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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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税前扣除。此项政策的实际操作中,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筹办期与生产经营期的时间划分;二是筹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时间。 筹办期与生产经营期的时间划分 筹办期与生产经营期的划分,实质是明确新办企业的成立日期,税收政策中关于新办企业成立日期的规定前后历经了多次变化。 2008年以前,税法关于新办企业成立日期有多种口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文件明确了新办企业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设立日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新办企业享受减免税的日期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又将新办企业日期定为工商注册登记的日期。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上述文件全部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日作为区分正常生产经营期与筹建期的界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不仅规定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明确了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财税〔2012〕27号文件是目前为止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最新政策。 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就取得了生产经营的合法资格,能够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并对外开具发票。因此,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作为新办企业成立日期,更符合税收法定的精神。 筹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时间 由于企业筹办期间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合法经营,也不能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因此,企业的筹办费是在成立后正式生产经营期间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上述政策适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支出,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存在差异。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应掌握两个原则:一是不受当年营业收入5‰或15%等比例的限制。因为筹建期间一般不会发生收入事项;二是筹办费只能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税前扣除。-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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