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年度政策辅导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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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年度政策辅导笔记 第一部分 政策解读 新出台政策目录: 1.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财税〔2017〕34号 2.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38号 3.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4.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 5. 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6. 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财税〔2017〕84号 7.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财税〔2017〕34号 8. 特殊行业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17〕41号 9.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财税〔2017〕43号 10.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8号 11.冬奥会残奥会赞助、捐赠全额扣除公告:财税〔2017〕60号 政策详解: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讲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财税(2017)34号 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在20172019之间直接按175%倍税前扣除,但是无形资产存在一个问题,就是通常无形资产摊销不短于10年,会形成一个问题就是2020年开始摊销额可能恢复成150%不再享受该政策。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一条规定,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不是多部门联合认定,只需要科技部门审核并赋予入库登记编号。 下列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判断行业不是仅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而是实际经营项目,比如十年前登记为批发零售,现在成了技术开发为主,那么一样能够适用研发加计。此种情况,建议企业及时调整税务登记的行业信息,避免因为行业嫌疑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38号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以往政策都是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相对较高,现在还可以投资于现在还没有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属于初创期的企业,但是必须是科技型的不能是非科技型的。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条件:1.注册于境内;2.人数、学历有要求;3.设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4.未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年度科技投入不低于成本费用总支出的20%。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管理讲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高新证书一般有效期三年,发证书的那一年开始享受高新优惠,最后一年证书还在有效期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重新认定之前可以按15%预缴。 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以往税务机关不对资格提出挑战,现在按照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税务机关可以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对企业高新技术资格提出挑战。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比如,2016年取得高新资格(往前推三年进行的认定,也就是申请认定是用了2013-2015年的指标),优惠期是2016、2017、2018年,如果2017年汇算结束后,税务机关进行管理时发现不符合高新条件,提请认证机构进行复核,复核以后确实不符合规定的,那么这时候认定机构(包括税务机关)要取消2017-2018年的资格,政策规定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2017和2018年也就全部取消资格,2018年自动取消就不能适用高新优惠。两年以后还可以有机会。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0号 (一)人员人工费用 1、外聘、劳务派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7.11.21】:1).公告明确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形式,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 可以是临时聘用的外部研究人员。 2).且由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实际支付的工资可以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不可以扣除。 2.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已明确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为调动和激发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公告明确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需要强调的是享受加计扣除的股权激励支出需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的条件。 (二)直接投入费用口径 1、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强调做必要的记录,否则不得加计扣除 2.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的处理方法。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应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在研发时点不知道是否成功,因此可以在销售时点以对应材料费用冲减当年研发费用。 (三)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97号公告明确加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该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不易准确掌握。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公告将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调整为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97号公告解读中曾举例说明计算方法: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结合上述例子,按本公告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 会计上直线法,税务处理上做了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的折旧费认可了所得税前扣除金额,也就是上述加速折旧后的200万元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明确加速摊销的归集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明确企业外购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可以适当缩短摊销年限。为提高政策的确定性,本公告明确了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的折旧归集方法,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方法保持一致,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归集方法保持一致。 (四)其他 1.政府补助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残次品、下脚料等特殊收入冲减时点 明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的时点。97号公告明确了特殊收入冲减的条款,但未明确在确认特殊收入与研发费用发生可能不在同一年度的处理问题。本着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公告明确在确认收入当年冲减,便于纳税人准确执行政策。 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在确认收入当年冲减。 3.无形资产资本化时点的判断 明确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税收上对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资本化时点的判断因为没有量化标准,可能成为现在企业多用的一个筹划点。 强调税会趋同。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出于以下两点考虑,公告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一是企业的研发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政策是对研发活动予以鼓励,并非单纯强调结果;二是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并不是毫无价值的,在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积累经验,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5.委托研发加计扣除口径 明确委托研发加计扣除口径。三是明确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涵盖的费用范围。由于对政策口径的理解不一,导致对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涵盖的费用范围的理解也不一致,诸如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受托方发生的属于可加计扣除范围的费用等口径。在充分考虑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的目的和受托方的执行成本等因素后,公告将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明确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比如,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17年,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00×80%×50%=40万元,B企业应向A企业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主要查看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强调委托关联企业研发政策适用的公平性,委托方提供明细都作为受托方加计扣除80%计算基数,这个明细通常包括三大类:一是六项费用;二是不属于六项费用的其他;三是利润,对应上述案例也就是100万元,而不是85(符合加计口径的费用),或者90(扣除利润后实际发生费用)。 6.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三、明确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在执行时间上,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本着保护纳税人权益、降低税务风险的考虑,明确对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均不再调整。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明确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追溯享受。由于本公告放宽了部分政策口径,本着有利追溯的原则,对企业涉及追溯享受情形的,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从适用对象上讲,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也应适用本公告。 五、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三)企业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境外工程,该联合体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由主导方企业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并将《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供给联合体各方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据此申报抵免。 主导方企业的确定:联合体主导方可按合同收入占比孰高原则或事先约定进行确定。 六、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财税〔2017〕84号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据说财税〔2017〕84号是应对特朗普减税的右勾拳,左勾拳是《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可以采用不分国(地区)不分项汇总计算抵免限额。 财税〔2009〕125号第八条规定:据以计算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如果境外5家分支机构,其中3家参与了上述高新认定,那么仅就该三家享受15%优惠税率。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五层不是五个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国可能设立五层。 七、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财税〔2017〕34号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强调改制前后股东没有变化,财产权属没有变化,都是100%国家所有,满足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适用本《公告》。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等其他情形的,则不适用本《公告》。财税【2009】59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原来计税基础延续了,不用清算。 八、特殊行业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17〕41号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延续性政策。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提示,我们跟国际部门沟通过,可能受成本分摊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如果企业受该约束,那么需要履行相应手续,按照受益原则,受益多少才能分摊多少,属于特别纳税调整范畴。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没有禁止酒类行业。 (四)执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九、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财税〔2017〕43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8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按照金融企业对待。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通常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财税【201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按比例扣除: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5%可疑类贷款50%损失类贷款100%),不再适用财税【2015】9号文件的规定。 但是小额贷款没有选择性,只明确了1%,没有给予财税【2015】3号的选择性,因此只能按照财税〔2015〕9号1%处理。 十一、冬奥会残奥会赞助、捐赠全额扣除公告:财税〔2017〕60号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通常以赞助形式进行捐赠,因此这里强调赞助、捐赠上述赛事支出,可以全额扣除。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第二部分 政策问题解答一、税前扣除问题(一)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1.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以前汇算年度预提工资的扣除时间问题问:2018年5月31日前发放的2016年预提工资,是扣除在2017年,还是扣除在2018年?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按照总局2015年34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大力税手笔记补充:发放以前年度工资的税前扣除年度判定,2016年度计提、2018年发放,扣缴在2017年度汇算还是2018年度?应在2018年度,总局2015年34号公告是在实施条例基础上的一个特殊规定,准予是准许,不放在计提年度.(二)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不仅指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大力税手笔记补充: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注意两个事项:1、从事股权投资不仅仅指专门从事,;2、认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但不认可计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三)补充养老补充医疗追补扣除问题按照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问:1.对于补缴以前年度允许扣除的,是在补缴当年扣除还是在所属以前年度扣除?2.如在所属年度扣除,追补期限是五年吗?答:1.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补缴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扣除在发生所属年度。2.按照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补缴的以前年度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以前年度未实际发生,因此不能适用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但可以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追补扣除。因追补扣除形成退税的,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大力税手笔记补充: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可以追补扣除五年,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个税收口径,那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追补所属年度扣除,追补期限五年。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强调以前年度发现实际发生的,补充医疗以前年度发生了吗?没有,五年追补是一个特殊性规定,既然是特殊规定,就严格依法(征管法)。那么,不能适用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但是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追补,可能就追补超过三年,追补到第四年第五年的时候;涉及到退税的征管法51条规定,三年以内发现的可以申请退税;超过三年的呢(第四年和第五年是否能退)?51条还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退还税款。也就是说,如果确实属于税务机关发现的,不受五年限制。否则,强调依法(征管法),既然是特殊规定,我们就严格依法,不能适用15号公告追补五年的规定。延伸问题补充:如果发现员工五险一金缴少了,企业一次性发放员工(赔偿或者报销)3年的五险一金,能否扣除?这里把握要点是:强调缴纳而不是发放或者报销,必须是向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缴纳的五险一金,则可以扣除,报销的、赔偿给员工的则不可以扣除。(四)股票投资交易费用的确认问题问:企业以现金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会计核算将其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买价作为投资成本,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时如何确认投资成本,是以买价+交易费用作为投资成本,还是以买价作为投资成本,交易费用能否在当期税前扣除?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因此企业以现金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投资成本为购买价,不包括交易费用。因此,交易费用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相关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大力税手笔记补充:现金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费用能否在当期税前扣除,投资成本怎么确定?税务处理是购买价、不包括交易费用。实施条例71条规定,通过现金方式取得投资资产的,比如现金购买股票,交易的时候股票有卖价、交易费用,投资成本是购买价,不包括交易费用。还要注意一点:会计核算上对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不构成投资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构成投资成本。(五)因贷款进行投资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问:企业贷款进行股权投资,当年发生利息支出2000万元,利息支出是计入股权投资成本,还是计入当期损益,从税前扣除?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投资,投资成本为买价,不包括利息支出。参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投资而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不需资本化,应费用化。因此对企业贷款进行投资,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大力税手笔记补充:利息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上没有特殊规定,何时费用化?何时资本化?税法没有规定的,参照会计准则规定,但会计准则对这项费用没有明确因股权投资发生贷款的发生利息如何处理,税务处理上我们应该费用化,在发生当期就应当扣除。(六)公益性捐赠中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判定问题问:我市企业通过乡镇政府或其部门进行的捐赠是否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要求?答:《实施条例》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按照行政级别,我市乡镇政府与省以下的县级政府级别相同,因此企业通过乡镇政府或其部门进行的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要求。大力税手笔记补充:有些企业通过乡镇政府或其部门进行公益性捐赠,是否符合公益性捐赠要求?乡镇政府判定不能光看名词,要看行政级别,北京市直辖市,北京的乡镇政府跟省的县级政府级别是一样的。延伸:去年修订的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3年内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抵扣,是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慈善法),在新的申报表中有所体现。现在马上就要汇算了,对于扣除顺序的问题,经请示总局:答复是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扣除的时候先扣除离现在最远的年份结转过来的捐赠支出,比如,2016年10月1日捐赠支出1000万,当年扣除了300万,剩余700万,2017年7月1日捐赠支出是800万,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200万(当年利润总额是1亿元),那么到2017年的时候先扣除2016年结转过来的700万,剩下的500万再从2017年发生的800万中扣除500万,300万再结转;我们在扣除的时候允许扣除离现在最远的有效期内的捐赠支出。补充:(七)清算时终止经营,尚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税前扣除问题有的企业清算时会有留底进项税,这个留底是否能所得税前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经请示总局,答复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在清算的时候,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因为终止经营而不能再抵扣进项了,那么它就不属于31条提到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因此应该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另一方面,留抵的增值税归属时间可能比较长,不能一概而论是否全部都可以抵扣还是不得抵扣,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增值税相关规定,属于实际发生的才能够税前抵扣(这里强调纳税人举证进项税额发生的真实性)。补充:(八)劳务费用代扣代缴的个税扣除外部老师讲课费约定个税由企业承担,政策适用应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有关规定,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的个税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假如,员工税后工资个税计入管理费列支,这时该个税是企业代替个人承担了,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样道理,劳务报酬的个税也是同样的处理。二、政策性搬迁中的扣除凭证问题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中明确,政策性搬迁中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此类支出增值税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开具发票,所得税申报中应如何掌握搬迁费用支出的扣除问题?扣除凭证问题把握要点: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体现以票管税的理念、过错责任原则决定能否扣除合法有效凭据的种类: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目前参照原《营业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完税凭证自制凭证(如工资单、网络红包、拆迁补偿等)大力税手笔记补充:执行力度比较强,凭票完税的理念。关于合法有效凭据,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税前扣除,体现以票管税的理念,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判定,我们观点,即使业务发生是真实的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谁能够证明?企业当事方提供一些证据,我们作为第三方如何证明真实性?从谨慎角度来讲,我们认为有票的才能证明真实,最终裁判权归属于法院,其它人很难采信,因此强调取得合法有效票据。三、永续债的问题(一)会计处理两种方式:金融负债其它权益工具《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二)税务处理(2013年41号公告)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大力税手笔记补充:计入其它权益工具的,支付的利息要从未分配利润支付,这是会计处理,我们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作为其它权益工具满足很多企业去杠杆的诉求,税收处理上总局公告2013年41号,很多人认为永续债不适用的,我们的原则税法不明确的,按照会计规定计算,也就是说,作为金融负债核算的,发债方是把利息作为利息支出计入当年损益,付息方可以在税前扣除;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核算的,发债方把利息从未分配利润中支付,付息方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经请示总局,付息方从未分配利润付息的,收息方可以作为股息性所得享受免税待遇。第三部分 汇算清缴关注的问题一、关注纳税申报的变化纳税申报取消四张表二、关注放管服带来的管理变化可能顺延申报(一)关注放如各类备案、申报资料的变化(二)关注管关注事中管理: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提示系统关注事后管理风险(趋势是强化)(三)关注服了解各类便捷的服务内容,助力汇算。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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