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虐儿童的救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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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论受虐儿童的救赎 -以构建家庭暴力中受虐儿童司法保护机制为视角关键词 受虐 儿童 司法保护机制论文摘要:家庭暴力是全球关注的社会性问题,这种家庭中强势方对弱势方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乃至性暴力,对受害人身心和健康造成了极大伤害。在家庭暴力隐蔽性、难介入性、持续性、多样性的现状下,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其受虐现状不容乐观。中国自古就有“子不教,父之过;玉不琢,不成器”的训言,把子女更是奉为父母的私有财产,使得家庭暴力中虐待儿童致残、致死的案件频频发生.在中国关于儿童保护专门法律主要有刑法、未成年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三部,但这三部法律的可操作性非常弱,而且其重点的保护机制
2、偏向于未成年犯罪,受虐儿童作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在实践中难以得到实现。本应享受父母最大关爱的子女、却遭受来自保护人的直接压迫,一直无法实现宪法上最基本的生命权、身体自由权、受教育权、生存权。在此强势的情况下,国家作为儿童最高监护者,唯有积极地对虐待行为进行干预,在必要程度内介入并提供全方位立法支持和帮助、完善司法救助保障机制,才能恢复儿童受虐待的生活环境,还其真正的自由权. 2012年10月温岭幼儿园老师虐待孩子事件引来社会关注。同时,建立规范备的儿童权利救济保障机制又一次成为热门的话题。在儿童虐待问题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不得虐待儿童”;在刑法中规定了虐待罪。但是在实践当中却存
3、在很多问题,使儿童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及时、确切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借鉴外国的法律规定,对弥补我国司法干预手段之不足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下将以对儿童权利保护研究较为成熟.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基本理论1.1儿童虐待的界定 因种族、文化习俗、价值观念、社会制度以及经济状况等原因,各国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认定标准颇不一致,对此,学界也是众说纷纭,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世界卫生组织于1999年对儿童虐待规定为: 对儿童有义务抚养 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 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的伤害行为, 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情感虐待 性虐待忽视以及进行经济性剥削。 英国
4、1989年儿童法案 规定: “凡是影响儿童生理、智力、 情绪的、社会的或行为的发展”的行为都是儿童虐待行为。 美国学者Kadushin的观点认为, 儿童虐待包括: 身体虐待, 营养不良, 衣衫槛褛, 缺乏适当的住所, 照顾和监督不够, 忽视儿童的基本医疗照顾, 使儿童失学, 剥削儿童劳力或者工作过度 , 让儿童 出入不健康或者不道德的环境 , 性虐待 , 精神虐待与疏忽等。 日本虐待儿童防止法第二条规定:“ 虐待儿童是指监护人( 有抚养权的人, 有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人, 以及现抚养人) 对于所抚养的儿童(不满十八岁) 有身体虐待、性虐待、疏忽照顾、 情感虐待四种行为的. 笔者认为,虽然不同国家、
5、不同群体对儿童虐待行为的界定会有不同的理解,但人生人平等的原则告诉我们,不同国度、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儿童应当拥有同等的权利。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综合队儿童虐待的不同理解,可以将儿童虐待分为以下几类:( l) 身体虐待: 对于儿童施加形成身体外伤, 或有可能造成伤害的暴力 ;( 2 ) 情感虐待: 对儿童长期、持续、反复和不适当的情感对待, 使儿童的情感与表达产生消极影响; 任何对儿童隐蔽或明显的或不重视所产生的后果导致其行为异常者均为情感虐待;( 3) 性虐待: 猥亵儿童行为, 或让儿童从事淫秽的行为 ;( 4 ) 忽视: 长期对儿童放任不管以及怠慢, 不满足儿童的情感要求,对儿童的健康
6、和安全不关心,对衣食住行及卫生不予照顾等。1.2 虐待儿童行为的特征1.2.1家庭性和隐蔽性 家庭性体现在虐待儿童行为通常发生在家庭中,受虐儿童与施暴者是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家庭成员,且施暴行为还可能涉及其他家庭成员.据美国犯罪学研究显示,虐待配偶行为与虐待儿童行为紧密相关,有1/2至3/4殴打配偶的男性也殴打小孩,甚至实施性虐待。小孩可能在父亲虐待母亲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其中14岁以上被虐的孩子多数是在他们尽力维护母亲时遭致伤害的。由于虐待行为一般是在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私人空间家庭内发生的。在现代化社会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一方面,家庭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由原来几世同堂的大家庭逐渐演化为以父母
7、和子女为主的核心家庭;另一方面,社会流动性增大,昔日的熟人社会向陌生社会过渡,人们交往具有暂时性、片段性,人们对彼此间的家庭事务了解有限,对家庭中是否发生虐儿行为更是知之甚微.据美国第三次全国虐待儿童行为的发生率研究报告统计,遭受虐待、忽视、和威胁的儿童的数量在1986年1993年间几乎翻了一倍。这种增长部分归因于更好的报告机制、公众意识的增强和进步的数据统计系统。然而虐待行为通常发生在家中,作为受害人的儿童又没有维权的意识,因此要测量虐待儿童行为的范围仍然是非常困难的.由此而见,由于虐而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发生场合的相对封闭性,不易为外人获悉,再由于儿童处于弱势地位,不知或不敢将自己受
8、虐事实告知当局。因此,发生场合的家庭性决定了虐儿的隐蔽性.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2.2持续性和多样性 由于虐待儿童行为的家庭性、隐蔽性之特征及各种社会监控的力量的缺失,使得施暴者在实施虐待行为时往往不受任何阻碍,这决定了虐儿行为通常具有持续性之特征.由于受虐儿童在家庭中处于极端弱势的地位,无法抗衡居于强势地位的施暴者,这更加强化了施暴者的暴虐习性。 虐待儿童的持续性也引发了虐待方式的多样性.据美国第三次全国虐待儿童行为的发生率研究报告的统计,虐待行为包括身体虐待、性虐待、情感虐待、以及教育上的忽视(见下文表格):由此可见,虐待儿童的方式多种多样,涉及儿
9、童身体、感情、性及教育等方面。笔者认为,儿童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对父母的依赖性较强,父母或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在任何一个方面的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都可能对他们的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1.2。3后果的严重性 虐待儿童行为对受虐儿童的身心会造成巨大伤害,尤其对他们的健康成长产生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其后果表现为有形的身体伤害和无形的精神创伤。有形的身体伤害有时会造成受虐儿童轻伤、重伤甚至残疾、死亡的严重后果;而无形的精神创伤往往会使受虐儿童的学习能力较差、智力发展低下、性格孤僻。这归因于受虐使得他们和父母或者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关系疏远,未能识得如何建立亲密的人际关系。诚如美国学者赫希所言“儿童与父母的关系越密切,
10、他们就越会依恋和认同父母,他们进行少年犯罪的可能性越小.”虐儿行为已经成为滋生潜在犯罪者的最主要的温床。1.3儿童虐待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儿童虐待问题在我国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或关注。近年散见一些报道, 尚缺乏系统性和深度.我们所看到的儿童虐待事件只是冰山一角,实际存在的问题远比人们想象的严重得多,儿童虐待发生原因较复杂,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儿童自身方面的因素。儿童出生后的生理与智力情况是否让父母满意, 会影响到他们以后是否被虐待。部分受虐儿童有智力和躯体发育迟缓, 或早产的病史, 致使被父母视为负担, 遭受虐待。一些儿童在气质上属于养育困难类型, 易激惹、哭闹无常、难于安抚和纠缠母
11、亲等, 容易导致父母的厌烦、排斥和打骂; 多动、顽皮、攻击行为等特征的儿童也易遭致父母打骂; 入睡困难、睡眠不宁、遗尿、抽动、慢性疾病的儿童亦容易遭到虐待.反过来, 虐待本身可造成儿童心理和生理上发育不成熟或发育异常, 进而给抚养造成困难, 导致受虐继续发生。 其次是家庭方面的因素。不期( 非计划内) 怀孕、家庭经济困窘、社会地位低下、过频的应激事件、家庭破裂或夫妻不睦等可成为父母或监护者虐待儿童的直接原因。许多虐待儿童的父母本身容易冲动, 或应付生活事件能力有限, 当遭受挫折时易将怨恨转嫁到孩子身上; 家庭出现危机时 , 父母更难于忍受儿童哭闹或纠缠, 容易对儿童施暴。另外, 多数施虐父母(
12、 或养育者) 本身在儿童期就有被虐待的经历; 一些施虐父母存在智力偏低, 有酗酒、吸毒、人格和情绪异常等精神问题。 再次是社会方面的因素。某些落后的文化模式对儿童虐待有重要影响, 如信仰某些宗教的人拒绝送患儿就医而导致其死亡或伤残。社会稳定因素, 如战争、社会动荡不安等, 儿童往往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在我国, 从古至今都以打不成材, 棍棒出孝子的教育方法来教育儿童, 因此家长和老师体罚儿童的现象很常见; 许多家庭片面重视教育, 以剥夺儿童游戏时间来严厉、超负荷地训练 , 造成许多儿童继发情绪和行为问题。受性别歧视观念的影响, 一些偏僻农村地区目前仍有丢弃女婴, 虐待女童的现象, 甚至有些家庭因
13、贫穷而将女婴淹死以减轻生活负担.第三章 中国关于受虐儿童司法救济的现状一、 受虐儿童司法救助立法的现状和缺陷1。立法的现状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人平等的权利。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这些规定为我国反对虐待儿童行为提供了立法的依据和基础。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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