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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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北京化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北京化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强化各级教学管理,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进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别被认定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事件。 二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严重教学事故是指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等四种类别. 第五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教学事故按下表进行认定。 教学类(A) 序号 事 项 等级 1 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用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Ⅰ 2 语言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Ⅰ 3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或缺课 Ⅰ 4 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受到较重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 Ⅰ/Ⅱ/Ⅲ 5 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后果/严重后果/影响教学 Ⅰ/Ⅱ/Ⅲ 6 并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Ⅱ 7 在教学过程中不按要求布置或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 Ⅱ 8 在指导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或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中,不负责任,放任自流,造成严重影响 Ⅱ 9 在学院管理的研究生课程中,教师拒绝研究生的合理选课,造成不良影响 Ⅱ 10 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未将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置于关闭状态,影响教学 Ⅱ/Ⅲ 11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课者/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Ⅱ/Ⅲ 12 在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或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与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严惩后果/不良影响 Ⅱ/Ⅲ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 事 项 等级 1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包括答疑辅导)泄露试题 Ⅰ 2 监考教师未按时到岗而严重考试正常进行,或未严格执行考试规定(包括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处理),从而造成严重影响/影响较大 Ⅰ/Ⅱ 3 试题存在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Ⅱ 4 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研究生公共课考试或私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造成不良后果 Ⅱ 5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 Ⅱ 6 考试成绩报出后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2名以上(含2名)/1名 Ⅱ/Ⅲ 7 未按要求办理研究生公共课试题审查与审批和手续,造成不影响 Ⅲ 8 不按规定时间上交学生成绩单,造成不良后果。 Ⅲ 教学管理类(C) 序号 事 项 等级 1 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Ⅰ 2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 Ⅰ 3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事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Ⅰ 4 班主任、辅导员、指导教师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事件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Ⅰ/Ⅱ 5 审查不认真,给不应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证书/办理相应证书但未发放 Ⅰ/Ⅱ 6 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在得知重大/严重/一般教学事故后两周之内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Ⅰ/Ⅱ/Ⅲ 7 由于开课院(部、系)未及时向教材供应中心报送教材需求情况,严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Ⅱ 8 下发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不按时下发千百万教学秩序混乱 Ⅱ 9 班主任、辅导员连续超过一个月未到班级开展工作和了解学生情况 Ⅱ 10 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课表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Ⅱ/Ⅲ 11 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上报的信息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Ⅱ/Ⅲ 12 上报学生申请学位信息出现严重错误(姓名、专业、年限、学生类别等)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Ⅱ/Ⅲ 13 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Ⅱ/Ⅲ 14 无不可避免原因,放假前未将新学期课表下发给任课教师或未将新学期教学安排落实到位 Ⅲ 15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纪要不准确,造成不良影响 Ⅲ 教学保障类(D) 序号 事 项 等级 1 因校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上课、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未能在10分钟内响应,进行现场处理 Ⅰ 2 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10分钟以上或取消班车,严重影响教师按时上课 Ⅰ 3 按计划应完成且合同允诺应完成的维修项目,执行部门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得到使用部门同意,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Ⅱ 4 值班人员未按时开教室门,影响正常上课;或教学楼一个楼层内多个教室无粉笔、黑板擦,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Ⅱ 5 教学设备损坏不报修,或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在2天内又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Ⅱ 6 管理不善,设备丢失,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Ⅱ 7 凡教学设备不能按时正常使用,严重影响教学进行/影响教学进行 Ⅱ/Ⅲ 8 教室或基础它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未能按规定清扫和整理,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Ⅱ/Ⅲ 9 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同一教学楼内教师休息室、答疑室无饮水供应 Ⅲ 注:对其他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Ⅲ),由院(部、系)主管院长(部、系主任)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学院视情节轻重,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责任人1—3个月校内津贴。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Ⅱ)处理。 第七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Ⅱ),由院(部、系)主管院长(部、系主任)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在全院(部、系、处)范围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全院(部、系、处)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学校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在一年内降低一级校内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Ⅰ)处理。 第八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Ⅰ),由学校主管本科生或研究生教学的校长审批,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在一年内降低两级校内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两次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并将事考试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若涉及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或职务的缓聘、解聘时,应报学校主管人事的校长审批;若责任人属于科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全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归口负责,并报人事处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各院(部、系)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部、系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部、系、部门)教学事故的核定、处理及上报。教学事故处理的全部工作由学院(部、系、部门)党政负责。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章后送交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全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院(部、系、部门)等进行认定,报主管本科生或研究生教学的校长审定。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或事故责任人所在的院(部、系、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院(部、系、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日可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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