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离岸壳公司不需要被“穿透”-那搞CRS反避税还有何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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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若离岸壳公司不需要被“穿透”,那搞CRS反避税还有何意义?编注在防止被忽悠的最好办法就是把自己变成一个懂行的人中科林提到了有关离岸贸易公司是否可以在CRS下被分类成积极非金融机构的问题,收到了不少朋友的留言,说希望对这个问题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澄清,因为有一些朋友坚持认为他的离岸公司就是积极非金融实体,不需要被穿透,也不会受到CRS的影响。因此,这篇文章就和大家探讨离岸壳公司在CRS下的处理问题。先搞懂啥是离岸贸易公司在网上看了不少人讨论有关CRS下离岸贸易公司或者外贸公司的处理问题,有一个总体感觉就是一些人并没有完全理解离岸公司的概念
2、。什么是离岸公司?其实各国法律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是从商业实践的角度,并不是说所有注册在英属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泽西岛等离岸避税地的公司都是离岸公司。所谓的离岸公司通常是指那些在离岸避税地注册,但是并不在当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公司,因为往往这类壳公司只需要交点管理费或者印花税给当地政府机构,无需缴纳所得税,遗产税或者资本利得税。中国人跑到离岸避税地设立公司的目的有很多,有的是为了海外红筹上市,有的是为了规避中国外汇管制以方便境外投资并购,有的是为了让自己国内的公司名字听起来更洋气,反正目的五花八门吧。但从离岸贸易公司的角度,科林个人觉得更多的原因还是在于逃避税收和外汇监管,因为一个在中国
3、做生意的人,通过离岸公司与外方签合同,通过离岸公司收款,然后离岸公司控制人将离岸公司的款项自由地转到其他国家做投资或者购房等,中国的税务机关是很难发现的,既不会有外汇管制上的顾虑,也不用担心其离岸公司的信息被税务机关发现。看法条,不要想当然在CRS下任何公司都会有一个身份分类,要么是金融机构(或实体),要么就是非金融机构(包括积极非金融机构和消极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于不同身份分类的账户持有人,对待方式也会不同。我们这里不妨举个例子来说明:李小姐是中国居民,在离岸避税地A国设立XYZ公司(假设XYZ只构成A国税务居民)。XYZ公司在B国的银行持有金融账户。假设中国与A国和B国之间已经相互达成
4、CRS下的信息交换协议。以下分三种情况处理:1)如果XYZ公司是投资机构:XYZ公司在B国银行持有的金融账户不在尽职调查和申报的范围内,更不需要穿透XYZ公司寻找其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B国银行只需要从XYZ公司获得真实有效的自我声明即可,无需进行任何其他操作。2)如果XYZ公司是积极非金融实体:XYZ公司需要向B国银行声明其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国,即A国,那么此时B国银行会将XYZ公司的信息申报和间接传递给A国政府。3)如果XYZ公司是消极非金融实体:XYZ公司需要向B国银行声明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国,同时还需要提供其实际控制人李小姐的信息,此时,XYZ公司和李小姐的信息分别会被传递给A国政府和中国政
5、府。由上可以看出,将XYZ公司分类成积极非金融机构和消极非金融机构关系到李小姐的信息是否会被披露,所以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判定离岸公司是属于积极的还是消极的非金融机构。关于积极非金融机构和消极非金融机构的判定问题,科林在FATCA/CRS下的积极非金融机构-从W-8-BEN-E表格说起和FATCA和CRS中的消极非金融机构(Non-Financial Institution)中已经讨论过,在此不再赘述。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一个非金融机构到底是积极地还是消极的,不是光看公司名字,也不是凭借实际控制人的一厢情愿和想当然,而是要看法条看法条看法条。事实上,OECD的CRS法律规则并没有对消极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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