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营业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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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营业税第一节税种的设置一、营业税的性质与类型(一)营业税的性质(二)营业税的基本类型二、营业税的特殊作用 (一)有利于平衡不同产业之间的税收负担(二)有利于实施社会政策,提高福利水平三、营业税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征税对象、纳税人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一、征税对象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有偿销售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简称应税行为)。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一)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1.基本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自2013年8月
2、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包括建筑业、金融保险业(不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文化体育业(不包括播映)和娱乐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及服务业税目中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劳务。 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货物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
3、劳务。(2)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在境内提供土地使用权租赁劳务,是指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中国境内。在境内提供不动产租赁劳务,是指出租的不动产在中国境内。但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2.具体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
4、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5、。建筑业统一执行3%的税率。(2)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已改征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业务等。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贷款业务。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商务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不征收营业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
6、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对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金融保险业执行5%的税率。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对下列项目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存款或者购入金融商品行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摊回的分保费用;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个人买卖有价证券。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比如企业之间借用周
7、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即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3)文化体育业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文化体育业统一执行3的税率。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已改征增值税)、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
8、的业务。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会议展览服务已改征增值税)、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
9、提供场所的业务。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4)娱乐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娱乐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决定。(5)服务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10、包括:代理业(部分代理业务已改征增值税)、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已改征增值税)、租赁业(有形动产租赁已改征增值税)、广告业(已改征增值税)和其他服务业(部分业务已改征增值税)。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其中:代理知识产权事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代理记账,已改征增值税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但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
11、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其中,有形动产的经营性租赁,已改征增值税。其他服务业,是指除上列业务和已改征增值税以外的服务业务,比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录音、录像、复印、打包等。服务业统一执行5的税率。3.特殊规定(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下列办法进行税务处理: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
12、形,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其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应税劳务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按照货物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除上述情形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2)兼营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和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各自的
13、营业额和销售额,按照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按照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各自的营业额和销售额,分别计算纳税。(3)其他规定社会团体按照财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社会团体,是指在我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
14、执行。(二)在境内转让无形资产 1.基本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转让无形资产,仅包括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已改征增值税。自2012年2月1日起,对纳税人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征收营业税。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在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中国境内。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统一执行5的税
15、率。2.特殊规定(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16、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债权(三)在境内销售不动产1.基本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及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在境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销售的不动产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统一执行5的税率。2.特殊规定(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
17、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2)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转让在建项目行为,按照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
18、“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3)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4)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5)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
19、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6)自2014年3月1日起,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四)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
20、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是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
21、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扣缴义务人(1)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三、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一)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达到营业税起征点
22、,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 00020 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各地区适用的营业税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
23、业性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2.特殊规定(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例1】某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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