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的14个主要变化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54个实务问题解答(广东佛山国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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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2017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的14个主要变化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54个实务问题解答(广东佛山国税) 一、2017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 来源:佛山国家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1日 访谈时间:2018年02月11日10:00:00--11:00:00 访谈嘉宾:佛山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吕竣 主持人:邓美美 访谈摘要: 201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优化、调整、精简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报表结构更合理、落实政策更精准、填报过程更便捷,充分体现放管服理念,既减轻了纳税人填写申报表的工作量,又细化了部分项目内容,加强对重点业务的税收管理。为了使广大纳税人对新版年度申报表的变化与特点有更清晰、深入的了解,进一步优化纳税人填报体验,佛山市国税局特举办本次在线访谈,并接受纳税人的咨询。 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在2015年发布,纳税人使用的时间还不算很长,请问税务总局为什么在短时间内再次发布新版年度申报表? 答:《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发布以来,对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遵从度,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已不能满足纳税申报需要。为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简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2、问:请问新版年度申报表在哪些方面实现了优化和简化? 答:为符合纳税人填报习惯,新版年度申报表在保持2014版年度申报表整体架构不变的前提下,遵循精简表单、优化结构、方便填报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纳税人填报体验,在填报难度上做减法,在填报质量上做加法,在填报服务上做乘法。一是报表结构更合理。为便利纳税人申报,缩减申报准备时间,新版年度申报表精简了表单,表单数量减少10%,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填报负担。二是落实政策更精准。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企业创新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好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版年度申报表对相应附表或表单栏次进行了优化与调整。三是填报过程更便捷。为使纳税人能够准确填报,进一步优化了报表勾稽关系,为智能填报创造条件。例如,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小微企业优惠金额、项目所得减免优惠金额等事项均可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基础数据自动计算、填写。 3、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具体哪些表格和项目发生了变化? 答:《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优化:一是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等表单,调整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等表单的部分数据项。二是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等4张表单。三是对部分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为减少涉税信息重复填报,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等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四是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和实施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部分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4、问:新版年度申报表适用于纳税人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如果纳税人申报涉及到以前年度事项调整的,应该适用哪些版本的申报表? 答:《公告》适用于纳税人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应按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5、问题:我发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四张附表在新版申报表中已经被删除了,请问这几张附表原本对应的申报项目在新版申报表应该怎么填列? 答:新版申报表删除了四张三级附表,纳税人需要把相关需要填报的内容归入到上一级的二级附表,申报表数量从原41张降到了37张,具体如下: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需要填报的内容填进.《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内; 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直接填汇总数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表中即可;原《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需要填报的内容填进《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内。 6、问:请问《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的哪些内容发生了变化? 答:其一,新版申报表将旧版表头中的第5、6、7列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第10列调整原因;其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重新公布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压缩后增补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的第8~17行,行次也相应的由27行增加到了39行;其三,在无形资产项目中增加了二行:28行软件、29行其中: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其四,在表格最后一栏,增加了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 7、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的表格项目也修订了,请问能否简单介绍下? 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的表格项目变化不算很大,只是将旧版《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的表头(第3行)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挪作《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的表头,其他栏次没有变化。 8、问:请问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分包费收入和分出保费收入在新版申报表应如何填写? 答:新版申报表将《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并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不再要求分别列示原保费收入、分包费收入和分出保费收入,只需要填写分类汇总数。 9、问:新版申报表主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与旧版申报表主表的该两个项目行次刚好对调了,请问这个变化有什么特别用意吗? 答:税务总局这样的调整说明如果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既可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又有需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须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以前年度亏损可弥补期限为五年,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结转无限期,这样的调整更有利于扶持创投等企业发展壮大,做大做强。 10、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新增了党组织工作经费项目,填表说明内提及到.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系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请问这个文件规定具体是指哪份文件? 答:目前可参考的文件是《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对公益性捐赠有了新规定,请问新版申报表在这块是不是也有所变化? 答:针对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关于公益性捐赠新的规定,《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增加了公益性捐赠分期扣除的相关栏次和列,比如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等,新版年报的出台进一步解决了原《企业所得税法》与现行《慈善法》冲突的问题。 此外,《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还有两个小变化,一是删除了受赠单位名称,二是将公益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由旧版的列示转置为新版的行示。 12、像往常年度一样,我司准备在2017年度汇缴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听说今年年报表研发费加计扣除附表又变了,请问这个变化大不大,会不会影响我们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答:新版年度申报表不会影响您公司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相关税收优惠,反而因为修订更加便于纳税人操作和填写。旧版年报按研发项目归集,先汇总本年研发费用明细,减去其中包含的不征税收入部分,剩余部分再区分资本化部分和费用化部分,分别计算可以当年加计扣除的金额,但其最大缺点是没有考虑委托研发的情况。 而新版年报按照研发方式归集,考虑了委托研发和其他研发方式在费用归集和扣除比例的不同;费用归集的口径和《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保持一致,更加明晰了,填写更加简单。 13、问:我司是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新版申报表的修订是否涉及到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变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也因应进行了修改。具体变化包括: (1)删除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是否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是否发生偷骗税行为等项目。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要求填报到三级明细领域,如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1.系统软件。 (3)明确本年企业总收入包括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 (4)删除七、本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5)对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八、销售(营业)收入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的归集年度从当年扩展至3年(当年、前一年度、前二年度)。 (6)增加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额的填报。 14、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修订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删除了,那相关优惠怎么享受呢? 答:前面的回应已经略有提及,新版年报已经删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不再单独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但是相关数据需要填写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至第17栏其中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综上,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2、公司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企业筹建期的费用支出是否计入当期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5、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7、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8、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150元,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9、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无法支付今年的租金,经与出租方协商,约定明年一并支付,那么这笔没有支付的租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则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10、企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11、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4、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当期的收入。 15、合伙企业并未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那么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业确认为当期收入。 16、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该业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是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如是开发区内的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7、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8、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滞纳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9、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 20、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1、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8〕15号文件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也准许结转以后三年税前扣除。 2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与原政策相比,财税〔2017〕41号文件做了细微调整,将第一条中的化妆品制造与销售改为化妆品制造或销售,明确化妆品制造企业、化妆品销售企业、化妆品制造和销售企业均可享受该政策。 2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扣除政策的有关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的基本政策框架。但需注意的是,新文件对原文件若干条款进行了调整:一是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统一修改为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政策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中所称的融资担保机构中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又包括原政策框架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二是取消了关于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需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规定。三是对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将第四条中的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修改为当年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提高了政策科学性。四是明确了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的有关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明确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年末贷款损失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5、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扣除政策的有关问题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等4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明确国有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其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1、公司现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现准备注销,清算所得适用什么税率?能否按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12行税率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因此,企业在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要行业2015年前三季度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如何处理?对加速折旧的方法有何规定?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七条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由于政策发布较晚,企业熟悉掌握优惠政策也有一个过程,可能存在企业在前3季度未能及时计算享受优惠的情况。为此,公告明确,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规定未能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将前3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该公告第三条、第四条对财税〔2015〕106号和本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作了具体明确,即企业按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2、财税〔2015〕119号中的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是否包括2016年之前符合财税〔2015〕119号规定条件但未申请享受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5年及以前年度不能按该文的规定享受。 3、企业从事集成电路生产,新购设备既符合财税〔2012〕27号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请问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TPSZSMART按:亲们关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第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哪些行业不能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6、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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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17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的14个主要变化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54个实务问题解答(广东佛山国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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