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无限期”税前扣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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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无限期”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实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看似不受年限限制的“优惠”果真如此吗?而对于关联企业间通过分摊协议实现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转移扣除,其实务操作中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本文将一一解析。 一、定义 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均未对“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进行明确的定义。区别于公益广告等,通常情况下所说的“广告”是指狭义的商业广告。2014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对“商业广告”的定义是: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相对应,所谓“广告费”,则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所应承担的费用。 “百度百科”对“业务宣传费”的定义如下: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实际工作中,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是不易明显区分开的。因而,现行税法将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的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分别按不同的比例税前扣除的办法修改为将两者合并计算并按照统一的口径与比例税前扣除。 二、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文件中,均未有明确规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条件。但对于广告费的税前扣除条件,在现行权威的专业资格(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考试的统编教材中,仍引用了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宣告全文失效或废止、但其精神仍在的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而对于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一般视为业务宣传费。 但是,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给予同样的税前扣除标准的情况下,再对二者进行人为地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因此,有专家学者认为:不应再从属性上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管企业采取何种宣传方式,一律将同类性质的开支归纳管理,既允许从广告公司取得的发票在所得税前列支,也允许从印刷厂、灯箱制作公司、条幅制作单位以及空飘气球、电动礼炮、太阳伞、爆炸花、喷画、塑胶袋制作公司等非广告公司取得的发票在所得税前列支(李晶,2009)。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系授权性规定,从目前有效的税收法规文件上来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5月发布的“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2]4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2]48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其是执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件内容的政策延续。 无论是实施条例还是财税[2012]48号文件,对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规定比例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明显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对企业年度亏损(即应纳税所得额负数金额,下同)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规定:“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于是,几乎所有的企业财务人员及税务工作者均“一致”地从字面意思理解为:企业的年度亏损只能在其后的连续五年内税前弥补,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税前结转扣除没有年限的限制,是“无限期”的。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肯定能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得到扣除,只是扣除的期间不同。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果真可以不受年限限制地得以完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下文通过案例予以剖析。 三、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操作 首先,按会计及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需明确几个问题: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作为企业的期间费用之一,一般通过“销售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是企业当年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视同销售收入,下同),而不是“利润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 3.在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下列两个等式成立:(1)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利润总额±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金额;(2)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次,给定分析案例的基础资料:某A公司于20X1年实际发生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900.00万元,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假设该公司20X1年-20X6年各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均为1000.0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见表1(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下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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