国公务员法 第93条规定: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这里的侵权行为是指对公务员有隶属
12、关系的机关领导人员在职权活动中实施的侵害公务员个人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3)仲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公务员主管行政机关在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向人事仲裁公正厅或者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缺陷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制度做了相关规定但在体制上仍然是行政内部监督制度的一环,属于行政内部救济,在法律意识层次上并未得到公务员及整个社会的认同,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1)制度规定缺乏统一性 我国对公务员救济制度缺乏一部体系化的法律,现有的救济制度散见于各行政法规,且各相关制度位阶不一,没有一个全面的具体的规定,也不能体现对公务员救济制度
13、的重视。(2)权利救济的受理机关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缺乏公正性 公务员权利救济机关为做出原处罚决定的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的人事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均没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他们本身也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自然不能保证救济的有效性,救济途径的设计就容易浮于形式。由行政机关自己来评判自己所作的决定的合理与合法性,违背了“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自然公证法则 苏知心:刍议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之完善,法制与社会,2008.05, p136,其公正性无法得以保证,而且监察机关大多只能以监察建议的方式结案,没有强制执行力,实际决定权仍在原决定机关手中.且行政机关本来就是上下级领导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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