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不用交税的情形有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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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不用交税的情形有哪些? 思而不学则殆。从事与税收相关的工作,如果只是站在已有的知识层次上操作和思考,不注重知识的持续更新,随时就可能存在认识上的盲区和自身知识体系中的短板。尤其是营改增后,铺天盖地的公告,眼花缭乱的解读,如果不能对最新政策做到及时掌握和深层次的解读,在实务操作中会带来一定的隐患。 九月份之前,如果有人问我:除了免税和零税率等情况,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但不用交税的情形都有哪些?我一定会斩钉截铁的回答:这种情形基本不存在,一开增值税发票就得交税。为什么回答的如此有底气呢?因为从一开始学税法到现在,贯彻我自身税收知识体系的一条主线就是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但是,在九月的某一个午后,当我细细研读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发现自己认识上已经存在了一个大大的误区,那就是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识误区。53号公告的出台,对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进行了调整,其中增加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解决了开具发票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矛盾,也避免了重复征税。也就是说,开了票就要交税的说法已经因为53号公告的出台而不能作为我们税收实务操作的依据了。现在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一条规定是如何影响我们的税收知识体系的。 一、相关规定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条款解读: (一)不征税项目的界定: 53号公告中的不征税项目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中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它特指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即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这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项: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二)条款解决的具体问题: 1、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解决了预付卡环节开具发票不征税的问题。 纳税人在销售预付卡时收取资金,此时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是如果开具了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就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所以,53号公告之前,基本上在预付卡环节开票后就需要预征增值税,但此种做法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预付卡的消费行为不确定,无法准确确定税率;二是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定存在差异;三是前期税负较重,尤其是以服务业为主的纳税人,如果其增值税基本税率为6%,很少有销售货物行为,在销售预付卡环节即计征17%的最高税率,税负太重,也很难操作。而53号公告增加了601分类编码,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这样操作下,在销售预付卡环节就可以开具发票但不需计征增值税,也就从从根本上解决了销售预付款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开票行为的矛盾。 2、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解决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的开票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矛盾。 实务操作中,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收到的预付款要按照3%预缴增值税,而此时是否需要开票、如何开票等,各地闹得沸沸扬扬,各地自行出台的房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开票方法十分混乱,现在这些问题在53号公告中都得到了统一和明确。53号公告对此采取了增加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票编码的方式,即满足了购房者需要取得发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要求,又保证了房地产企业在开票环节不需要申报纳税, 只需按照3%预缴增值税。我们可将此时开具的发票认为是类似于营改增前开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收据。 3、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解决了营改增前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却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行为。 假如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根据书面合同达到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是未与甲方结算收款,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前未开具发票。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对此情况营改增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如何保证即满足纳税人开具发票的要求,又避免重复缴纳增值税,各地方政策规定不一,出现了诸如零税率,负数申报,只开票不申报等各种方式。53号公告对此统一规定,营改增前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开具发票时,选择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的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不需计征增值税。 三、如何开票问题: (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二)此环节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具体开票和税款缴纳流程: (一)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1、单用途卡(加油卡): (1)文件依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2002年4月2日) (2)具体流程: ①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53号公告601商品编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征收增值税。 ②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预售单位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解读:加油卡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关联度较高,选用预付卡的形式确实方便结算,有利于提高效率,因此税法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形下(如加油卡实名制、车辆行驶证所有人名称须与申请抵扣人一致、实际消耗或者接受服务后方可抵扣等),允许购卡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单用途卡(超市或商场购物卡): (1)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①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53号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③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④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3)举例说明:甲公司向某超市A店购买购物卡5000元: 第一种情形:货物销售方与售卡方是同一纳税主体,即甲公司购买的购物卡是在A店消费的,则按以下流程处理: 购买时:A店可向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5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税率为不征税, A店此笔售卡业务不缴纳增值税。甲公司根据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消费时:甲公司持卡向A店购买商品2000元时,A店应就此笔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第二种情形:货物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纳税主体,即甲公司购买的购物卡是A店代B店销售的,则按以下流程处理: 购买时:A店可向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5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税率为不征税, A店此笔售卡业务不缴纳增值税。甲公司根据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消费时:甲公司持卡向B店购买商品2000元时,B店应就此笔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甲公司开具发票。 B店根据与消费者实际结算的货款向A店收取资金时,应向A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店根据B店向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向甲公司售卡收入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4)解读:持卡人在买卡或充值环节取得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列支费用或成本的凭据,后续消费环节不会再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同时需注意的是:此种购物方式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的。 3、多用途卡(例如:综合购物卡) (1)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①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③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④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3)解读:多用途卡的售卡方一般为有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独立于服务或者货物的实际销售方,因此,支付机构会因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除此之外,其税务处理规定与单用途卡相同 (二)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1、并不是开具不征税的发票就真的不征税了,此环节还是要按规定3%预缴增值税款。 2、此环节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仅作为收支的凭证,不作为资产价值确认和抵扣进项税的依据,也就是说只有往来结算的证明作用。 3、房产销售收入真正实现时,根据具体情况,按实际销售收入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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