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70(家庭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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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目录1.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22.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5个)73.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74.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75.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86. 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87.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88. 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规章109. 家庭住房附属建筑物附加保险条款1110. 家庭住房附属建筑物附加保险费率规章1211. 商业用财产附加保险条款1312. 商业用财产附加保险费率规章1413. 出租房屋租金损失附加保险条款1514. 出租房屋租金损失附加保险费率规章1615. 盗抢附加保险条款1716. 盗抢附加保险费率规章1817
2、. 个人现金及珍贵财物附加保险条款1918. 个人现金及珍贵财物附加保险费率规章20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2衣物和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第三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保险人特别
3、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本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第四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
4、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四)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责任免除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行政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一)
6、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九条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
7、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保险期限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
8、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
9、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用途改变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等重要保险事项发生变更致使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一)立即通知本保险人,并书面说明
10、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二)及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导致不能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1、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赔偿处理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一
12、)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1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2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第十
13、九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后,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从赔款中作相应扣除。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保险标的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相关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经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
14、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被保险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争议处理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本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15、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保险人可终止本保险合同。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
16、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三)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
17、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直接雷击指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感应雷击指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火灾。(四)台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五)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八)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七)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九)雪灾:指
18、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载荷规范规定的载荷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十)雹灾:指因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十一)冰凌:指严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的成下垂形状的冰块。(十二)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十三)崖崩: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十四)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十五)地面突然下陷: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十六)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
19、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七)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十八)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十九)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的较高要求,甚至连一般人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二十)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二十一)行政行为、执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
20、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二十二)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二十三)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限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按年费率(%)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不足一个月的部
21、分按一个月计收。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5个)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二、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主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
22、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DVD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且列明清单。四、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三)被保险人向本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四)附加盗抢保险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00元。本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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