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2016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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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2016版) 1 范围 1.1 本要求规定了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要求,是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1.2 本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单幢、多幢住宅楼、公寓楼、商住楼、别墅的安全防范系统应参照执行。 1.3 开放式小区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要求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要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要求。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03-20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11-2007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8181-2016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217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GB/T 31070.1-2014 楼寓对讲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20299-2006 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技术应用标准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T 7946—2015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T 1032—2013 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 GB/T 20271-200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50-2007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 GB/T 25724-2010 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678-2007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5-2008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第5部分: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A/T 1302-2016 停车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YD/T 1171-2001 IP网络技术要求-网络性能参数与指标 YD/T 1475-2006 基于以太网方式的无源光网络EPON ISO/IEC 14496 通用视听业务的先进视频编码(AVC) 3 术语与定义 3.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 2174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要求。 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组成 4.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一般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四部分组成。系统基本架构见图1。 居民小区 安全防范系统 实体防护 周界报警系统 实体防护 门禁控制系统 车辆管理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 住户报警系统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 周界防护 住户安全防范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 监控中心 安全管理中心 监控中心 图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基本架构图 5 系统工程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安全防范系统应与小区的建设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1.2 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3章的相关规定。 5.1.3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产品质量认证或国家权威部门检验、检测合格。 5.1.4 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本市公安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5.1.5 各系统的设置、运行、故障等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天,以下另行有要求的以具体要求为准。 5.1.6 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基本配置 序号 系统组成 与相关子系统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周界防护 周界报警系统 小区周界(包括围墙、栅栏等) 应装 2 不设门卫岗亭的出入口、消防出入口 应装 3 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6m以下(含6m),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顶层平台 应装 4 与外界相通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与小区相通的窗户 宜装 5 周界监控系统 小区周界 应装 6 与外界相通的河道 应装 7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 车辆抓拍系统 (非道闸车牌识别系统) 小区出入口 应装 8 视频监控系统 小区出入口[含与外界相通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与小区相通的出入口] 应装 9 出入口外广场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应装 10 停车库出入口 应装 11 地下层与住宅楼、小区地面相通的出入口 应装 12 小区物业用房、会所等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及公共通道,物业用于接待的场所(前台、会议室等) 应装 13 住宅楼出入口,住宅楼顶楼到平台的出入口 应装 14 公共租赁房各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公共楼道 应装 15 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 应装 16 地面机动车、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区,一楼架空层 应装 17 小区主要通道及交叉路口 应装 18 小区商铺门口及前场 应装 19 小区内活动广场、儿童游乐区、健身运动区、景观水系 应装 20 电梯轿厢(包含楼层显示器),地下层电梯厅及楼梯口,一楼电梯厅及楼梯口,避难层入口 应装 21 住宅单元敞开式连廊(一、二层) 应装 22 监控中心,燃气调压站,水泵房、配电机房门口等重要区域 应装 23 地下人防复杂区域(移动电站、战时医院、救护所等)出入口 应装 24 电子巡查系统 小区周界,住宅楼周围,停车库,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水泵房、配电间等重要区域 应装 25 车辆管理系统 小区出入口 应装 26 机动车停车库、停车场区出入口 应装 27 门禁控制系统 小区出入口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 应装 28 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 应装 29 住宅楼栋出入口 应装 30 监控中心 应装 31 电梯 宜装 32 住户安全防范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 小区出入口 宜装 33 每户住宅,复式住宅每一层,别墅的地面层、别墅可直通户外公共区域的地下室 应装 34 监控中心 应装 35 住宅楼栋单元主出入口、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主出入口 应装 36 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其它辅助出入口 宜装 37 住户报警系统 住户层一、二层 应装 38 住户层三层及三层以上 宜装 39 别墅住宅每层楼面(含与住宅相通的私家停车库) 应装 40 住宅楼架空层上一层住宅 应装 41 6米以下非上人平台上一层住宅;6米以下可上人平台上一、二层住宅。 应装 42 紧急报警(求助)系统 客厅、主卧 叠加、别墅的每一层(包含地下室层) 应装 43 卫生间、次卧及未明确用途的房间 宜装 44 无线对讲信号覆盖系统 全区域 宜装 45 小区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 应设 46 安全管理系统 安全管理系统平台 宜装 5.2 周界报警系统要求 5.2.1 系统的前端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周界电子围栏系统,在不宜安装周界电子围栏的地方可补充红外对射等其它技术的报警装置。脉冲式电子围栏每个防区应不大于70米,张力式电子围栏每个防区应不大于40米。 脉冲式电子围栏安装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米,电子围栏应不少于6线制,最下面一根金属导体与围墙的间距应为12CM±1CM, 底部三根金属导线相邻两根的垂直距离为12CM士1CM,其他相邻两根金属导线的垂直距离为15CM±1CM,最上面一根金属导体离墙顶或栅栏顶部的间距应不小于80CM。周界报警系统现场应有报警警示灯。电子围栏承力杆和支撑杆应固定牢固,防区内有拐角的地方应安装承力杆,承力杆应为金属材质。 5.2.2 小区周界应监控覆盖,通过视频监控与报警的联动,对入侵行为进行图像确认、复核。系统的联动、图像确认、复核、记录等应符合5.3的相关规定。覆盖周界的监控每个防区应不少于一个摄像机。小区周界为河道的周界监控应有防越界报警。 5.2.3 系统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且应24h设防。 5.2.4 小区周界与住宅相连的裙房顶层平台且高度在6m以下的,应在墙或裙房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5.2.5 一般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 5.2.6 系统报警时,小区监控中心应有声光报警信号,并应在显示屏或电子地图上准确标识报警的周界区域。联动摄像机对应区域的监控图像应在监控平台上弹出,用来显示、确认报警发生的区域状况。 5.2.7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规定。 5.3 视频监控系统要求 5.3.1 摄像机基本要求: 1 应使用不低于1080P的数字摄像机,电梯轿厢摄像机镜头应不大于2.8mm; 2 小区出入口、机动车库车行出入口应24h彩色录像;室外摄像机应采用低照度摄像机,不允许使用红外一体机;室内摄像机可使用阵列式红外一体机; 3 小区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Lux,照度不足的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4 前端数字摄像机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应合理配置;室外及重要部位摄像机不得采用POE供电方式。其它采用POE供电的,其传输距离应不超过75米; 5 监控区域应无遮挡,室内摄像机逆光安装的,应采用宽动态摄像机; 6 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45°; 7 摄像机应采用稳定、牢固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及高度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室外摄像机安装高度宜为2.8-4米(出入口等特殊位置除外),立杆应采用整体热镀锌防腐处理工艺,基础应采取地笼安装方式,整体应有效防止图像抖动; 8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 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9 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配置单独接电桩,前端监控设备与接地桩的连接应采用铜质线,线径不小于4mm2。 5.3.2 小区出入口应设全景摄像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摄像机和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全景摄像机根据出入口的实际情况确定数量,全景摄像机的拍摄角度应能覆盖整个出入口无死角,用于出口的全景摄像机没有条件安装在小区外部拍摄正面的可允许安装在小区内部向外。道闸车牌识别摄像机不得代替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必须拍摄车辆的正面图像,能看清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车辆抓拍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车辆抓拍系统摄像机应内置嵌入式操作系统(支持车辆抓拍、号牌识别、视频检测、连续视频流的压缩与传输),支持双码流,视频与图像分流设计; 2 抓拍方式:视频检测;夜间应采用LED补光灯; 3 连续视频流、抓拍车辆照片、识别车辆数据应传输至监控中心存储;抓拍车辆照片和识别车辆数据在本地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年,监控中心专用设备硬盘容量不得低于2T; 4 机动车辆捕获率应不低于95%,识别正确率应不低于90%; 5 小区出入口车辆抓拍设备应在监控中心提供至少1个以太网接口,并实现数据上传至公安管理部门平台; 6 小区出入口车辆抓拍设备的名称、编号由相对应的公安管理部门平台统一定义并分配; 7 系统应能对通过小区出入口的每一辆车自动采集号牌及车辆特征信息,并记录车辆和驾驶员等关联的图片信息,时间、地点、方向等动态信息应叠加在相应的图片上,车辆抓拍图片应以JPEG格式存储; 8 上传数据至少包含过车记录编号、前端平台/设备所在小区编号、前端设备id号、过车时间、车道号(如1、2、3…)、车辆行驶方向、车头车牌号码、车辆抓拍图片; 9 车辆的抓拍数据,苏州市区范围原则上与苏州市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各县级市和吴江区范围与所属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 10 详细数据接口应满足《苏州市车辆抓拍数据接入规范》 。 5.3.3 建筑物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摄像机安装方向应拍摄出行人员正面图像。 5.3.4 设于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机动车辆出入口全景摄像机朝向应一致向内。车库出入口各个车道的摄像机应拍摄车辆的正面图像且带宽动态强光抑制功能。 5.3.5 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且应配置楼层显示器。 5.3.6 视频监控图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实时监视图像和回放图像质量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应不低于4分(级); 2 小区周界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行为特征; 3 小区出入口行人和非机动车通道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且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1/60,车道摄像机画面应覆盖整个车道,能清楚拍摄车身、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 4 小区内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车道摄像机的视频图像应能清楚拍摄车辆前身、车牌和前排司乘人员,全景摄像机应能清楚拍摄走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5 地下停车库与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会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等处视频图像,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6 地面车辆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5.3.7 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其联动响应时间应≤2s。 5.3.8 网络传输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监控系统应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允许采用VLAN的独立网段),不应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一个网段; 2 网络传输系统接入端口设计应考虑适当的冗余(一般实用端口不超过交换机总端口数的70%),便于摄像机点位变化以及系统的扩容; 3 网络交换机应达到线速标准、无阻塞,产品标称交换能力应大于设备上所有类型各个接口的带宽总和的2倍(全双工); 4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应尽量减少网络交换层,交换层不应超过三级,不得采用桌面型网络交换设备,室外设备箱交换机应使用工业级交换机; 5 一级交换机每个接入端口带宽应≥100M,一级交换机设计宜不超过24口交换机为主,千兆以太网端口应不少于1个,一级交换机之间不应存在级联和堆叠;二级交换机每个接入端口带宽应≥1000M,支持命令式(SNMP)网络管理功能,支持网络风暴抑制,支持VLAN划分;三级交换机除满足二级交换机的性能指标外,还应根据系统规模另行专业设计; 6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干带宽设计应能满足前端设备接入监控中心、用户终端接入监控中心的带宽要求并留有余量。所有传输节点实用带宽应≤传输带宽的45%; 7 交换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级交换机(24口交换机为例) 1)交换容量应≥19.2Gbps; 2)包转发率应≥6.5Mpps。 b)二级交换机(24口交换机为例) 1)交换容量应≥192Gbps; 2)包转发率应≥36Mpps。 5.3.9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邻两个交换层之间互联的IP有线网络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时延应≤400ms; 2 时延抖动应≤50ms; 3 丢包率应≤1*10-3。 5.3.10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经由有线传输时,信息延迟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端设备与监控中心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2s; 2 前端设备与用户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4s; 3 视频报警联动响应时间应≤4s。 5.3.11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 5.3.12 监控系统显示设备数量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1~128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8的显示设备; 2 129~256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0的显示设备; 3 257~384路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1:12的显示设备; 4 385路以上监控图像配置不小于32台的显示设备。 屏幕墙必须至少使用1台42寸以上大屏幕显示设备,其余42寸以上大屏幕显示设备每台可以按4个显示设备来计算数量。 5.3.13 监控系统相关设备的接口协议应满足《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6的要求,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5.3.14 监控系统大于64路图像的应配置屏幕墙和监控管理主机,统一对监控图像进行管理。 5.3.15 所有摄像机图像应进行24h全天候记录,保存帧速应≥25 帧/秒,保存时间应≥30天。存储码流H.265编码不得低于2M,H.264编码不得低于4M。 5.3.16 屏幕墙单台设备屏幕分辨率不得低于1920*1080。系统解码器设备、显示终端的分辨率指标应与前端摄像机的分辨率相适应。 5.3.17 操控席与显示设备之间应保持合理距离;对其中重点图像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 5.3.18 录像设备应具有视频丢失、网络掉线、硬盘错误等报警提示功能。 5.3.19 系统宜采用人脸抓拍摄像机等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避难层入口摄像机应有越界报警功能。 5.3.20 所有存储图像资料,应不经转换即可用通用视频播放软件播放。 5.3.21 系统应提供开放的控制接口及二次开发的软件接口。 5.3.22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规定。 5.4 车辆管理系统要求 5.4.1 系统应重点对小区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5.4.2 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道闸应具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5.4.3 对小区内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区宜封闭管理。 5.4.4 直通小区红线外的地库出入口应参照小区出入口要求设置。 5.4.5 系统安装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六章相关规定。 5.5 门禁控制系统要求 5.5.1 单元所有配置门禁的通道门,应安装闭门器或地弹簧门90度限位装置,以保证单元门有效关闭。 5.5.2 门禁控制系统应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人员逃生疏散口的识别控制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第9.0.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5.5.3 门禁控制器,磁力锁应设置在受控门以内,防拆防破坏。 5.5.4 门禁控制系统应具有江苏省居住证、IC卡开门功能,宜支持二维码识别、活体指纹识别等多种新技术开门,禁止采用ID卡、数字密码按键等方式开门。系统平台应具有多级管理权限,所有操作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门禁控制系统应与(可视)对讲系统建立统一的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并与公安部门联网平台进行对接。 5.5.5 使用二维码识别方式开门的,二维码有效使用时间应在10分钟以内,只能使用1次,重复使用无效;在无网络信号环境下也可扫码开门。 5.5.6 监控中心应有门禁综合管理平台,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楼栋各出入口单元梯口机和门禁机的刷卡事件应传输至监控中心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存储;本地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年,本地硬盘容量不得低于1T; 2 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应能对进出楼栋各出入口单元梯口机和门禁机的每一次刷卡事件进行记录,并能对事件数据进行查询和调取; 3 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应在监控中心提供至少1个以太网接口,并实现数据通过互联网上传至公安管理部门平台; 4 门禁综合管理平台各设备的名称、编号由相对应的公安管理部门平台统一定义并分配; 5 上传数据至少包含记录编号、前端平台/设备所在小区编号、前端设备id号、刷卡事件发生位置、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卡号、刷卡人所在房号、刷卡人姓名、刷卡人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数据在本地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6 门禁刷卡事件的数据,苏州市区范围原则上与苏州市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各县级市和吴江区范围与所属公安局联网平台进行联网对接; 7 详细数据接口应满足《苏州市智能视频门禁系统建设规范》 。 5.5.6 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楼寓对讲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31070.1-2014的规定。 5.6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要求 5.6.1 小区出入口的区口机、楼栋出入口的单元梯口机与监控中心管理中心机的传输方式为网络型(有线或无线网络),系统采用无线网络传输应具备断网报警功能,楼栋出入口的单元梯口机在断网状态下应具备正常门禁功能。 5.6.2 小区出入口的区口机应能正确选呼小区内各住户室内机和管理中心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6.3 楼栋出入口和地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的单元梯口机应能正确选呼该单元内任一住户室内机和管理中心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6.4 单元梯口机集成门禁系统应具有江苏省居住证、IC卡开门功能,宜支持二维码识别、活体指纹识别等多种技术开门。单元梯口机禁止采用ID卡、数字密码按键等方式开门。 5.6.5 楼栋出入口的单元梯口机宜具备锁控功能,并能在管理中心机实现单元门的开关状态提醒;其安装不应暴露在风雨中,若无法避免,则需加装防雨罩,摄像机镜头不应面对直射阳光或有遮挡物。 5.6.6 室内机应具有控制实现开锁功能;应能正确呼叫管理中心机,并应听到回铃声。 5.6.6.1 全数字可视对讲系统(物联网)室内机(信息终端)人机界面一级菜单应显示可视对讲模块,应具备自动恢复、自动重启功能(看门狗功能),音视频通话应具备加密功能。 5.6.6.2 全数字可视对讲系统可使用无线网络型终端设备,应至少设置1台对讲室内机,必须具备双向对讲及锁控功能。 5.6.7 别墅和复式住宅内的室内机应至少有1个具备可视对讲功能,其他每层都应有对讲分机(不直接通向户外公共区域的地下室除外)。 5.6.8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通话语音应清晰,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开锁功能应正常,提示信息应可靠、及时、准确。 5.6.9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梯口机宜具有访客图像及抓拍图片的记录、回放功能,图像记录存储设备的容量宜≥4G, 梯口机应具备防拆报警功能。 5.6.10 管理中心应有管理中心机,使用电脑加软件方式实现管理中心机功能的,应双机热备。管理中心机应能与小区出入口的区口机、单元门口的单元梯口机、住户室内机之间进行双向选呼和通话,通话语音清晰,不应出现振鸣(啸叫)现象。系统平台应具有多级管理权限。 5.6.11 每台管理中心机管控的住户数应≤500户,应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 5.6.12 管理中心机应有访客信息(访客呼叫、住户应答等)的记录和查询功能,以及异常信息(系统停电、门锁故障时间等)的声光显示、记录和查询功能,楼寓电控防盗门开启状态的持续时间≥120s时宜有报警功能。信息内容应包括各类事件日期、时间、楼栋门牌号等。 5.6.13 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678-2007的规定。 5.7 住户报警系统要求 5.7.1 系统配置应符合表1要求。 5.7.2 系统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规定。 5.7.3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人工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 2 应在客厅、主卧室的隐蔽、可靠、便于操作部位安装,宜在卫生间预留安装位置,复式及别墅住宅每层楼面都应有紧急报警按钮; 3 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7.4 报警控制器除符合《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按时间、区域部位独立布防和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编程和设置等功能; 2 防区数应满足前端设备设置的需求; 3 报警控制器应与小区监控中心联网。 5.7.5 监控中心报警控制管理主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有编程和联网功能,系统应留有与属地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联网接口; 2 具有显示、存储住户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等信息,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报警种类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3 支持多路报警接入,具备同时处理多处或多种类型报警的功能; 4 有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的功能; 5 能至少存储30天报警信息,并能独立稳定工作的嵌入式系统; 6 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正常工作8h; 7 接警(总线制)响应时间≤2s。 5.7.6 入侵探测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能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住宅与外界相通的门、窗等区域,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室内人员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5.7.7 报警防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每户的每个卧室、客厅(起居室)、书房等区域宜分别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2 与别墅住宅相通的私家车库应独立设置报警防区; 3 住宅内相邻且同一层面的厨房、卫生间等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 4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可共用一个报警防区,但串接数≤4个; 5 住宅内的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设置在防区内。 5.7.8 住宅内入侵探测器报警信号宜采用有线方式传输。 5.7.9 紧急报警信号应采用有线方式传输。 5.7.10 住宅与监控中心的报警联网信号应采用专线方式传输,如报警联网信号采用以太网传输,则室外线路信号宜采用光纤传输。 5.7.11 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宜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在前端入侵探测器满足基本配置要求的前提下,别墅、复式住宅每户各层(含与入户车库相通的地下室)应增加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 5.7.12 当住宅内选用含有楼寓(可视)对讲设备的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时,应保证报警信号优先。不能做到报警信号优先和防区设置要求的,应加装独立防盗报警主机控制器。其报警部分应符合《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663 的要求,楼寓(可视)对讲部分应符合《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A/T 72和《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678-2007附录A的要求。 5.8 电子巡查系统要求 5.8.1 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小区的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设置巡查点,巡查钮或读卡器设置应牢固; 2 巡查路线、时间应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3 能通过电脑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4 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5.8.2 采集器数量配置数应≥2。 5.8.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44的规定。 5.9 监控中心要求 5.9.1 小区监控中心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安防专用面积应大于30m2,户型宜为长方形。大型住宅小区应根据设备数量、安装要求、预留空间及值班操作、维修、生活等需求,确定住宅小区监控中心面积。 5.9.2 监控中心与门卫值班室合用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5.9.3 监控中心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和消防设备; 5.9.4 监控中心应开通不低于20M速率的专线网络或互联网并预付不少于2年的费用。 5.9.5 监控中心应统一配置一台时钟同步设备,对所有系统主要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5.9.6 监控中心应配置不间断电源,市电中断时应满足主要设备正常工作2h。 5.9.7 监控中心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可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 5.9.8 监控中心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工作区域照明应≥200Lux,应设置空调设施。 5.9.9 监控中心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各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则; 2 机柜(架)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各系统的设计装机容量应留有适当的扩展冗余,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中3.13.10、3.13.11的相关规定,且安装的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 5.9.10 机房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 2 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并应采用金属管、槽防护; 3 金属护套电缆引入监控中心前,应先作接地处理后引入; 4 监控中心的线缆应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5 机房内应设置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做等电位连接,设备、机柜与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汇流环或汇集排截面积应≥35mm2。 5.9.11 监控中心其他要求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的规定。 5.10 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 5.10.1 系统管槽、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中的相关规定。 5.10.2 由安防中继箱/中继间至各住宅安防控制箱的管线,多层建筑宜采用暗管敷设,高层建筑宜采用竖向缆线明装在弱电井内、水平缆线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5.10.3 中继箱/中继间应便于维修操作并有防撬的实体防护装置。 5.11 防雷与接地 5.11.1 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5.11.2 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要求。 5.1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应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 5.11.4 监控中心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Ω;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 5.12 实体防护装置 5.12.1 小区设有周界实体防护设施的,应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其建筑结构设计应为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安装达到规定要求提供必要条件。 5.12.2 楼栋出入口电控防盗门宜符合《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2及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5.12.3 一层、连通商铺顶住宅、别墅应设内置式防护窗或高强度防护玻璃。每户住宅应设分户防盗安全门。 5.12.4 楼栋单元一层至二层可开启外窗应做限位或实体防护。 5.12.5 与外界相通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与小区相通的窗户应做限位或实体防护。 6 系统建设资金要求及评审、检验、验收与使用、维护、保养 6.1 建设资金是居民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建设部《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及其他相关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资金投入按照小区总建筑面积核算,一星级每平方米应不低于30元、二星级每平方米应不低于35元、三星级每平方米应不低于40元,独体、联排别墅小区每平方米应不低于45元。经济实用房、廉租房、动迁房类的小区应不低于一星级的建设资金要求。 1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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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 住宅小区 安全 防范 系统工程 技术规范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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